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车险费率改革及承保规范化管理简析
2014年6月26日至27日召开的“2014车险联席内部大会”确定了商业车险费率改革主基调后,中国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发布《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导意见》”)。紧接着,2014年8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十条”),为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指明了新的方向,提出了新的要求。“新国十条”强调,要“推动保险公司转变发展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努力降低经营成本,提供质优价廉、诚信规范的保险产品和服务。”乘着“新国十条”的东风,车险费改进一步明确了方向。下面,就车险费改及费改后承保规范化作个简要的分析。
一、存在的现状
(一)高保低赔问题
长期以来,高保低赔问题一度成为舆论直指的焦点,意思是指车主在为车辆投保车损险时,保险公司对于车损险的保额是按照车辆新车购置价格确定投保,而所投保的车辆发生保险责任内的事故造成全车损失或推定全损时,保险公司则只能按照车辆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价值进行赔偿的情形。给客户造成多保少赔的印象,增加了客户与保险公司之间的矛盾。
(二)无责不赔问题
现行保险条款中,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如果保险标的车辆一方在事故中是无责的,那么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这样会出现以下情形,假如恰好第三者车辆无保险且又无经济能力赔付受损标的车辆,那么即使标的车辆本身有保险也无法得到赔偿。这种情形也是许多客户无法接受的,在一定意义上也失去了保险的保障功能。
(三)多套条款,责任不一的问题
现行最具代表意义的是人保使用A条款、平安使用B条款、太保使用C条款,三套条款保险责任及责任免除等内容各具特色,责任有宽有窄,互不统一。作为一般投保人很难区别,无法准确选择。
二、费改的目的
(一)修改条款
众所周知,保险条款专业性较强,内容复杂,一般投保人、被保险人很难彻底准确理解,费率改革后的条款将进行统一,表述的内容将更加严谨,并着重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解决司法审判实践中反应出的突出问题。
(二)定价方式改为车型定价
费率市场化将采取车型定价,费率调整系数发生变更并在全行业统一,为了进一步体现市场化,将取消“7折”限制。
(三)解决社会反应的突出问题
主要解决“无责不赔”问题、推出“代位求偿”制度、解决“高保低赔”问题,改用按车辆实际价值承保等突出问题。
三、费改主要内容简析
按照中国保监会向各财险公司发布指导意见的思路,商业车险费率改革或将引入基准纯风险保费,由三个部分组成。费改主要体现在保费的计算公式的变化上,公式如下:
保费=[基准纯风险保费/(1-附加费用率)]×费率调整系数。
首先,是保费计算公式的首个变量——“基准纯风险保费”,其中引入了“车系系数”,即费改后与改前重要区别的因素——车型定价,颠覆了以往定价中不同车型一视同仁存在的弊病。在这方面,监管机构的做法是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车型标准名称数据库”,形成保险行业的车型身份编码体系,建立“以车型定价”的资料库。其实,像多家保险公司当前使用的精友车型数据库算是相对成熟的平台,因此,建立这样的资料库还是有一定的基础。其中,保险行业协会和汽车维修协会提出的“零整比”(零配件与整车销售价格的比值)系数将会成为车险定价的重要考量因素,零整比越高,定价系数越高,保费也就越高。这也是国外先进经验的参考,非常值得推崇。
其次,附加费用率成为保险公司自负盈亏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一指标主要是保险公司的业务获取成本与公司的运营成本。是反映保险公司经营能力的硬指标之一。第三,“费率调整系数”,主要有三个系数,分别是“无赔款优待系数”(NCD系数)、“自主核保系数”以及“渠道系数”成为影响保费高低的最核心关键的因素。
