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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1年09月27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健康保险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二级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法人资格。
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接受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 专委会应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主要宗旨是:汇集行业智慧与资源,建立交流、议事、办事平台,根据银保监会统筹规划指导行业健康保险工作,强化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维护行业权益,加强信息交流,为健康保险行业高质量发展服务。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一)配合银保监会开展健康保险监管政策宣导工作,贯彻落实相关监管政策;收集、分析政策效应并向监管部门反馈;配合银保监会开展健康保险发展现状调研评估;
(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负责具体落实;
(三)协商制定健康保险行业自律规范,引导成员单位依法合规开展经营管理活动,共同维护市场发展秩序;
(四)参与健康保险专业领域各类标准的制定、修订工作,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参与立法论证,反映行业诉求。代表行业与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建议,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六)定期组织成员单位开展业务和信息交流活动,推动提升行业业务发展质量和水平;
(七)接受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委托或自行组织成员单位开展健康保险领域的市场调研、课题研究或其他相关活动;
(八)推动健康保险行业人才队伍建设,开展多形式、多渠道、多层次教育培训活动,提升从业人员业务素质和职业操守;
(九)举办专委会年会,定期向协会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十)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七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两年,实行委员制。专委会成员单位应推荐本单位分管健康保险业务的高级管理及以上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委员任期未满,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的,成员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八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相关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成员单位的委员原则上应由本单位高级管理及以上人员担任;
(六)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和建议的权利;
(三)参与讨论并决定专委会的重大事项,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参与专委会活动和分享工作成果的权利;
(五)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组成名单;
(五)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六)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专委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临时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全体会议规则如下:
(一)全体会议原则上由成员单位轮流承办;
(二)全体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
(三)全体会议应于会前确定主要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体成员单位。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审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十八条 委员无故缺席专委会会议(全体会议、临时会议等)三次以上的,由专委会建议所在单位调整委员人选。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九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由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三)(四)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订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负责全体大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临时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规则如下:
(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由常务委员单位轮流承办;
(二)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召集、主持;
(三)常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前确定主要议题,会后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全体委员单位。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二十五条 无故缺席常务委员会会议(临时会议等)三次以上的常务委员会成员单位,视作自动退出常务委员会。
第六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常务委员
第三十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常务委员若干名。
第三十一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分管领导兼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或协会理事会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全体会议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委员或常务副主任委员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人身保险工作二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设专家顾问组,聘请协会核心专家库相关专家、学者为专委会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指导,参与专委会相关工作。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可根据工作需要成立工作组或项目组,具体承担相关领域的专项工作。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八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九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四十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相关会议差旅费、住宿费由参会人员自行负担,其余费用由会议承办单位负担。
第四十三条 学习、培训和考察所需各项费用由各成员单位自行负担。
第四十四条 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