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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年03月15日 |
按照保监会相关文件精神和陕西保监局要求,2011年4月1日起,陕西省各财产保险公司出具的机动车辆保险证上,除注明被保险人名称、保险单号、报案电话外,还将增加保费信息,即各公司应在机动车辆保险证上打印注明向客户收取的本保单项下的保险费合计金额。旨在进一步加大对“阳光查询”制度的宣传力度,有效提升保险业服务水平,不断改善保险业数据质量,切实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根据《2011年机车险“阳光查询”制度宣传实施方案》要求,进一步扩大自律检查的范围。对于未及时张贴“阳光查询”公告、未在保险证上打印保费金额、未将本公司网站和查询电话打印在保单上的保险公司,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将按自律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