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 扩展责任保证期扩展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包含的条款、除外责任和条件或在此的批单,本保险单扩充保障保单明细表中规定的维护期内被保险财产发生的损失和损坏:
A.根据承包合同中的维护条款,由被保险的承包商为了履行合同职责而进行的施工操作过程中引起
B.发生在维护期间内的损失,但是该损失是由于在工程保险期限内发生的,并且早于竣工证书的颁发或投入商业运营。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试车期扩展条款
本条款扩展承保明细表第一部分被保财产中机器设备(包括机车、信号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在试车测试时所受到或造成的损坏。保险期限为从试车开始日起,不超过[24]个星期,同时,即使试车测试期部分或全部在保险期限截止日之后,在被保险人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后,本保险按照保单明细表中对保险期限的规定予以延长后对有关试车风险仍然予以自动承保。
如果机器设备(包括机车、信号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的一部分已经通过测试或实际投入使用或已经移交,本条款对这部分机器设备(包括机车、信号系统、通讯系统、自动售检票系统等)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但对其余部分的机器设备,本保险依然有效。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 加急费用条款(包括空运费用)
本保险负责赔偿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下列特别费用, 即: 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包括空运费。但该费用必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 设计师风险扩展条款
扩展承保因被保险财产设计错误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意外事故并导致其它不存在上述问题被保险险财产的损失,而本身具有上述设计问题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除外。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00]万元。
本条款对仅存在缺陷而未发生意外事故的保险财产不适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清除残骸费用扩展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了修理或重置受损被保险财产必须清除残骸或碎片所支出的费用,扩展承保包括被保险人由于拆除、移动或合理处理残骸或碎片而支出的必要的合理费用,包括被保险财产无论是否损坏,所需的救助、整理、支撑或保护的费用,由于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而引起的清理和修理排水管或修理主管道或工程组成部分的排水管,或工程的排水所支出的费用,包括为满足政府机构的合理要求而支出的费用。
工地外或任何工作范围内发生的底层下陷、倒塌、塌方时,保险人将赔偿被保险人由于清除阻碍工程完工的残骸、地面、洪水或泥浆而产生的费用,但不包括对工地外的斜坡进行改造或加固而支出的费用。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000]元,或者事故损失金额的15%,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专业费用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时间调整特别条款
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工地外存储物资损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工地以外的储存物,但该储存物的金额应包括在保险金额中。
储存场所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 储存地点必须有安全警卫人员24小时值班;
(二) 储存地点必须符合储存物的常规存放要求。
每一储存点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内陆运输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供货地点到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工地除水运和空运以外的内陆运输途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引起的损失。但保险财产在运输时必须有合格的包装及装载。
保险财产总价值:人民币[0,000]元
每次运输最高保险金额:人民币[0,000]元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000]元
10. 场外制造条款
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财产在保单明细表规定的工程地点中的任一地点进行处理或制造或预制过程中发生的损失。
每一场外制造地点的最大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20,000,000] 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1. 场外修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已经运抵现场的被保险财产如果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而需要进行场外的修理,本保单按保险单责任自动扩展承保此部分财产在修理期间的损失。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000]元。
双方进一步同意,本保单负责赔偿此被保险财产在运抵修理地过程中内陆运输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2. 工程完工部分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物质损失项下被保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施工过程中已签发验收证书或已交付使用的部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3. 地下炸弹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总除外责任:"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恐怖行动、谋杀、政变。"不适用于工程开工前就已在地下或水下埋藏的炸弹、地雷、鱼雷、弹药及其它军火引起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4. 灭火费用条款
