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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范围扩大

    时间:2014年04月18日
      近日,由厦门协会联合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厦门市集美区司法局三家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成员单位,制定了《厦门市集美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此前,这几家单位的有关人员一起,共同研究和借鉴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在厦门思明区成功运作的模式,就规范轻微人身损害快速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返还车辆运作规程、保险理赔等相关事项进行多次论证,最终确定于2014年5月1日起在集美区全面启动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

      集美新城是厦门市全面实施“美丽厦门共同缔造”战略规划的示范城区,政治、经济、文化活动聚心力逐渐加强,人流、车流日益频繁,小事件易成为大拥堵的导火索。为缓解“小事故大拥堵”现象频繁发生,厦门市公安局集美分局交警大队在充分研究和借鉴思明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机制,结合集美区当地的实际情况,最终与其他三家道路交通事故一体化调处中心成员单位达成一致,共同推行《厦门市集美区轻微人身损害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试行)》。

      这项机制凸显了四大优势:一是高效处理快捷性。事故各方当事人只要对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无争议,即可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停放,等待民警到场处理,杜绝“小事故、大拥堵”的现象。二是自行协商可赔性。事故各方当事人现场自行协商,民警制作调解笔录,车方事后可向保险公司理赔,不需医院诊断证明及发票,当场理赔限额为1000元。三是免检对接便民性。双方当事人对事故事实无争议,在《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确认书》签字确认后,一律不再委托车辆鉴定,善后处理由道路交通法庭承接,及时返还暂扣车辆,有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避免“小事故、长扣车”。四是伤情变化保障性。民警调解后,若有证据证明伤者伤情发生变化,由道路交通法庭承接处理,经道路交通法庭调解达不成协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