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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时间: 2009年09月09日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经中国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以下简称“保险监管机构”)批准、在中国境内从事保险及其有关业务的各类保险机构和保险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机构”)的员工及其代理制营销员。
银行、邮政、机动车销售及修理厂等兼业代理机构从事保险招揽介绍、保险销售的人员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是保险从业人员应当遵守的基本行为规范,是机构和行业自律组织对保险从业人员进行奖励和处分的依据。

第二章  保险从业人员基本行为准则

第四条 遵纪守法,服从监管,执行自律规则,遵守所在机构规章制度。不得违法违规,不得损害保险业形象。
    第五条 重合同,守信用,恪守最大诚信原则,珍惜和维护保险从业人员职业声誉。
    第六条 举止文明,谦逊有礼,坚持客户至上,认真履行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制定的各项服务规范和承诺。
    第七条 热爱工作,竭诚服务,维护所在机构利益和形象。不得玩忽职守,严禁参与承保欺诈、骗赔、多赔等活动。
    第八条 勤于学习,精通业务,获得岗位所需要的资格认证,积极参加保险监管机构、行业自律组织、所在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和职业操守培训,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加强修养,严于律己,自觉执行廉洁从业各项规定。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应保护所在机构商业秘密,遵守与其签订的保密和竞业禁止协议。不得擅自披露业务信息及客户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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