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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21年09月1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车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专委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主要宗旨是: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车险经营领域的市场秩序,维护专委会成员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车险制度建设与完善,通过整合行业资源,提升行业车险管理水平,推动会员间交流,促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车险经营自律规则,引导行业自律,约束不正当竞争,提升行业整体形象,维护公平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行业车险服务质量等有关标准、操作实务、技术规范和行规行约;

    (二)维护行业在车险经营方面的合法权益,协调推动解决车险业务中的困难和问题。加强与监管部门、交通管理、司法及相关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加强车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有关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推动行业车险纠纷调解处理机制稳步运行;

    (四)开展车险业务调研,及时向监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开展示范产品条款制定、车险专业性研究,推动车险相关流程创新和技术创新工作;

    (六)推动行业车险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工作;

    (七)组织成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八)加强车险经营成员单位间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和国际交流;

    (九)组织开展车险相关法规、制度及政策的宣传和咨询活动。关注市场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普及车险知识;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所有经营车险业务的财产保险公司会员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专委会成员应推荐一名分管车险工作的公司级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职责。委员意见视为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人员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担任公司总经理助理及以上的职务。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委员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阶段性以及重点项目的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三条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二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每一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专业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专业工作部是专委会负责联络、指导特定业务活动的内设工作部门,由常务委员会或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二十五条专业工作部负责人由协会提名,并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六条专业工作部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专业工作部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方案和内容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三)组织落实专业工作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七条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设在协会财产保险工作一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的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九条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条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车险工作的班子成员担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为专委会常务委员。

    第三十一条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九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四条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五条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六条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七条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八条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九条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条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一条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三条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