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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银行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银保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银保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银保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规范银行保险市场秩序,维护各方参与主体的正当权益,搭建交流平台,推动银行保险理论研究与实践创新,促进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银保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制定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服务标准,开展教育培训,提升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二)搭建交流平台。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分享先进经验、行业动态和最新发展趋势;规范数据统计口径,开展银行保险业务经营数据交流,发布市场分析报告;
(三)开展理论研究。整合专家资源,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确定研究课题,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银行保险制度与实践创新;
(四)反映行业诉求。向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并提供政策建议;
(五)维护合法权益。协调各方关系,维护行业及主体的正当权益,推动银保双方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赢;
(六)开展公众宣传。加强消费者教育,提升公众保险意识,推进渠道品牌建设;
(七)承办与银行保险业务相关的其他工作;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银保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开展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以下简称银保业务)的会员均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为便于工作开展,保险业协会参考市场影响力及参与意愿,邀请了部分银行以非会员身份加入专委会。未获邀请的银行及其他关联机构可自愿提出申请,经保险业协会批准后可加入专委会。
第六条 银保专委会保险公司成员应推荐该公司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班子成员,银行成员应推荐该单位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部门级别及以上职级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应由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在银行保险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六)保险公司委员应为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班子成员;银行委员应担任分管银行保险业务的部门级别及以上的职务;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 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出席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参与决定专委会重大事项;
(五)参加专委会活动,享受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六)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银保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银保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银保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全体委员、常务委员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银保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全体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 专业工作部是银保专委会负责联络、指导特定业务活动的内设工作部门,由常务委员会或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二十五条 专业工作部负责人由银保专委会委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专业工作部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专业工作部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方案和内容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三)组织落实专业工作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 银保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中介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银保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 银保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银行保险工作的协会班子成员担任。
银保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银保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银保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 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三条 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四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六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八条 银保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九条 银保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经营服务性事项,需按照银保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条 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经营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本规程由银保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