本保险同意扩展,在列明赔偿限额内承担被保险人在实施灭火过程中发生的灭火费用和其他费用,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为人民币[000] 元或每次事故损失总金额的10%,以高者为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5. 铺设供水管、污水管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作业井、沟、水管遭受水淹、淤塞引起的损失和责任。但每次开挖的长度,无论是部份或全部开挖均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长度。
本公司仅在下述情况下予以赔偿:
1. 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填实,以避免沟壕水淹后水管移位;
2. 水管铺设后,应保证立即封闭管口,防止水、淤泥等渗透;
3. 一旦压力测试结束,水管测试部分的沟、壕应立即填实。
每次最长开挖长度为: [1000M]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6. 公共当局扩展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此赔偿责任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当由于本保险单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而直接导致灾害性污染时,任何政府当局根据自己职责范围内的权力, 为防止或减轻这种污染而采取的措施直接导致的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保险人应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7.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他本保单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来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部分,而不损害本保单权益;同时,被保险人或本公司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的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本公司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8. 不失效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被保险人未知情况下的财产占用性质的变更或风险增加,不影响本保单的效力,但被保险人在得知该变更后,须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加付相应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 运输险、工程险责任分摊条款
双方理解并同意当在项目工地、仓库或场所发现的货物损失无法判定损失是在到达前还是到达后造成的,损失将由本保单第一部分和相关适用的海洋运输险保单按50/50的比例分摊赔偿。
但分摊的前提条件是当海洋运输险承保的货物到达项目工地时,如果这些货物的包装或包装箱外表有明显受到损伤的痕迹或其他表明货物可能损坏的迹象,应立即打开货物包装,进行进一步检查并且通报给他们的海上运输险保险人(假如有相应的保单存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0. 工程图纸、文件特别条款
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工程图纸及文件的损失而产生的重新绘制,重新制作的费用。但不包括这些文件里包含的信息的价值。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1.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但本扩展条款仅负责由下列原因直接引起的保险财产的损失。
A. 任何个人参于他人进行社会骚乱的活动(无论是否与罢工有关);
B. 任何合法当局对该骚乱进行平息,或试图平息,或为减轻该骚乱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C. 任何罢工者为扩大罢工规模,或抵制厂方关闭工厂而采取的故意行为;
D. 任何合法当局为预防,或试图预防该故意行为,或为减轻该故意行为造成的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E. 任何预防个人或团体进行恶意破坏所采取的行动
双方进一步同意:
A. 除了特别条件另有规定外,本保险单所有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等均适用于本扩展条款。本保险单的责任范围亦将包括本扩展条款承保的损失。
B. 上述特别条件仅适用于本扩展条款特别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2. 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3. 自动增值条款
如果本保单保险期限内可保财产的实际合同价值超过了投保时的保险金额,则保险金额相应增加,除非另有约定,增加的保险金额应不超过投保时保险金额的[15%]。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4. 电器设备损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赔偿地铁工程安装尤其是调试过程中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及其它电气原因造成电器设备或电器用具本身的损失。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5. 隧道、坑道、临时或永久地下建筑安装工程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 在进行隧道, 竖井, 涵洞或类似的地下土建作业中:
1. 保险人将对以下情况不负责赔偿:
a) 超过原设计最小开挖线之超挖引起的清理挖掘物及其回填费用;
b) 为支撑、加固、稳定岩层或土质所采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无论损失是否已经发生或是即将发生或尚未有任何发生迹象;.
