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闻中心|监管要闻
    |正文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申报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公告

    时间:2018年05月24日

    2017年9月,原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根据建设方案,我会研究制定了《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见附件),共有36个建设项目,拟于2020年6月底前全部完成。为增强监管规则制定的科学性、透明度和时效性,现决定将其中23个建设项目的前期基础研究和政策建议工作立项为研究课题,欢迎社会各界符合条件的单位(团体)积极申报。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研究课题(及完成时限)

    (一)完善监管规则类

    1.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2018年底)

    2.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2020年6月底)

    3.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2019年底)

    4.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2018年底)

    5.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2019年底)

    6.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2019年底)

    7.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2018年底)

    8.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2018年底)

    9.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2019年6月底)

    10.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2018年底)

    11.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2020年6月底)

    12.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2020年6月底)

    13. 研究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2019年底)

    (二)加强监管合作类

    14. 境外保险机构并表时采用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规则相关问题研究(2019年6月底)

    15.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影响(2019年6月底)

    (三)开展专题研究类

    16. 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2019年底)

    17. 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比较研究(2018年底)

    18. 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标准(2018年底)

    19. 穿透监管的原则和方法(2018年底)

    20. 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2019年6月底)

    21. 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2019年6月底)

    22. 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2020年6月底)

    23. 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2020年6月底)

    各研究课题的主要任务可参考《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

    二、申报条件

    研究课题的申报单位(团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备较强的研究能力,熟悉国内外偿付能力监管改革和发展,熟悉中国保险行业实际情况。

    (二)对所承办的项目有足够的研究经验和成果积累。

    (三)具备相应的研究资源(包括人力、时间和财务资源等),确保课题研究质量。

    三、申报程序和项目组织

    (一)有意愿承担偿二代二期工程研究课题的单位(团体),应于6月10日前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将申请材料发到我会联系人邮箱。申请材料包括:申请单位(团体)的基本情况、申请承办的研究课题、过往开展的相关研究工作、拟投入本课题的资源、研究方案和进度安排等。

    (二)在自愿申报的基础上,我会综合考虑申报单位(团体)的研究能力、资源、经验等因素,确定研究课题的承办单位。

    (三)承办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高质量完成课题研究工作,形成研究报告,提出政策建议。

    (四)我会根据研究课题的工作量和难易度,给予适当的经费资助。

    (五)我会负责对各研究课题承办单位(团体)进行指导、评价和考核。

    联系人:张翔(原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

    电  话:010-66286778

    邮  箱:xiang_zhang@circ.gov.cn

     

    附件: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8年5月15日

    附件:

    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路线图和时间表

    根据《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制定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如下:

    一、总体思路

    偿二代二期工程全部36个建设项目的建设和实施,遵循“同时启动、急用先行、三年完工”的总体思路。

    (一)同时启动:2018年6月底前,偿二代二期工程36个建设项目同时启动,全面推进二期工程建设工作。

    (二)急用先行:根据风险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确定各建设项目的优先级。对于重要和紧急的项目优先推进,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实施一个。

    (三)三年完工:2020年6月底前,完成偿二代二期工程36个项目,二期工程全面完工。

    二、建设项目

    偿二代二期工程共36个建设项目,根据《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方案》提出的坚持风险导向、坚持问题导向、坚持开放导向和坚持前瞻导向的总体原则,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确定了各建设项目及其主要任务,共有四大类,具体见附表:

    (一)完善监管规则类(共16个项目)

    1.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2.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3.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4.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5.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6.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7.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8.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9.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10.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11.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12.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3.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14.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15.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16.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二)健全执行机制类(共7个项目)

    17. 升级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

    18. 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分析和风险监测体系

    19. 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

    20.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21. 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22. 建立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23. 强化培训机制

    (三)加强监管合作类(共5个项目)

    24. 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

    25. 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体系

    26. 推动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应用于境外保险机构的标准和机制

    27.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影响

    28. 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

    (四)开展专题研究类(共8个项目)

    29. 研究探索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

    30. 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比较研究

    31. 研究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32. 研究穿透监管的原则和方法

    33. 研究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34. 研究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35. 研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36. 研究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三、完成时限

    偿二代二期工程36个建设项目的完成时限分为四种情形:

    (一)2018年底前完工,共有11个项目。其中,完善监管规则类有6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2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3个项目。

    (二)2019年6月底前完工,共有9个项目。其中,完善监管规则类有2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3个项目;加强监管合作类有2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2个项目。

