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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4年01月02日 |
2014年1月起,乌鲁木齐启动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点。
针对不同人群,起付标准不同。参保城镇居民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可享大病保险补偿。新农合参保人员是基本医疗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万元(含)以上可享受。
超过起付标准的个人自付费用按分段比例累进补偿,个人自付合规医疗费用在5万元(含)以下的按50%予以补助,5万至10万元(含)的按55%予以补助,10万至20万元(含)的按60%予以补助,20万元以上的按65%予以补助,并且在支付范围内不设最高支付限额。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补偿按自然年度运行,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住院就诊(以住院时间为准)的参保城乡居民,可享当年度大病保险补偿政策。
为保证城镇居民大病保险试工作的顺利实施,乌鲁木齐市社保局还出台配套文件提高了居民基本医保的待遇,即提高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从目前的3万元调整至9万元。
据了解,乌鲁木齐市城镇居民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有58.57万人,住院的平均报销水平达到了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