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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津市十九家产险公司签订《财产保险自律公约》

    时间:2009年12月30日

    为贯彻落实《中国保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财产保险市场秩序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维护天津财产保险市场正常秩序,规范财产保险承保时的费率使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正当权益,避免恶性竞争,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确保财产保险业务健康发展,经充分协商,天津市十九家财产保险公司近日签署了《财产保险自律公约》,从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公约要求各签约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上级总公司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或备案同意、在天津保监局备案的有关财产保险各险种主险和附加(扩展)险标准条款和费率;属于纯风险损失率项目的业务,必须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订、经中国保监会备案同意实施的纯风险损失率项目相对应的条款和费率,同时将本公司执行的纯风险损失率条款和费率报天津保监局备案。
        公约还要求各签约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在列支保险中介手续费时,应使用“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和业务结算表作为入账凭证,代理手续费应采用转账方式转入代理方账户。每单必须确定相对应的保险中介机构,并符合账务处理的相关规定。不得采取批单退费的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支付中介费;不得采取净保费入账、撕单、埋单、出具阴阳单等违规方式支付保险中介费用;不得以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等营业费用变相支付中介费用。公约对财产险的保险中介手续费支付最高标准进行了规定,各签约公司在支付相关险种的保险中介手续费时不得突破。
        为确保公约顺利实施,建立了由各产险公司主管财产险的总经理和协会秘书长组成自律领导小组,负责财产保险自律工作的政策制定、重大事项决策和自律工作的协调。公约还设立了自律保证金,并自动授权协会财产险自律执行小组负责对各签约公司及其所属机构财产保险业务过程进行监督和现场检查,负责对举报案件进行有针对性的抽查、撰写核查报告、下达整改通知、提出处理意见。除自律小组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外,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每半年组织一次现场交叉检查,对不执行自律公约的分支机构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