    (三)2019年底前完工,共有7个项目。其中,完善监管规则类有5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1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1个项目。

    (四)2020年6月底前完工,共有9个项目。完善监管规则类有3个项目;健全执行机制类有1个项目;加强监管合作类有3个项目;开展专题研究类有2个项目。

    各建设项目的完成时限见附表。

    附表:偿二代二期工程建设项目汇总表

      

    序号  

    建设项目  

    主要任务  

    课题研究  

    完成时限  

    1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  

    修订完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框架和监管机制,细化监管措施,强化偿付能力监管刚性约束。  

    银保监会  

    2018年底  

    2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号:实际资本》

    (1)调整实际资本的评估基础和范围,统筹表内表外的资产负债,对符合条件的长期股权投资等资产实施穿透性评估,对资本重复使用实施严格的资本扣减;
    (2)调整完善相关资产的认可标准和评估标准;
    (3)在核心资本中,审慎确认有效保单的剩余边际;
    (4)修订完善资本的定义,提高资本标准,强化资本的真实性、合规性。
     

    待申报  

    2018年底  

    3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2号:最低资本》

    修订完善最低资本的构成、计量原则和计量方法。  

    待申报  

    2020年6月底  

    4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3号:寿险合同负债评估》

    修订完善寿险合同负债评估标准,确保负债评估的稳健。  

    待申报  

    2019年底  

    5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4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非寿险业务)》

    (1)完善非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近年来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车险、农险、信用保证保险等险种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
    (2)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待申报  

    2018年底  

    6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5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寿险业务)》

    (1)完善寿险业务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根据近年来最新市场数据,重点对损失发生风险、费用风险、退保风险等风险的最低资本要求进行校准更新;
    (2)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待申报  

    2019年底  

    7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6号:保险风险最低资本(再保险公司)》

    修订完善再保险公司的保险风险最低资本计量规则。  

    待申报  

    2019年底  

    8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7号:市场风险最低资本》

    (1)对利率风险、权益价格风险、房地产价格风险、境外资产价格风险和汇率风险等市场风险最低资本标准进行回顾、校准和完善,明确港股通、同业存单等新投资品种的最低资本标准,校准和更新各类市场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增设对集中度风险的资本要求等;
    (2)研究完善市场风险中穿透法的原则和标准,强化对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3)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待申报  

    2018年底  

    9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8号:信用风险最低资本》

    (1)完善信用风险最低资本标准,校准风险因子,校准和更新各类信用风险之间的相关系数,增设对集中度风险的资本要求;
    (2)研究完善信用风险中穿透法的原则和标准,强化对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3)研究和探索在资本计量中引入调控性特征因子,更好地体现监管和政策导向,引导保险业回归本源,发挥长期稳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提升对实体经济的服务能力。
     

    待申报  

    2018年底  

    10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9号:压力测试》

    完善压力测试监管规则,细化压力测试实施指引,进一步明确相关方法及规则,增强压力测试的科学性、有效性和针对性。  

    待申报  

    2019年6月底  

    11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0号:风险综合评级(分类监管)》

    (1)完善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细分评价等级,优化评价指标,改进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评价机制和流程;  

    (2)研究制定保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综合评级具体评价标准;  

    (3)探索综合运用非现场评估和现场评估等方式,提高评分的客观性和可靠性;  

    (4)扩大风险综合评级范围,将保险集团、养老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等逐步纳入评价范围;  

    (5)完善对保险公司评级结果的反馈机制,规范反馈的范围和程序,提高反馈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银保监会  

    2019年底  

    12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1号: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要求与评估》

    (1)完善评估标准和要求,提升评估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2)完善和规范SARMRA评估及反馈的工作机制,提高评估及反馈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3)将保险集团纳入SARMRA评估范围。  

    银保监会  

    2019年6月底  

    13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2号:流动性风险》

    完善流动性风险监管规则,根据财险公司、寿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的经营模式和特点,调整设计流动性风险监管指标体系,准确反映各类别公司的流动性风险,发挥预警作用,提高流动性风险指标的科学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待申报  

    2018年底  

    14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4号: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5号:保险公司信用评级》

    修订完善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偿付能力信息交流、保险公司信用评级等第三支柱监管规则,进一步增强透明性,培育和加强市场约束机制。  

