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实行车险理赔款支付全额同名转账制度
新《保险法》和《反洗钱法》等法律法规的实施,对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加强理赔时效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防范车险理赔风险的通知》([2009]90号文),要求保险机构加强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管理。
为规范保险公司操作流程,更好地保障被保险人对赔案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切实服务于广大车主或被保险人,深圳自2010年1月1日起全面实行机动车辆保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即保险公司将车险赔款全额通过银行转账直接支付至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
实现保险公司与车主的直接沟通 提高理赔真实性
现行由维修厂家委托代理理赔服务模式使得保险消费者与保险公司无法直接面对面接触。而保险公司只有通过与保险消费者面对面的接触,才可以更好地倾听保险消费者的声音,不断改进理赔服务模式,提高理赔服务质量,确保客户权益的全面实现,充分发挥好保险的功能和作用。
系统控制代替人工操作 保障赔款安全性
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支付实现了以往车险理赔人工控制向电脑系统控制的转变。保险公司的理赔服务系统会录入每个赔案信息,理赔系统可自动生成车险理赔支付电子台账,并记载着赔款转账支付的相关信息,赔案号、保单号、赔款金额、被保险人、支付方式和支付对象等记录一目了然。同时,被保险人的同名赔款支付与银行账号信息由系统锁定,保障了被保险人个人同名银行账号信息的安全性与稳定性。实行该制度后,理赔赔款将直接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的同名银行账户中,避免了以往在车险理赔过程中部分现金支付或全额现金支付的现象。建立例外事项处理通道 特事特办方便客户
对于赔款支付的例外事项,如赔款支付受害第三方、交强险垫付、法院判决等情况,保险公司可在理赔系统内设置例外事项处理通道,实行逐单审批和定期向保险监管机关的报告制度。据深圳保监局《车险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规定,符合责任保险项下保险赔款的,可依据法律或合同约定,直接向受害第三者支付;法院判决将保险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第三方的,保险公司可将保险赔款转账支付给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方。另外,共保业务由主承保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款,其他承保公司按共保协议约定,向主承保公司支付应承担的保险赔款。车辆已过户但未进行车险保单批改被保险人信息的,交强险赔款可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账户。商业险赔案属保险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将赔款直接转账支付至车辆行驶证车主同名银行账户。
缩短理赔结案周期 提高理赔效率
该制度的实施,规范了小额赔案理赔时效,简化了索赔手续,缩短了小额赔案的结案周期。同时,各公司对收案人员加强了专业培训力度,同时也调整了收案人员的作息时间安排,全面提升了保险公司的服务水平。各保险公司紧紧围绕缩短结案周期和简化预赔付制度的刚性要求,增强了服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另外,有的公司还通过短信方式直接通知被保险人赔案进展情况和赔款的到账情况,确保了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双向互动。
为了缓解被保险人垫付费用的现金压力,现行制度还建立了赔款预付机制。对事故责任、保险责任及定损金额确定的大额车险赔案,经被保险人提出预付申请,保险公司在3个工作日内先行向被保险人预付不低于金额50%的赔款。
车险理赔制度的改革,从保险消费者个人的角度来说,由于小额赔款事故需由个人先行垫付,给保险消费者固有的理赔行为模式带来了新变化,由此也产生了一些心理上的不适应。但从整个市场角度和社会角度来看,赔款支付全额转账制度的实施,也将同“见费出单”管理制度一样,对规范整个深圳车险市场、提高保险公司服务质量和诚信建设、打造和谐的社会消费环境、维护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是有利而无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