――系数之NCD系数是根据车险信息平台反馈的被保险车辆三年出险记录来确定NCD系数的浮动范围。主要用于识别客户风险和进行风险管理,充分体现车辆使用过程的奖优罚劣机制,是行业的共性系数指标。
――系数之自主核保系数,是保险公司在一定范围内自主设置的一些商业车险核保系数,但是使用范围将会分步骤、分阶段放开。车险自主核保系数比较复杂,可分为“从人”和“从车”两类影响因子。“从人”的因素包括驾驶技术、驾驶习惯、驾龄、年龄、性别等;“从车”的因素包括行驶里程、约定行驶区域、车型、投保车辆数、绝对免赔额等。是保险公司的个性指标。
――系数之渠道系数,目的是在于打破电网销价格壁垒。”
对于电网销专用产品的保费,目前是在传统基准保费的基础上再优惠15%。费改后各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自身对电话、网络、门店、中介等营销渠道的内控管理和成本核算情况设置渠道系数,在一定范围内自主制定渠道定价策略及系数。也是保险公司的个性指标。
相对于NCD系数的行业共性而言,渠道系数和自主定价系数是反映保险公司个体差异最大的两个因子。能够间接地反映出保险公司风险定价与风险管理能力的高低。
除保费计算方法发生变化之外,车险费改还包括车险条款的改革。监管层指出,未来将形成示范条款为主,创新型条款为补充的新机制,并确立新的商业车险条款制定、预审、审批制度。
指导意见提出,由中保协制定商业车险示范条款,示范条款主要着重于通俗化、标准化,易于理解,从而减少保险消费者在商业车险条款比较和选择方面的困难,提高财险公司经营信息的可比性。
四、费改后业务规范化管理的重点内容
(一)客户信息真实性是保险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推进客户差异化管理的重要基础,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关键因素之一,也是风险识别的重要基础。但是多年来保险行业面临的比较尴尬的局面是有相当一部分业务保险公司无法直接为客户提供全流程服务,很大一部分客户信息被中介、业务人员截取了,比如汽车销售商、4S店、专兼业代理等渠道利用自身的优势,不允许保险公司直接接触客户,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识别客户风险,无法为客户提供针对性的服务。那么,保险公司推出的举措、方案等就无法切合客户的实际,客户也无法及时有效地了解保险公司能够提供哪些服务。因此,客户信息是保险行业提供服务的一个基础,只有全面准确地识别客户真实信息,才能根据不同客户的风险进行差异化管理与服务。
(二)说明义务的履行不可小觑。
据了解,多位保险行业的管理者曾坦言:从管理角度来说,保险公司承保最大的管理费用,最大的成本就是说明义务的履行。然而实际当中可能只有极少数保险公司深层次的重视这个内容。如果某个保险公司能够统计一下,因没有履行说明义务导致败诉频次以及额度的多少,我想各保险公司就不会只是泛泛的强调一下履行说明义务的重要性了,说到底还是重视程度不够。现实中由于管理的不规范,一是业务员直接代客户办理保险业务,不仅签字非投保人本人,而且很多时候条款也不送达客户,只进行简单地送单、收费机械工作,说明义务几乎只字不提;二是有些公司在单证管理方面条款与保单是分开的,遇到一些懂得钻空子的客户来说将条款撕掉,只留保单,反说保险公司未尽到说明义务的种种行为,保险公司也应该加强管控来避免道德风险。诸如上述存在的说明义务风险,保险行业应该统一加强这方面的风险意识,不仅维护客户的正常权益,而且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这与将要实行的车险费率改革的思路是相契合的。
(三)车险费改是保险市场发展进步的体现,有竞争更要有格局。
目前机动车险市场混乱,尤其当前面临费改,市场乱了。各保险公司像是经历“黎明前的黑暗一般”不顾一切“抓”业务,全然不顾业务质量、市场影响,诸如变相降低保额、不区分情况使用最大折扣优惠、返还高额手续费等等,不仅可能影响客户的正常权益,又可能对保险公司的经营产生不良后果,更甚可能最终影响整个保险行业的社会形象。武大郞卖烧饼尚且讲究口碑,而保险,作为民生服务的保障性行业竞不计后果搅扰市场,不得不值得深思。对于车险行业费率改革,我认为不只是着重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也是对保险行业经营行为的规范;不仅要让客户大受裨益,更是为保险行业形象的提升夯实基础,指引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