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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9月26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公司治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围绕保险业协会“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职能,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立交流、议事、办事平台,根据银保监会统筹规划指导保险业公司治理和内部审计工作,促进成员单位交流公司治理、内部审计理论与实践,提高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工作水平,推动保险公司持续改善治理结构,夯实行业科学发展基础,为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配合银保监会开展公司治理、内部审计监管政策宣导工作,促进监管政策贯彻落实;收集、分析政策效应并向监管部门反馈;配合银保监会开展保险公司治理、内部审计现状调研评估;
(二)制订公司治理、内部审计基本原则、指引和标准;
(三)参与立法论证,反映会员单位公司治理、内部审计有关诉求;
(四)开展公司治理、内部审计理论研究,总结实践经验,为监管部门制定政策和会员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供参考;
(五)推动保险公司治理、内部审计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教育培训,提升保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六)组织业内外多种形式的交流活动;
(七)举办专委会年会;
(八)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所有保险公司(含资产管理公司)类别会员均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各成员应推荐本公司董事会秘书担任专委会委员(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推荐分管公司治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原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会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由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与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与专委会活动和分享工作成果;
(五)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七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一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议题由办事机构整理并提交常务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公司治理工作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治理工作组是专委会负责联络、指导公司治理业务活动的内设工作部门,由日常办事机构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后设立。
第二十五条 公司治理工作组组长由主任委员选定的委员担任。
第二十六条 公司治理工作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工作组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并将会议方案和内容及时报告常务委员会;
(三)组织落实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内部审计工作组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在公司治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为保证保险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专委会设置内部审计工作组开展内部审计领域工作。各专委会成员应推荐本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级或部门级以上层级人员加入内部审计工作组。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组长、副组长由保险业协会选定的专委会成员单位推荐。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工作组组长职责:
(一)制定工作组工作计划,经工作组组长、副组长集体审议通过;
(二)组织落实工作组年度工作计划;
(三)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章 办事机构
第三十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公司治理与财会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
第九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三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公司治理与内审专业委员会工作的协会班子成员担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十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四十一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三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