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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间:2013年12月27日 |
近期,为推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山东省伤残鉴定机构的应用与实施,山东协会多次与山东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积极沟通,阐述新标准的制定背景、原则和与旧标准的区别与现实意义等,推动新标准在全省范围内贯彻实施。
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现行人身损害伤残鉴定标准,一是《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一般适用于工伤的伤残鉴定标准;二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适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伤的伤残鉴定标准。对于其他人身损害案件伤残等级鉴定适用何种标准,现行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经常导致保险公司与客户因为选择不同的适用标准而产生伤残评定等级、理赔金额不一致,而导致理赔纠纷的现象。
经过山东协会的多次积极的沟通宣导,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决定将新版《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在省司法厅网站登载,同时将中保协文件向全省司法鉴定机构转发,为推动我省司法鉴定机构实施新标准,保护消费者权益,减少保险理赔纠纷,起到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