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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众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公众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范围内,因经营业务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或恶意行为;
(三)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火灾、地震、爆炸、洪水、烟熏;
(六)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七)未载入本保险单明细表而属于被保险人的或其所占有的或以其名义使用的任何牲畜、脚踏车、车辆、火车头、各类船只、飞机、电梯、升降机、自动扶梯、起重机、吊车或其他升降装置;
(八)未有缺陷的卫生装置或任何类型的中毒或任何不洁或有害的食物或饮料;
(九)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所有的财产或由其保管或由其控制的财产;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或其雇佣人员因经营业务一直使用和占用的任何物品、土地、房屋或建筑;
(三)为被保险人服务的任何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
(四)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精神损害赔偿;
(七)间接损失;
(八)被保险人做出的或认可的医疗措施或医疗建议;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人身伤亡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在本保险单项下对上述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八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十条 全部保费应在承保时付清。如保险人同意,保费也可分期交付。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七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四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次性补充提供。
第十五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应努力做到选用可靠的、认真的、合格的工作人员并且使拥有的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处于坚实、良好可供使用的状态。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对已经发生的缺陷应予立即修复,同时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二十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七天或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对拥有建筑物、道路、工厂、机器、装修和设备不得予以改变和修理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索赔申请书;
(三)出险通知书;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所有证明、资料和单据。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人人身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人人身伤亡责任(赔偿)限额;
(二)在依据本条第(一)项计算的基础上,保险人在扣除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免赔条件计算的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一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三条 (一)保单终止
除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单将在下列情况下自动终止:
1、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
2、承保风险扩大。
本保险单终止后,保险人将按日比例退还被保险人本保险单项下未到期部分的保险费。
(二)保险单注销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保险人按月比例计收。
(三)权益丧失
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前三款所列行为之一,致使保险人支付保险金或者支出费用的,应当退回或者赔偿。
(四)合理查验
保险人的代表有权在任何适当的时候对本保险单中列明的营业场所的风险情况进行现场查验。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便利及保险人要求的用以评估有关风险的详情和资料。但上述查验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保险人的检查人员如发现任何缺陷或危险时,将以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应当采取相应措施排除该缺陷或危险。
释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或人身伤亡的突发性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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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责任保险费率
一、公众责任险基准费率(年度费率) 货币单位:万元(人民币);费率单位:千分率(‰)
累计责任限额 | 50 | 100 | 200 | 500 | 1000 | 1000 以上 | |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 25 | 50 | 100 | 250 | 500 | 累计限额的50% | |
1 | 从事本职工作的单位,如代表处,办公楼,设计院,咨询单位等 | 1.30~1.70 | 0.90~1.10 | 0.70~0.90 | 0.50~0.70 | 0.40~0.60 | 0.43~0.45 |
2 | 从事无特别危险工作的单位,如通讯、地毯、包装、工艺、手工艺、电影制片、电子、纺织、食品、汽车修理、酿酒等 | 1.40~1.80 | 1.00~1.20 | 0.80~1.00 | 0.60~0.80 | 0.50~0.70 | 0.45~0.55 |
3 | 从事有相当危险工作的单位,如装卸、锅炉、冷藏、电工、卷烟、水暖维修等 | 1.80~2.20 | 1.30~1.70 | 1.10~1.50 | 1.00~1.40 | 0.80~1.20 | 0.80~1.00 |
4 | 从事有大危险工作的单位,如泥厂、锯木厂、造船、油漆、塑料、化工、橡胶、起重、桥梁、商店、旅馆、娱乐场所 | 2.20~2.80 | 1.80~2.20 | 1.60~2.00 | 1.30~1.70 | 1.10~1.50 | 1.00~1.40 |
5 | 从事有特别危险工作的单位,如建筑、安装、石油钻井、钢铁、火柴、管道安装等 | 2.80~3.30 | 2.30~2.80 | 2.10~2.60 | 2.00~2.50 | 1.80~2.30 | 1.80~2.10 |
6 | 高空、深水作业、探险、勘探 | 3.80~4.50 | 3.30~4.00 | 3.10~3.80 | 3.00~3.70 | 2.80~3.50 | 2.20~2.90 |
二、费率调节因子
1.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情况
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 费率调节因子 |
小于50% | 0.90 |
50% | 1.00 |
大于50% | 1.10 |
2. 建筑物情况
面积(m2) | 费率调节因子 |
1000以内 | 0.90 |
1000~2000 | 1.00 |
2000~5000 | 1.05 |
5000以上 | 1.10 |
是否含涉水及开放空间 | 费率调节因子 |
无 | 0.90 |
有,且有关警示标志设置充足 | 1.00 |
有,但有关警示标志设置欠缺 | 1.10 |
3. 客流量
日客流量 | 费率调节因子 |
低于500人次 | 0.90 |
500~1000人次 | 1.00 |
1000~5000人次 | 1.10 |
5000人次以上 | 1.20 |
有无季节性、高峰期特点 | 费率调节因子 |
无 | 1.00 |
有 | 1.10 |
4. 紧急疏散情况
出口通道、楼梯、指引图的设置及维护情况 | 费率调节因子 |
设置合理、无障碍、维护到位 | 0.90 |
设置合理、现状较差 | 1.00 |
设置不合理 | 1.20 |
5. 电梯情况
自动电梯、自动人行道情况 | 费率调节因子 |
无 | 0.90 |
有,且定期维护,并有关警示标志设置充足 | 1.00 |
有,维护和警示标识设置有欠缺 | 1.10 |
6. 娱乐场所
是否包含娱乐场所 | 费率调节因子 |
无 | 1.00 |
含有高尔夫球场、溜冰场、歌舞厅、 游泳池等娱乐场所 | 1.50 |
7. 企业管理水平
企业管理水平 | 费率调节因子 |
建立完善制度、重视日常清洁等维护工作 | 0.90 |
一般 | 1.00 |
无 | 1.10 |
8. 以往3年损失记录
赔付率 | 费率调节因子 |
0 | 0.80 |
低于30% | 0.90 |
30%-50% | 1.00 |
50%-100% | 1.20 |
高于100% | 1.30 |
9. 业务来源:
业务来源及市场成本 | 费率调节因子 |
直接业务 | 0.90 |
中介业务,15%(含)以内 | 1.00 |
中介业务,15~30% | 1.05 |
中介业务,30%以上 | 1.10 |
三、保费计算方法:
保险费=累计责任限额×基准费率×费率调节因子1×费率调节因子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