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文 |
| 时间:2021年09月29日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地方协会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地方专委会)的工作职责,保障其科学、有效地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协会《章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地方专委会是协会的分支机构,接受协会的领导,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地方专委会依照协会《章程》和本规程开展工作。
第三条 地方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地方专委会主要宗旨:支持各省级地方保险协会(以下简称地方协会)工作,为地方协会提供业务指导;辅助监管政策落地实施;加强地方协会间的沟通交流,分享工作经验,促进地方协会职能作用发挥;促进地方协会规范化发展,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章 职责与构成
第四条 地方专委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加强协会与地方协会间的沟通交流,支持指导地方协会自身建设与发展;
(二)督促地方协会依法合规开展自律工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
(三)加强政策宣导,辅助监管政策落地实施;
(四)对地方协会在自律、维权、服务、交流、宣传等相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和共性问题,组织讨论和调研,开展协会系统创新性试点工作;
(五)整合协会系统资源,搭建工作交流平台,分享先进经验及科学做法;
(六)促进地方协会规范化发展,服务行业高质量发展;
(七)完成协会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地方专委会由单位成员组成,协会的地方协会会员均可自愿成为专委会成员。
第六条 地方专委会各成员应推荐本单位专职会长/副会长或专职秘书长担任专委会委员,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委员意见应视为成员单位意见。
委员一经确定,应当具有稳定性。因工作变动调离单位或分管范围发生变化的,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向专委会办事机构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
第七条 委员任职条件:
(一)拥护《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章程》;
(二)关心行业发展,热心参与协会工作,有必要的时间和精力参加专委会的活动;
(三)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较丰富管理经验;
(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委员应由地方协会专职负责人担任;
(七)协会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章 委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委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单独或与其他委员联合提出议案的权利;
(三)对专委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委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工作规程及各项制度,执行地方专委会各项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不得从事损害专委会利益的行为;
(三)关心支持专委会工作,积极主动承担专委会任务;
(四)全体委员会议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全体委员会议
第十条 地方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全体委员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由专委会全体委员组成。
第十一条 全体会议行使下列职责:
(一)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的各项基本制度;
(二)审查和批准专委会组织架构;
(三)审查和批准专委会主任委员、委员名单;
(四)审查和批准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五)审查和批准需由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经主任委员或超过三分之一委员提议,可增加召开全体会议。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换届会议除外。
第十三条 召开全体会议,原则上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委员。全体会议需要三分之二以上委员或授权代表参加方能召开。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的议题由主任委员或委员提出,专委会授权办事机构审定。
第十五条 全体会议决议实行表决制,委员一人一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采取书面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六条 全体会议决议需全体委员或授权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以书面方式表决适用同样原则。
第五章 办事机构
第十七条 地方专委会办事机构设在协会会员服务及地方工作部,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专委会办事机构行使下列职责:
(一)负责全体会议组织工作;
(二)具体落实全体会议决议事项;
(三)负责专委会日常联络和协调工作;
(四)配合落实专委会工作计划;
(五)负责全体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
第十九条 地方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负责制,设主任委员一名,常务副主任委员一名。
第二十条 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由协会提名,报全体会议审查和批准,每届任期最长不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召集主持全体会议;
(二)主持制定并推动实施专委会工作计划;
(三)向全体会议报告工作、专委会经费来源和使用情况;
(四)履行专委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专委会常务副主任委员行使下列职责:
(一)根据工作需要,召集与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
(二)在常务委员会会议及其他相关会议上传达监管部门和协会有关工作精神和意见;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指导专委会办事机构协调推进专委会各项工作;
(四)其他应由常务副主任委员履行的职责。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二十三条 委员参加专委会工作,应当客观公正,勤勉尽职、廉洁自律,不得谋取不当利益。
第二十四条 委员不得擅自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进行与专委会职责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委员应恪守保密义务。未经授权,不得对外披露所参加的专委会全体会议内容及相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未经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专委会或专委会职务的名义对外发表言论。根据协会授权对外发表言论的,应当遵守协会相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 以个人名义对外发表言论,但是涉及到协会或专委会有关工作、对协会社会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协会将视情况采取提醒、警告或行业通报、罢免等自律惩戒措施;后果严重的,将视情形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八章 费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地方专委会不单独设立账户,费用由协会财务部门统一管理。
第二十九条 地方专委会履行职责发生的基本服务项目经费由协会承担。根据专委会工作需要确需单独筹集费用的服务性事项,需按照协会相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十条 主任委员应定期向全体会议报告专委会服务性费用来源和使用情况。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程经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二条 本规程由地方专委会制定并负责修改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