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网站首页 >> 首页新闻列表 >> 重点关注 >> 浏览文章
重点关注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
·中保协召开“各省区
·中保协召开“贯彻执
·车险行业自律与价格
·简析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
·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发
·车险自律倡议书
行业时讯
·金坚强会长会见富邦保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
·王治超秘书长参加“20
·王治超秘书长应邀出席
·王治超秘书长应邀出席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举办
·英国保险法讲座在京举
研究报告
·积极发挥行业协会作用
·江西“三农”保险参与
·防灾防损研究:氙气大灯
·保险诉讼典型案例年度
·二○○八年保险中介市
·论商业健康保险在新医
·中国保险业的战略选择
详细内容
保险从业人员行为准则实施细则
时间: 2009年09月09日 来源: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作者: 佚名 浏览次数:

第三十条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机构均不得再行录用:
    (一)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情形,被业内通报批评的;
    (二)违反本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公开谴责的;
    (三)严重违反所在机构管理规定,导致重大经济损失且对行业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一条 行业自律组织应建立从业人员信息管理制度,详实记录从业人员奖励和处分情况;对受到第二十四条第(二)项至第(五)项处分的信息,应在其网站上予以公示,以供查询;对其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定期通报保险监管机构。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对所在机构执行本细则第二十二条有异议的,可向行业自律组织申请复议;对行业自律组织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向保险监管机构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原处分决定继续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对保险机构执行本细则情况进行检查。保险机构应如实记录其从业人员执行本细则情况,建立报告制度,年终向其加入的行业自律组织报告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细则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细则自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上一页
本文共 6 页,第  [1]  [2]  [3]  [4]  [5]  [6]  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银行业协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教育电视台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Copyright(c)2008  京ICP备030087
|会员地图关于我们联系我们内部邮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