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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养老保险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21年09月2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及《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加强各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交流,促进我国养老保险的发展,进一步发挥商业养老保险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依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有关规定,成立养老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并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保险业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是自愿结成的养老保险行业自律组织,专门负责养老保险领域的自律和服务工作,是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不具有法人资格。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的业务指导,在保险业协会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研究行业动态,反映行业诉求,完善行业标准,强化行业自律,规范养老保险市场秩序,加强行业信息数据交流,维护行业权益及利益,促进养老保险业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专委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各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二)共同协商、制定养老保险行业自律公约,规范养老保险市场行为;

    (三)参与养老保险专业领域各种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四)收集、汇总行业发展意见,代表行业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建言献策;针对影响行业权益、合法利益的事宜,代表行业同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维权建议;

    (五)组织各成员单位定期交流养老保险业务情况和通报业务数据,并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活动;

    (六)根据行业需求,并接受政府部门和相关机构委托,开展养老保险专业领域的调研、课题研究或其他项目活动;

    (七)专委会定期向保险业协会或保险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八)完成保险业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成员单位

    第六条  专委会成员单位为已加入保险业协会的会员单位,并开展养老保险业务的人寿保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保险资管公司、在华外资代表处及养老服务有关单位在提出申请并经专委会审议通过后可成为成员单位。非保险业协会会员单位的其他机构,在经专委会审查通过后,可以参与养老保险专委会工作。 

    第四章 委员单位及委员

    第七条  为更好开展工作,由保险业协会在专委会成员单位中,参考市场影响力、行业工作参与度及兼顾不同特点公司的原则,经综合评估产生委员单位,并可根据情况进行增补。

    第八条  专委会委员应由成员单位推荐一名分管养老保险业务领导担任,在专委会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每届任期两年。委员名单需向保险业协会备案。委员的意见应当视为委员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专委会全体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对专委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研究、关注养老保险业务发展和市场动态。对行业或公司关注的热点、重点或难点问题,可以通过提案和建议的形式,及时向专委会反映。

    第五章  主任及副主任委员

    第十条  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1名,其中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保险业协会分管领导兼任。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保险业协会提名,并经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同意后产生,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原则上连任不超过两届(保险业协会分管领导兼任常务副主任委员不受此限)。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召开全体委员会议;

    (二)组织协调全体委员会议工作;

    (三)向全体委员会议或保险业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履行全体委员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接受保险业协会理事会领导,并向其负责和报告工作。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三条 专委会日常办事机构为保险业协会常设机构中的人身险工作一部。

    第十四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委员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追踪落实全体委员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成立项目组,具体承担相关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七章  工作制度

    第十六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每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遇有特殊情况,可根据主任委员或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全体委员会议规则如下:

    (一)全体委员会议原则上由委员单位轮流承办;

    (二)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全体委员会议应于会前确定主要议题,通知全体委员做好准备,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体委员单位,并由办事机构负责追踪落实决议事项。

    第十七条  专委会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议事,重大决议、重大问题、年度工作计划等,要经过全体委员会议讨论决定,实行委员举手表决制,特殊情况下,可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表决分为:同意、不同意、弃权。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书面方式表决也适用此原则。

    第十八条  为加强日常工作联系和管理,建立主任委员会议制度,一般情况下每半年召开一次主任委员工作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委员参会;或根据工作需要临时召开,采取主任副主任委员单位轮流承办的方式,交流有关情况、研究相关事宜,具体会议组织、纪要、交办事项的落实由专委会办事机构负责。 

    第十九条  发生以下情形,应对委员进行变更:

    (一)专委会委员任期未满,因工作变动等其他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时,须由委员所在单位向专委会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调整理由,经专委会全体委员会议审议决定,同时报保险业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全体委员会议、临时会议等)三次(含)以上的,由专委会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委员人选。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条  专委会相关会议差旅费、住宿费由参会人员自行负担,其余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第二十一条  学习、培训和考察所需各项费用由各委员单位自行负担。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专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