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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时间:2021年09月2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消费者权益保护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应坚持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主要宗旨是:加强和规范保险业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提升行业服务水平,促进行业自律,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推动会员交流分享,提升保险行业整体形象。

    第二章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实际情况,组织制定并实施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行规行约、行业标准。

    (二)在监管机构指导下,对行业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自律惩戒,积极推进行业诚信建设,有效防范行业风险。

    (三)开展消费者保护相关课题或专项调研,了解各保险机构在消费者权益保护中的重点难点工作,分析现状,为研究制定规范性制度或治理措施提供依据。

    (四)建立行业信息共享和交流机制,组织召开消费者保护工作交流会议,共享信息,分享行业经验,促进行业对外交流,研究和提升消费者保护的手段和措施。

    (五)开展消费者保护相关培训,组织推动行业消费者保护人才培养和技能培训工作。

    (六)加强对保险消费者的教育、宣传以及风险提示等相关工作。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所有保险公司类会员均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专委会各成员原则上应推荐一名分管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公司领导班子人员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应由原单位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选举。

    第七条 专委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顾问。

    第八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和丰富的保险从业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九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消费者权益保护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一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大会(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常务委员会组成名单;

    (三)审查和批准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常务委员会负责召集。经常务委员会或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专委会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四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委员提出,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办事机构负责审定。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七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成员由保险业协会提名,经全体会议审查并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全体会议;

    (二)执行全体会议通过的决议;

    (三)在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二条(二)(三)两项外的其他职责;

    (四)制定专委会各项基本制度;

    (五)听取关于专委会计划外事项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的报告;

    (六)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主任委员或三分之一以上常务委员提议,可以增加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需三分之二以上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七日前通知常务委员会委员。

    第二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时,应委托常务副主任委员主持。

    第二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常务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二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需全体常务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六章 办事机构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保险业协会法律合规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协助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章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名。

    第二十八条 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常务委员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两年,可连选连任。主任委员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保险业协会分管法律合规工作的协会班子成员担任。

    专委会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以及常务委员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

    (四)向常务委员会报告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五)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专委会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助主任委员开展工作,完成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二)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根据主任授权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三)其他应由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八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的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费用管理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八条 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会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规程由专委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