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
|正文 |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非车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非车险专委会)工作职责,保障其依法、合规、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非车险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非车险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非车险专委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非车险专委会主要宗旨是:聚焦主责主业,汇集非车险和财产再保险行业智慧与资源,搭建交流、议事、办事的平台,根据银保监会统筹规划和协会指导,推动行业本领域高质量发展,更好服务社会治理和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非车险专委会主要服务协会财产险、财产再保险会员公司以及有相关业务的保险相关机构。涉及业务范围主要参考原保监会印发的《财产保险公司保险产品开发指引》所列示除机动车辆保险外的农业保险、企业财产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船舶保险、货物运输保险、特殊风险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短期健康保险及其他,以及以上相关险种的再保险业务。并在上述业务范围内行使下列职责:
(一)发挥自律职能,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组织制定行业标准、行业示范条款、测算纯风险损失率、制定行业技术和服务规范及业务指引;探索建立非车险领域信用信息制度和机制,抵制失信行为;强化会员的守信和维权意识,约束成员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丰富维权途径,营造行业发展良好外部环境。加强与监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系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加强行业联动,积极反应行业诉求和呼声。
(三)夯实服务内容,提升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专项课题研究,及时向监管部门反映市场风险与问题,为委员单位提供专业理论和实践服务支持;举办相关领域研讨和论坛,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组织、推动、协调全国重点险种领域的改革、创新和发展工作。建立在重大项目承保、重大灾害事故处置等实务上的磋商机制。
(四)搭建交流平台,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互动。搭建监管部门、政府机构和保险行业之间的沟通交流平台;搭建会员单位间交流合作平台;搭建会员单位与国际同业、相关组织交流协作平台。加强行业优秀成果实践经验的分享。
(五)开展培训、宣传,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积极协调行业内外专家资源,开展技能和业务培训。整合宣传资源,关注非车险领域热点、焦点,组织开展行业宣传和公众教育。
(六)关注科技赋能,加大保险科技应用。结合行业发展特点,切实加强互联网、大数据、区块链、遥感技术等新科技在业务中的应用,提升服务能力和客户获得感。
(七)完成银保监会或协会授权、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非车险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财产险、财产再保险、有相关业务的保险相关机构等会员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根据发展需要,其它相关科研院所、咨询机构、社团组织和单位等,经协会推荐,可以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非车险专委会各成员单位应推荐该公司分管非车险领导班子成员担任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更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任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结合协会发展要求建立非车险及再保险方面的行业专家库。为非车险专委会提供专业指导,为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专业支持。
第八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非车险专委会委员原则上应为公司分管非车险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再保险公司应推荐公司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负责人委托的本公司其他班子成员;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提出维权申请,请求协会依法采取维权措施的权利;
(四)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五)专委会委员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非车险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召集。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专委会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及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常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进行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实行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的工作组制度。
专委会根据相关领域工作需求设立工作组,负责相关领域工作的开展。工作组采用牵头成员单位负责制,通过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向主任委员汇报相关工作进展;协会为各成员单位搭建沟通、交流合作平台,推进各项工作开展。根据需要,工作组牵头单位可连续任。
工作组可采用联席会议等方式,联席会议由协会主办,各委员单位轮流承办。工作组负责相关领域工作开展,根据工作需要成立专项工作组。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工作组组成
(一)工作组设组长一名、成员若干名。组长由专委会主任、副主任委员担任。专委会发展如需增设新工作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推荐常务委员担任组长。
(二)工作组组长由主任委员商常务副主任委员提名,经全体会议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后产生。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经全体常务委员过半数表决通过后产生。
第二十七条 工作组工作制度
(一)制定工作组工作计划,报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
(二)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组织开展专项工作,组织落实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常务委员会汇报年度重点工作及下年度工作规划。
(四)完成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财产保险工作二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二)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三)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事项;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负责制,设置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
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非车险工作的协会班子成员担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一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提请常务委员会审查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二条 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三条 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常务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常务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主任委员应当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程经专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四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