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涛:合规创造价值
时间:2016年06月18日 |
以下内容经过录音整理,未经本人确认。
女士们、先生们:
大家上午好!
很高兴出席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主办的“2016年保险合规年会”。本次会议以“合规创造价值”为主题,研究探讨新形势下的合规管理,交流合规工作经验,总结过去,立足当下,展望未来,这对推动改革创新,切实提高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下面,我就加强合规建设,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谈几点意见。
一、准确把握保险合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增强依法合规经营的紧迫感和责任感
“十三五”时期,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社会经济各领域将发生重大转变,迫切需要通过促进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健康发展,为经济社会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和保障。保险业将立足新起点,持续推进行业改革创新,更好地发挥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创新社会治理方式、保障社会稳定运行的积极作用。在此新形势下,保险合规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新常态下,金融监管重心逐渐转向风险监管,保监会建立了风险导向的“偿二代”分类监管体系,合规风险评价被纳入到“偿二代”监管体系中,与资本金要求直接挂钩。对保险公司而言,合规正逐渐与保费收入、投资回报一样,成为能够创造实在价值的核心经营要素。保险合规工作迎来了历史性的发展机遇。另一方面,新常态下,依法合规经营对于保险业创新发展的基础和保障作用更加突出。只有依法合规,才能从源头上防范风险,构建风险管控长效机制,实现稳健经营,协调发展。依法合规经营的能力日益成为保险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对广大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在全行业的共同努力下,保险业依法合规经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同时,也要清醒地认识到,保险业合规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总体情况不容乐观。例如,最近多家媒体报道了部分寿险公司基层机构因对银行进行商业贿赂,被法院判处刑罚的事件,这类负面消息转播速度快,对行业形象的破坏力很大。从舆情监测情况看,2015年至今,涉及保险业违法违规的负面报道很多,例如:被曝光最多的是保险公司业务违规,相关报道多达7500余篇,多数反映销售误导、理赔难这类“老大难”问题,其次是虚假报表、套取费用等财务违规,关报道约有3400余篇,其他反映保险公司内部人控制、股权纠纷、内控缺陷等公司治理问题的报道也不少,约有1100余篇。媒体报道是行业合规状况的一面镜子,负面报道频发,表明合规现状还不能满足保险业快速发展的需要,与广大人民群众的期望还有很大差距,合规建设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违法违规时有发生,合规形势仍然严峻
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同时,行业内部非理性竞争的现象仍然存在,行业违法违规形势仍然严峻。一是处罚案件多发。2015年,保监会全系统共处罚保险机构632家次,处罚责任人员958人次,共采取2022项次行政处罚措施。从处罚情况来看,销售误导、虚假列支、电话回访违规等传统违法行为屡禁不止,互联网金融等新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有所抬头。二是行业痼疾难以根除。各项违法行为中,“提交虚假数据和报告”屡查屡犯,一直高居受处罚榜单前列(2015年,因该行为引起的处罚约占处罚总量的40%),成为行业合规工作的一个难点,造成行业基础数据失真,容易酿成风险。例如:某寿险公司通过数据造假,虚增认可资产6900余万,虚增偿付能力充足率43个百分点,公司受到顶格罚款。三是违法“行业潜规则”时有曝光。在保险业转变发展方式过程中,一些旧经营理念、旧增长模式下的“行业潜规则”仍然存在,严重的甚至直接触犯刑法,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以银保渠道的商业贿赂为例,据媒体报道,近期某寿险公司在河北馆陶的分支机构因犯对单位行贿罪,被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而此前,这家公司已有多家分支机构被法院认定存在行贿行为。商业贿赂案件频发,说明部分保险机构、部分业务还在走粗放经营的老路,没有切实转换到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从业人员素质、改善经营管理服务水平的可持续发展道路上来。
(二)消费投诉问题突出,行业诚信形象受到损害
