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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例环境责任险赔付“一举三得”

    时间:2008年12月17日

    上海的责任险发展在国内起步较早,目前险种已经初具体系:涵盖了从普通的公众责任、雇主责任到相对复杂的产品责任、高管责任、职业责任保险。

      根据市场需求创新产品,上海曾率先推出金融机构责任险、校方责任险、工程监理专业责任险、律师执业责任险、家政责任险等险种。有关环保责任的共保机制,将环境污染性作业或者相关危险的企业,如海洋石油运输、污染性生产行业等纳入环保责任险的范围。不断涌现的新险种给责任险市场注入了活力。

    东方早报理财一周报记者/余果

      居住在湖南省株洲市的120多户村民因附近一家农药生产企业污染环境遭受损失,近日获得了保险公司1.1万元赔款。12月1日,国家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通报了这一案例,据悉,这是中国首例环境污染责任险获赔案例。

      继今年2月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被正式提上议程后,环保责任险的“实惠”是首次展示在公众面前。上述环保部负责人表示,企业加入污染责任保险后,一旦发生污染损害,保险公司将成为企业的坚强后盾,减少企业经济损失,同时也帮助解决赔偿纠纷,使得处理结果显得更有说服力。

      责任险机制三方受益

      据悉,案例中该农药生产企业于2008年7月31日购买了“污染事故”赔偿险,投保额为4.08万元。2008年9月28日该企业发生氯化氢气体泄漏事件,污染了附近村民的菜田。保险公司在接到企业报案后,实地查证了污染损害事实,确定了企业对污染事件负有责任和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依据《环境污染责任险》条款与村民们达成赔偿协议,如期将1.1万元赔款支付到位。平安保险上海分公司相关人士向记者表示,过去类似的因环境污染造成经济损失的案例有很多,但为索赔闹上法庭后,受害者很多都是以败诉告终。现在当事企业投保了相关责任险,受害者就有了起码的保障。

     

      “环境污染受害的人数往往不止一两个,意味着赔付的对象比较多,在巨大的赔偿和污染治理费用面前,被告方很有可能‘赔不起’,而被告方偿付能力不足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法院的判决。”该人士解释说,过去一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一些事故企业即便破产也无法清偿,而受害者得不到及时的补偿救济,造成的环境破坏只能由政府花巨资来治理。受害者个人、企业、政府三方都将承受巨大损失。

      而引入责任险机制后,极大改善了这一状况。如果肇事企业投保了环境污染责任险,那么一旦险情发生,不仅受害者可以及时得到赔偿,企业也可避免高额赔偿带来的风险,有关政府部门也可减少财政负担,可谓一举三得。但环境责任险目前仍是个新鲜事物,因而环保部表示环境保护部将与相关部门配合,进一步明确相关法律法规中环境污染责任险的地位和适用范围,建立环境污染责任险运转的长效机制。

      企业保责任惠及百姓

      在涉及公众利益的领域引进商业保险机制,不仅为环保事业锦上添花,在其他领域也得到了一定的实践,比如近两年在上海实行全覆盖的校方责任险,餐饮、食品类责任险及雇主责任险等险种,推出后为不少企事业单位和行业转嫁了风险。

      此外,对众多责任险种都有很大借鉴意义的是今年5月沪上率先试点的火灾公众责任险,根据上海保监局介绍,它的推广不但能化解公共场所火灾“无人理赔、政府买单”的尴尬,还具有许多特色:比如对不同投保场所实行保费差异化,费率浮动因公共场所面积、流动人群规模、消防设备安置和以往事故发生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也就是说,以往表现越好、安全措施越到位,保费缴得越少,事发也可得到同样金额的赔付。费率对承保标的的敏感变化可以改善保费“一视同仁”所造成的不公平,也间接鼓励了一些自己条件较好、但同样存在隐患的单位参与投保。

     

      据保险专家介绍,投保责任险可谓“一劳永逸”,一般除了可以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对造成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之外,还可以赔偿因纠纷引起的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律师费用及其他事先经过保险人同意支付的费用。

      不论何种责任保险,均无保险金额的规定,而是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公司承担的责任限额。根据不同性质的险种和风险承受能力大小,保险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妥善约定,以确保赔付到位。

      吸引投保困难重重

      是否引入商业保险机制,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上述平安保险人士告诉记者,接踵而至的问题有很多:首先,中国的责任险险种涵盖范围不够广泛,许多有需求的领域没有覆盖到。通常对于一些创新责任险种,国内只有部分一线城市对这些险种有涉及和较好的覆盖,“在许多地区,即便是最基础的几类人身保险投保率都十分低下,更何况投保这些要为社会责任埋单的责任保险。”

      其次,因为许多责任险没有采取强制投保措施,企业、雇主投保积极性低下。比如环境责任险,据报道,湖南18家污染“高危”企业中,仅有5家企业自愿投保,试点推广工作也是一拖再拖;又如火灾公众责任险在推广强制执行前,自愿投保的单位更是寥寥无几。“对许多经营企业来说,即使知道存在安全等隐患,但是为了省下一笔不菲的保费,还是心存侥幸,甘愿冒险。”上述保险业人士说。根据经营场所大小、企业规模、安全系数的不同因素的影响,许多企业投保可能需缴纳高额保费,这也是制约企业投保热情的一个重要原因。历年来有关公众场所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事后处理记录也证明,一旦发生重大事故,面对大量上门索赔的受害人,企业只能把负担转给政府。

      第三,正因为许多企业和私人雇主不愿意投保,导致责任险成了“不赚钱”的生意,许多保险公司虽然有相关业务,但并不重视这一块的保费收入。既然不是公司盈利的重点,一些保险公司当然也就不会认真开发和引进产品,因此造成了许多责任险领域空白,或是鲜有保险公司销售某类产品的恶性循环。

      对此,上海保监局有关负责人也指出,对于一些社会效益远远大于经济效益的险种,完全依靠企业自觉投保意义不大。强制投保的机制可以保证将风险更好地转移和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