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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
| 时间:2025年09月2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人力资源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专委会管理办法》,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作为协会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接受协会的领导和管理。专委会议事决策需按协会规定履行相关程序。
第三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弘扬爱国主义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国特色金融文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人力资源专委会主要宗旨是:依据法律法规、协会《章程》和本规程的内容,搭建行业内外人力资源工作者交流平台,加强保险业人力资源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整合行业资源,推动从业人员整体素质的提升,为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提供人才储备和智力支持。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加强行业人力资源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总结,根据保险业总体发展趋势,对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工作进行整体规划;
(二)引导行业创新改革人才评价制度,进一步完善专业技能人才评价制度。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注重职业道德和知识水平的专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
(三)构建行业核心专家库,通过重点培养、优先推荐等方式发挥其引领作用,实现行业人力资源的有效配置;
(四)搭建监管部门、保险机构、社会组织、专家学者等各方交流平台,推广行业人力资源工作最佳实践,促进保险行业从业人员总体素质提升;
(五)开展与人力资源、人才发展相关的其他工作;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会员单位和协会直属实体机构可自愿申请成为人力资源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各成员应推荐一名本单位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或对口部门负责人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推荐人员应符合相关干部管理规定并经所在单位审批通过后方能履行任职程序。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人力资源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委员在任期内无故缺席人力资源专委会会议及活动三次(含)以上,或一个工作年度内无故缺席人力资源专委会会议及活动两次(含)以上的,成员单位应调整委员人选。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为分管人力资源工作的高级管理人员(班子成员)或对口部门负责人;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人力资源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加人力资源专委会举办的各项活动,享受其提供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五)优先获得人力资源专委会相关研究成果的权利;
(六)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人力资源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落实人力资源专委会各项工作要求;
(二)维护人力资源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从事损害人力资源专委会正当利益的活动;
(三)关心、支持人力资源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人力资源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是人力资源专委会的最高议事决策机构,由人力资源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人力资源专委会的各项基本规章制度;
(二)选举人力资源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三)其他需由全体会议审议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届至少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视频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由常务委员会召集,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常委单位、委员单位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常务委员会因工作需要及实际情况可以提出增减常务委员会单位,并需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各委员单位每年参与专委会活动情况将作为选举常务委员会单位的参考依据。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事项;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全体会议的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审议专委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选聘专委会办公室主任;
(六)负责全体会议授权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或视频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以书面通讯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四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设立办公室,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办公室设在协会教育培训工作部。
第二十五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履职工作;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工作事项;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人力资源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
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超过全体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八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研究制定并推动实施人力资源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人力资源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常务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常务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二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三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人力资源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六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委员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八条 人力资源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人力资源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经营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 主任委员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由人力资源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