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坚强会长:认真学习贯彻新《保险法》 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 (2009年4月23日)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修订草案,新修订的《保险法》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一、新修订的《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1995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2002年,根据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对《保险法》作了第一次修订。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吸收了党的十六大以来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积累起来的宝贵经验,针对保险业发展站在新起点、进入新阶段的实际,对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作出了许多新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和国家保险监管制度的主体框架,对促进保险事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1、为推动保险业改革发展奠定更加坚实的法制基础。实现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有赖于良好的制度基础和法律环境。我国保险业仍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基础比较薄弱,功能作用发挥不够充分。新修订的《保险法》立足保险业实际,将近年来形成的有效做法和改革经验上升为法律,为保险业科学发展提供了重要基础和法律保障。 2、推进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对保险市场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原《保险法》的重要章节、条文作了较大的调整和补充,体现了国家大力发展保险市场的战略决策。 3、为解决保险市场出现的新问题提供法律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保险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行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原《保险法》已不能适应形势变化的需要,此次对《保险法》的修订,就是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制度调整,以便为解决上述问题提供较为明确的法律依据。 4、为保险监管部门更好地履行职责提供法律保障。随着保险市场不断发展,市场主体逐步增加,竞争日趋激烈,违法违规行为和种类增多,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职权和监管手段已不能适应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需要。新修订的《保险法》根据保险监管实践,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原则和监管职责,增加了保险监管机构的监管手段和措施,为监管机构依法监管提供了必要保障。
二、《保险法》修订的主要内容和基本精神 与原法相比,新修订的《保险法》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解决了新型市场主体无法可依、保险业务范围规定过窄、保险资金运用制度不合理、保险监管手段和措施授权不充分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一些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具体来说,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坚持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是这次《保险法》修订的重中之重,明确了保险活动当事人权利义务,增加了对被保险人利益保护的条款,如限制保险人合同解除权、规范格式条款、明确保险人理赔的程序和时限、对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新型违法行为进行明确的惩罚规定、统一规范保险销售行为等。 2、坚持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新修订的《保险法》进一步规范了保险业务规则,如扩大保险公司业务范围、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完善保险公司市场退出机制和对保险中介的管理。 3、坚持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一是明确保险监管机构职责,强化监管手段和措施;二是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健全和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三是完善公司治理监管,健全内控与合规管理制度;四是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明确了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 4、坚持规范市场秩序,明确法律责任。对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和监管机构的监管行为都进行了约束和规范。例如:强化了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的责任,明确了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的7种违规行为依法给予处分。
三、协会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性 吴定富主席强调指出: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是落实国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是保险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迫切需要,是在新起点、新阶段促进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途径,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法、有效、科学监管的重要保障,是保险业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 保监会2007年下发的118号文件《关于加强保险业社团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曾明确提出:保险行业协会的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新《保险法》首次增加了关于“保险行业协会”条款 – 新《保险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机构可以加入保险行业协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行业自律是保险业健康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行业自律是当今各国加强监管的趋势。新《保险法》在“附则”部分对于保险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会员制度做出了原则性规定,这对于促进保险行业协会的发展,增强其发挥行业自律与服务功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对协会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几点要求 1、紧密结合协会工作宗旨,充分发挥协会的职能作用 保险行业协会作为行业自律性组织,是政府监管的有益补充,保险行业协会作用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行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学习贯彻新《保险法》是保险行业协会在新起点、新阶段的迫切需要,是保险行业协会充分发挥“自律、维权、服务、交流”的重要保障。保险行业协会要站在打造和增强中国保险业核心竞争力的战略高度,以有利于促进保险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有利于维护保险行业利益和市场秩序为目标,积极进行体制改革和制度创新,使协会真正成为加强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监督主体;成为保险同业及行业之间交流、合作的平台;成为保险经营者与政府沟通的桥梁;成为加强行业宣传、联结社会的窗口,努力营造一个运作规范、管理科学、竞争有序、创新活跃的行业发展氛围,为保险业发展做出更大贡献。 2、要结合协会实际,做好新《保险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工作 协会应按照保监会总体部署,积极配合保监会的新《保险法》学习活动,并根据会员公司的要求,加强资源整合,利用多种渠道和方式,分期、分批、分级、分类地开展新《保险法》宣传、培训工作,积极扩大新修订的《保险法》的影响,为各会员公司更好地理解、贯彻新《保险法》做好服务。 同时,各部门要对现有法规进行梳理,做好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的衔接工作。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在对现有法规制度进行系统清理的基础上,做好“废、改、立”工作,在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确保各项规章制度与新修订的《保险法》保持一致。 3、以学习贯彻新《保险法》为契机,提高全体干部保险专业知识水平 目前,协会的人员队伍存在着保险专业知识缺乏及经验不足等问题,因此,全体党员干部要从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贯彻新《保险法》的重要意义和对本职工作的指导作用,以此为契机,将提高自身专业知识技能和协调服务水平作为做好协会工作的基本要求,切实根据新《保险法》的规定,加强保险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干部队伍。
二〇〇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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