消费投诉是行业合规状况的“晴雨表”,是合规执行力的“指示灯”。近一段时期以来,保险消费投诉始终处于高位运行且呈现逐年攀升态势,2016年一季度,保险监管系统共收到各类消费投诉5800余件,同比增长7.65%。消费投诉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销售行为仍不规范。主要包括夸大保单利益、将保险混淆为理财产品、代签名等,这类问题直接影响消费者购买保险的真实意愿,极易引发公众对保险业的信任危机。二是理赔难尚未改观。主要包括查勘定损不及时、拖延赔付、理赔手续不合理、定损随意性大等。此类问题指向保险本身的保障属性,削弱了行业赖以生存的诚信基础。三是服务薄弱依然突出。主要包括电销扰民、未及时寄送保单、不能一次性明确告知消费者索赔材料等,此类问题使得消费者对保险行业的服务体验直接下降。在影响行业诚信形象的同时,相关矛盾纠纷以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形式予以体现,给监管机构带来了较大的监管压力和法律风险:2015年,我会新增行政复议案件369件,新增行政诉讼案件100件,其中约68%由消费投诉引起。对于这些问题,各公司应当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
(三)合规建设依然存在薄弱环节,组织机制有待完善
保险公司的合规建设是一项长期、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完善,持续改进。当前,合规建设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一是合规保障机制有待完善。合规问责和考核机制是保险公司培育合规文化、营造合规氛围、落实合规政策的有效保障。当前,一些公司仍然没有彻底摒弃以保费增长为中心任务、追求规模速度的粗放经营理念,在设定考核指标时,合规权重偏低、盲目追求业绩绝对值,没有充分树立合规导向,监督约束功能弱化,使合规管理“失之于松,失之于软”。二是分支机构合规建设有待加强。部分保险公司存在“合规重头戏在总公司,分支机构只是执行者”的认识误区,忽视了分支机构才是市场行为的首要参与者,导致分支机构合规组织不健全,独立性不够,人员配置不足,与其承担的合规责任不相匹配。以西部某省(四川省)为例,仅有37%的省级保险机构设置了独立的合规部门,仅有不到20%的三级及以下机构设置了专职的合规部门或岗位,合规岗兼职情况大量存在,难以保障合规工作质量。三是合规管理技术手段相对落后。目前,大部分保险公司的合规管理主要采用定性分析手段,手工处理,工作量大,但效率不高,以信息手段进行量化管理的工作方式还基本处于起步阶段。以反欺诈、反洗钱为例,数据挖掘、人工智能等技术可以实现对欺诈、洗钱行为的高效识别、反制,但保险行业对这类信息化技术手段的运用程度并不高,基础数据积累、行业信息共享仍然十分有限。
二、全面提升合规管理能力,充分实现合规效能
“不依规矩, 难成方圆”。保险经营时刻与风险相伴, 从保险行业的特点和内在属性出发,必须深刻认识合规工作对于提升行业品质,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价值, 切实规范经营行为,不断健全完善保险公司合规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合规管理能力,实现合规效能的最大化。
一是要牢固树立“合规从高层做起”、“合规人人有责”、“合规创造价值”的理念。“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身体力行,积极倡导合规价值观,其合规作风、意识和习惯,将对全公司合规文化的形成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有效的合规管理需要公司各条线、各部门高度重视,需要每个员工积极参与。保险公司应当不断建立和健全合规考核机制,使公司各级充分认识合规工作的重要性:合规工作能够提升管理效率,降低经营风险,增强持续竞争力,增加盈利空间和机会,避免业务活动因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和限制,为保险企业创造实实在在的价值。必须加强合规文化建设,将依法合规这一重要的经营理念扎根于每个员工的思想中,成为每个员工的自觉行动,确保有关法律、规则得到遵循和贯彻落实。
二是要增强合规工作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及时性。各保险公司不仅要准确把握合规工作的共性特点,还必须根据本公司自身业务发展和合规管理需要,有针对性、有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形成部门上下联动、全员及时沟通、制度共同执行的良好机制。要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与事后评估有机结合,强化重点领域风险排查,扎实提高合规管理技术,实现对风险的有效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测。要密切关注法律、法规以及监管规定的“立、改、废”,全面了解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战略目标,重视对新业务新产品的风险点分析,及时对内部制度予以梳理、整合和修订,提高制度的科学性。
三是要强化监管制度执行,加大问责力度。制度的力量在于执行,监管制度应当成为保险行业每一位从业者的戒尺和准绳。保险公司要严格制度、规范流程、把好标准,密切关注产品管理、销售、承保、理赔等各个环节的合法合规问题。要主动检查各分支机构和业务条线,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自查自纠。对于已经受到处罚的,要不折不扣地落实各项处罚措施,并举一反三,坚决杜绝类似情况的发生。要切实落实合规责任,对引发行政处罚、消费投诉的销售、理赔、财务等相关部门或个人,要强化责任追究,对投诉处理不到位造成矛盾升级,以及多次投诉涉及的部门,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进一步强化合规监管,多措并举落实合规责任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依法合规是保险经营管理的必然选择。保险监管的督促和引领,对保险合规工作切实有效开展具有直接和重要的推动作用。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保监会将从以下三个方面进一步强化合规监管工作:
第一,重视保险法律制度体系顶层设计,充分树立合规导向。近年来,我会不断完善保险法律制度体系,同时着力构建“依法合规受益,违法违规受损”的价值导向,促进保险行业依法经营水平迈上新台阶。一是推动修改《保险法》,用法律制度维护保险市场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保险市场的实际情况和保险违法行为的特点,《保险法(送审稿)》对违法行为罚款的下限和上限作了适度上调,提高违法成本。二是推动规章立法,搭建日常监管的骨干制度体系,为合规管理营造科学的制度环境。2015年,我会对《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等八部规章进行了集中修改,进一步贯彻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注册登记制度改革要求,释放保险市场活力。三是发布《全面推进保险法治建设的指导意见》,树立合规导向。充分发挥监管对合规经营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合规能力建设,从管理体系、工作机制、组织保障等方面为合规管理工作指明了发展方向。
第二,完善合规监管制度,切实规范合规工作。自2015年以来,我会通过多种形式开展了合规工作调研,了解目前合规工作的现状、存在的问题,研究合规监管制度的健全完善:一是制定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险公司合规管理工作的通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规范行政审批工作的要求,进一步明确了合规负责人的审批条件及申报材料,并强调了公司必须建立相应的合规管理保障机制。二是启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的全面修订,目前已经完成对现行规定的实施情况评估,下一步,将在对当前合规管理中的难点和薄弱环节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从健全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机制、强化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合规管理等方面,稳步推进修订工作。新规定的出台,将有利于保险公司加强和完善合规工作,为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重要制度保障。
第三,强化多种方式的监督引导,提高保险业合规管理水平。我会一直高度关注消费投诉、行政复议以及相关诉讼中反映出的保险公司损害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坚持不懈治理理赔难和销售误导,督促保险公司改进合规工作。今后,将继续不断丰富监管手段和方式,提高保险业合规管理水平:一是始终保持对违法行为的高压态势。严格遵循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坚持严肃追责,综合适用多种处罚措施,巩固和落实对机构、责任人的“双罚制”,加大对违法违规高级管理人员的处罚力度。2015年,保监会机关所有行政处罚案件均落实了“双罚制”,多个案件处罚了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其中一名董事长被处以行业禁入一年的严厉处罚。二是对于消费投诉牵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数量较多的公司,约谈其负责人。就在本周三,我刚刚约谈了12家保险公司的负责人,对他们提示合规经营和投诉处理工作中的问题,强化各公司在保险消费投诉处理中的主体责任,督促各公司依法合规经营,提升服务质量,及时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三是严格执行“偿二代”的合规风险惩戒机制。今后,保险机构受到各类行政处罚,以及合规建设存在不良情况的,都将被扣除合规风险评价的相应分值,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的,将被直接扣除合规所有分值,这不仅会影响公司的资本金要求,也可能触发一系列短期、中期、长期的整改措施。
今天参会的大多是合规负责人,希望大家树立守土有责的意识,本着对法律负责、对公司负责、对个人负责的态度,站好岗、把好关,把合规工作抓紧抓严抓细抓实。一是要切实承担起合规审核的责任。“在其位,谋其政”,要按照《保险公司合规管理指引》规定的职责,严把合规审核关,确保经手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合规审核不到位,放任违法违规行为发生的,监管机构将依法追究其责任。二是要全面掌握所在公司的合规风险总体情况。对于存在的突出问题,如处罚、消费投诉多发等,要积极研究对策,拿出事前预警、事中检查、事后评价的整改方案,切实发挥合规工作的风险管理作用。三是要着力完善合规管理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向总经理和董事会提出合规改进建议,特别是关于分支机构的合规管理问题,要鼓励有条件的分支机构设置独立的合规管理部门或合规岗位。
同志们,合规工作任重道远,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完成“新国十条”部署的各项任务,坚定不移地推进保险行业的法治化,努力开创合规工作新局面!
最后,预祝本次年会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