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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01月24日 |
2011年1月20日起,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和新疆保监局联合制定的《乌鲁木齐市机动车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和保险理赔实施办法》(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实施,凡在乌鲁木齐市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或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处理或者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均适用该办法。
《实施办法》旨在进一步贯彻落实《乌鲁木齐市机动车物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下简称:《处理办法》)精神,是对《处理办法》的完善和补充。《实施办法》明确了轻微道理交通事故和《处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明确了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方式和依据,明确了快速处理的流程和查勘定损的方式,明确了对交通肇事逃逸行为,诈骗保险行为和恶意不履行行为的管理方式和处理原则。
交警部门表示,发生物损交通事故,应当记录交通事故基本事实后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在不妨碍道路交通的地点或场所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并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快速处理程序办理。对应当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交通警察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驾驶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依法一并处罚。有下列情形的,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未保交强险的;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车辆的;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