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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三次赔付,瑞众保险诚信担当

时间:2024年04月18日

一、案件情况:

被保人G先生于2019年1月24日投保《瑞众常春藤(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保额20万元。

(一)第一次赔付:

被保险人G先生于2020年10月9日晚上6点左右突然感觉胸口疼痛伴随浑身冒冷汗,至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确诊为“急性心肌梗塞”,于2020年10月15日出院后进行理赔报案。我司理赔人员迅速响应,依据条款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豁免保费140439.42元。

(二)第二次赔付:

2021年8月G先生如厕后突发头晕、呕吐、恶心、遂在家人陪同下前往上海市浦东医院进行检查确诊为“左小脑深部后颅底脑血管畸形、左小脑出血”,行开颅手术。我司接到报案后,迅速核实保险责任,被保人既往赔付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与本次“颅脑手术”属于不同重疾分组,且事故日期间隔180天,依据条款约定第二次赔付重大疾病保险金20万元。

(三)第三次赔付:

2023年10月G先生在中江县人民医院进行健康体检时,发现血清肿瘤标记物升高,前往德阳市肿瘤医院进行治疗,经手术及病理检查于2023年11月10日被确诊为“结肠癌”。接到客户理赔报案后我司工作人员再次迅速核定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既往因急性心肌梗塞、颅脑手术出险且已赔付2次重疾,理赔调查均未见异常,本次病检结果为“结肠印戒细胞癌”,我司产品将恶性肿瘤单列一组,与前两次赔付的重大疾病不在同一组别,属于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第三次赔付保险金20万元,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服务亮点:

在本案例中,客户购买了我司多次赔付的重疾保险产品《瑞众常春藤(多倍版)重大疾病保险》,并经历了三次符合条款约定的重疾确诊,站在客户的角度出发,主动寻找理赔依据,秉持信守承诺、诚实守信的服务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