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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9月26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保险中介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中介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介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中介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中介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进一步规范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秩序,维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正当权益,加强行业自律,搭建交流平台,提升专业素质,进一步促进保险中介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中介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开展行业自律。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依法依规开展教育培训,提升从业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强化机构与人员的自律管理。
(二)开展理论研究。根据业务发展需要,整合专家资源,开展理论与实务研究,推动保险中介制度与实践创新。
(三)搭建交流平台。围绕行业动态和最新发展趋势,开展国际国内交流活动,推动保险专业中介与保险行业、互联网等相关行业的跨界合作与交流;适时组织开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运行分析。
(四)维护合法权益。维护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合法权益,向政府部门和监管机构反映行业合理诉求,并提供政策建议。
(五)开展公众宣传。加强消费者教育,扩大保险中介行业的影响力,塑造其良好的社会形象。
(六)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中介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专业中介机构会员均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中介专委会各成员应推荐单位负责人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委员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中介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在保险专业中介领域取得显著成绩,具有较好声誉;
(六)委员应为保险中介机构的负责人;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中介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出席中介专委会全体委员大会,参与决定中介专委会重大事项;
(五)参加中介专委会活动,享受中介专委会提供的服务;
(六)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介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中介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中介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中介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中介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中介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中介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中介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中介专委会全体委员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中介专委会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专业工作部
第十七条 专业工作部是中介专委会负责联络、指导特定业务活动的内设工作部门,由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十八条 专业工作部负责人由中介专委会委员担任。
第十九条 专业工作部负责人职责:
(一)制定专业工作部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方案和内容及时报告专委会全体会议;
(三)组织落实专业工作部年度工作计划;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条 中介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中介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一条 中介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二条 中介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分别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分管中介工作的协会班子成员担任。
第二十四条 中介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全体会议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中介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中介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七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中介专委会或中介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中介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中介专委会全体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九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中介专委会或中介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中介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介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二条 中介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经营服务性事项,需按照银保监会和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由中介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