    待申报  

    2020年6月底  

    15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6号:偿付能力报告》

    根据修订后的偿二代监管规则,对偿付能力报告有关要求进行更新、完善。  

    待申报  

    2020年6月底  

    16

    修订《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7号:保险集团》

    完善保险集团资本计量标准,明确保险集团流动性监管指标、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评估标准及风险综合评级标准等,加强对保险集团的监管力度。  

    待申报  

    2019年底  

    17

    升级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  

    升级优化偿二代监管信息系统,发挥其数据自动审验、非现场分析、风险预警等作用,提高偿二代监管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银保监会  

    2019年底  

    18

    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分析和风险监测体系  

    逐步建立多维、立体、开放的偿付能力分析和风险监测体系,形成监管机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及行业组织等多方共同参与的机制,增强偿付能力信息的风险预警和决策支持能力。  

    银保监会  

    2019年6月底  

    19

    建立常态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  

    (1)整合监管系统资源,发挥监管合力,并吸收咨询公司等机构的专家参与检查或评审,提高检查的科学性;
    (2)制定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机制,综合利用监管检查、机构自查等手段,建立常态化、多元化的偿付能力数据真实性检查制度;
    (3)重点对资本不实、资产不实、准备金评估不实、风险综合评级基础数据不实、信息披露不实等侵蚀偿付能力数据基础的问题严查重处,夯实偿付能力监管的基础。
     

    银保监会  

    2018年底  

    20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  

    建立健全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机制,制定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充分发挥偿付能力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  

    银保监会  

    2018年底  

    21

    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  

    改进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委员会工作机制,发挥监管合力,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和及时性。  

    银保监会  

    2019年6月底  

    22

    建立对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建立对会计师事务所、精算咨询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与保险业审慎监管相关的第三方中介机构的考评监督机制。  

    银保监会  

    2019年6月底  

    23

    强化偿二代的培训  

    制定明确的培训计划,对监管系统和保险公司进行培训,确保偿二代相关制度得到有效实施。  

    银保监会  

    2020年6月底  

    24

    推动建立和积极参与金融审慎监管的合作机制  

    在党中央和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统一部署下,强化与人民银行、证监会、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的审慎监管协调,切实防控好跨市场、跨行业、跨领域的各类交叉性金融风险。  

    银保监会  

    2020年6月底  

    25

    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体系  

    建立偿二代等效评估制度标准,完善评估机制,推动与欧盟、香港等国家和地区的等效评估工作。  

    银保监会  

    2020年6月底  

    26

    研究境外保险机构并表时采用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规则时的有关问题  

    在近年来实践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完善中国会计准则和偿二代应用于境外保险机构财务并表时的标准和机制。  

    待申报  

    2019年6月底  

    27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影响  

    研究评估国际和国内会计准则变化对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潜在影响,研判新会计准则对审慎监管的适用性和可行性。  

    待申报  

    2019年6月底  

    28

    积极参与国际监管规则制定  

    结合中国偿二代一期工程和二期工程的建设实施经验,为国际监管规则和全球保险业治理提供中国有效的做法和实践,推动建立合理、公平、包容的国际保险监管规则。  

    银保监会  

    2020年6月底  

    29

    探索新科技条件下的新型保险业审慎监管  

    跟踪云计算、大数据、人工智能、区块链等金融科技的发展趋势,开展监管科技的应用研究,为完善新科技条件下新型的保险业审慎监管提出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19年底  

    30

    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比较研究  

    对银行业和保险业审慎监管的思路、框架、机制、标准、方法等开展比较研究,分析总结两者各自特点和异同,并提出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18年底  

    31

    研究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最低资本监管标准  

    研究人身保险公司利率风险计量的原则、方法和标准,提出完善相关监管规则的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18年底  

    32

    研究穿透监管的原则和方法  

    研究完善穿透法的原则、标准和具体方法,强化对各类风险的穿透式识别和监管。  

    待申报  

    2018年底  

    33

    研究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研究再保险业务偿付能力监管规则,对再保险尤其是财务再保险、转分保的偿付能力计量和评估提出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19年6月底  

    34

    研究劳合社(中国)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  

    按照穿透监管、全面覆盖、准确识别和计量风险的原则,对劳合社经营模式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进行研究,提出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19年6月底  

    35

    研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研究相互制保险组织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和标准,为构建适应其组织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提供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20年6月底  

    36

    研究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规则  

    研究制定自保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模式和标准,为构建适应其性质和特点的审慎监管规则提供政策建议。  

    待申报  

    2020年6月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