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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21年09月23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教育培训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教育培训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教育培训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主要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内容,搭建行业教育培训交流平台,制定保险行业教育培训工作中长期目标和规划;建设保险行业职业教育与培训体系,落实保险从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整合行业资源,组织教材、教案开发,提升保险行业教育培训工作者专业水平,持续推动现代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在各级各类学校普及保险知识,提升学生保险意识教育,提高应对风险的能力,有效促进全方位保险教育体系建设,积极建立保险行业与教育界合作共建长效机制。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内教育培训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根据中国保险业总体发展趋势,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制定从业人员素质能力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通过开展相关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推动行业构建和完善多层次行业职业教育培训体系。结合行业职业分类、制订专业岗位职责标准、专项行业职业技能标准、统筹学习教材、建立行业测试体系;
      (三)构建行业核心专家库,通过重点培养、优先推荐等方式发挥其引领作用,实现行业教育培训的有效配置,整合专家资源,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行业培训制度与实践创新;
      (四)搭建监管部门、保险主体、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各方交流平台,推广行业人力资源工作最佳实践,促进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总体素质提升;
      (五)开展公众宣传。通过行业内培训,提升公众保险意识,推进渠道品牌建设;
      (六)承办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相关机构等会员均自愿成为教育培训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各成员应推荐该公司一名分管教育培训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推荐人员应符合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经所在人事部门审批通过后方能履行任职程序。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教育培训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书面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委员在任期内无故缺席教育培训专委会会议及活动三次(含)以上,或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故缺席教育培训专委会会议及活动两次(含)以上的,成员单位应调整委员人选。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用必要的时
    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原则上应担任高级(公司级)管理人员级别及以上的职务;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教育培训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教育培训专委会相关研究成果的权利;
      (六)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教育培训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教育培训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教育培训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教育培训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教育培训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教育培训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教育培训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教育培训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教育培训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四)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教育培训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全体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常
    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部是教育培训专委会负责联络、指导特定业务活动的内设工作部门,由常务委员会或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作部负责人由相关成员单位推荐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工作部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专业工作部工作计划,报教育培训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方案和内容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三)组织落实专业工作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完成教育培训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教育培训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教育培训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教育培训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教育培训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教育培训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教育培训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委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教育培训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经营服务性事项,需按照银保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 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营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教育培训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