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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年03月23日 |
【案例回放】李女士今年38岁,其丈夫于 2007年 6 月 16日为自己购买了某寿险公司的终身保险产品,年交保费为1500元,已累计缴纳保费15000元。
2015年6月16日,李女士与其丈夫因工作繁忙,出差在外忘记交费,保单处于失效状态。2015年9月投保人前往保险公司营业厅补缴保费并办理复效手续。2015年 11月,被保险人即李女士的丈夫罹患重大疾病身故,李女士于同年12月向保险公司报案申请理赔,公司按照该保险合同条款约定,保单复效后在观察期内出险,属于条款免除责任,予以拒赔。
李女士无法理解,认为当时因个人忙于工作忘记交费,但也未接到公司的续期缴费提醒,导致保单失效,致使其无法享受到保障权益,认为保险公司服务不到位,要求按保单保险金额进行赔付。但保险公司认为,客户按期交纳保险费是义务,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保险费交费日到期前及宽限期内,已适时作出提醒,被保险人出险恰好在该合同条款规定的复效后观察期内,故依照合同约定属于除外责任,理赔处理流程无误。对此结果,李女士不认可,随即拨打了投诉电话,向陕西省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上述案例,涉及到两个保险专业名词,即宽限期和复效期,那么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
众所周知,一份长期保障的保险合同是需要长期缴费的,即投保人需要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向保险公司缴费。但是正如案例中的李女士一样,部分投保人由于各种原因,往往会出现忘记按时缴纳保费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就有必要了解宽限期和复效期两个概念,即什么情况下超过缴费日期依然享有合同权益,什么情况下自身的利益会遭受损失。
一、名词解释
“宽限期”,是指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在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情形下,从第二年续交保费开始,投保人如未按时交付续期保险费的,在一定的宽限时间内(通常为30日或60日),该人身保险合同效力正常,而超过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补缴所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效力中止。
“复效期”,是指经过上述宽限期之后投保人仍未能及时缴纳保费,在合同失效的2年内,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保险人审查同意,投保人补缴失效期间的保险费及利息,保险合同效力恢复,重新计算观察期;如果复效期内没有申请复效,保险合同则终止。
简单地说:在宽限期内,保障是不会受到任何影响的,只要在宽限期内完成了保费缴付,保险合同就是始终有效的。但是如果过了宽限期,投保人仍然没有完成续期缴费,这时候就进入了复效期,在复效期内,虽然保险合同并没有解除,但投保人是处于“无保”的状态的,如果发生了保险合同约定的责任事件,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复效期一定能恢复合同效力吗?
答案是否定的!
因为在复效期内,虽然保险合同并没有解除,一旦投保人提出要恢复合同效力,保险公司不能拒绝,但是,一般情况下,保险公司会提出重新审核投保资料,即保险公司会要求投保人重新提供被保险人的健康声明、体检报告、以及保险公司要求的其他文件,如果被保人的身体状况符合承保条件,才能恢复合同效力,反之,保险公司有权拒绝恢复保单效力。
最后,陕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温馨提示广大保险消费者,按时足额缴纳续期保费是投保人的义务,同时也是持续享受保障的重要前提,为了切实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最好不要让合同进入宽限期和复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