c) 排水费用;
d) 任何改动、增加和/或改良和/或完善措施所产生的费用;
e) 膨润土、灌浆材料或其他地表稳定药液或/和材料的损失;
f) 由于抽排水和/或土壤冷冻设备发生故障如有提供或使用备用设备可以避免者所致之损失;
g) 由于放弃或中止施工造成的损失
2. 被保险人应持续进行对岩土层活动的查勘与监控工作及保留其调查结果,并按被认可的最佳标准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发生。
3. 在保险人向被保险人交付赔款之前, 被保险人应该向保险人或其代表出示所有根据条款(4)中要求执行关于事故调查程序的数据,由此保险人方可確认被保险人已遵照该条款中的条件执行。
4. 按照设计规范要求所作出的查勘程序应完全记载下来并妥善保留相应结果。所有查勘的结果均可提供及复本与保险人的指定代表以供检查。
5. 基于上述除外条款(1),当发生部分或全部倒塌事故时,保险人负责赔偿由事故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所产生的或由于物质损害的修复、重建、重置或其他为完成工程而采取的合理解决方法所产生的实际费用,但是:
a) 在事故发生前就应该采取为了防止或缓解事故损失的措施之费用除外;
b) 不超过工程倒塌部分原始造价的125%(包括清理残骸与施救费用);
c) 在每一次事故(“事故”是指一次事件或一系列事件)中,无论损失发生在一个或多个工作面,保险人的最高责任为[1000米];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6. 地下文物维护、照管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负责被保险人如在施工过程中遭遇地下文物,应承担的文物管理部门要求的维护、照管等费用。并同意如果因为遭遇文物而延误了工期,相应免费顺延保险期限,但时间不超过12个月。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人民币[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7. 鼠咬损失赔偿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负责赔偿因鼠咬引起的事故并导致其他财产损失而发生的重置、修理及矫正费用。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000]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8. 业主免费提供的材料或设备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用于本项目某一部分的材料和设备,该材料和设备是由业主提供给承包商而需应用到工程中去的。但应保证设备或材料的价值包含在总的保险金额中。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9. 保证期特别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特别扩展承保以下列明的保证期限内由于安装错误、设计错误、原材料或铸件缺陷以及工艺不善引起被保险财产的损失,但对被保险人在损失发生前即已发现错误并应予以矫正的费用除外。
本特别扩展条款既不承保直接或间接由于火灾、爆炸以及任何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也不承保任何第三者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0. 损失的处理和修理标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发生此部分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后,如果进行被保险财产的修理,该修理必须能够满足行业要求的质量标准,及相关的法规要求,但不低于原合同标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31.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予以赔偿后,原保险金额即可恢复。在整个保险期限内累计损失金额不超过人民币[000,000.00]元,本公司不再加收保险费。超过此限额部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2. 分段开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被保险工程完工与否,在分段填筑、开挖、阶梯状开挖、明沟、管道施工中引起被保险财产直接或间接的损失或责任,只有当开挖不超过下列规定的长度时,本公司才负责赔偿,且每次事故的赔偿仅限于受损段的修复费用。
每次分段开挖最长不超过 500米。
33. 桩基挡护墙条款
保险人对以下的费用,不负责赔偿:
1.因下列原因替换或修补桩或挡护墙
a) 在施工过程中,形成的错置、错位或卡死
b) 在钻孔或拉出过程中的损失、报废或损害
c) 由于打桩施工设备或沉箱的卡死或损坏引起的阻塞
2.修复断接或分开的连续墙
3.修复任何材料的漏洞或渗漏
4.填充空洞或替换丢失的混凝物
5.任何没有通过负载试验或没能达到设计载荷的桩身或其它基础构件
6.对于外形或大小的修复
此条款不适用于自然灾害引发的损失或损坏,损失原因由被保险人负举证之责。
34. 地下工程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自本保单生效之日起,本保单特别条款中增加下列条件:
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单其他内容相抵触,关于隧道、竖井、洞穴和其他类似的地下工程:
1、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负责赔偿:
(1)开挖超出设计图纸规定的开挖范围或标高,由此引起的清除塌方和回填费用;
(2)为支撑、加固和稳定岩土而采取的安全措施的费用,无论这种损失已经发生或将要发生或尚未显现;
(3)膨润土、护壁泥浆和其他土质稳定添加剂的损失;
(4)由于隧道掘进机的废弃或修复引起的费用(包括隧道工程施工比原定施工方案增加的任何费用);
(5)工程废弃或停工引起的损失(包括废弃工程本身的价值);
2、被保险人应持续勘查和监测岩土变形并保留相关勘测记录,并根据规范规定、设计要求和经批准的方案采取合理的防损措施。
3、若发生全部或部分倒塌,根据理赔基础条款和以上1条款的约定,保险人负责赔偿由物质损失直接引起的修理、重建、重置和其他为使工程完工而采取的合理措施的费用。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1)在损失发生前本应采取的防损减损措施的费用除外;
(2)地下工程发生损失后的施救费用以受损财产保险金额的50%为限;
(3)在隧道工程发生本保单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保单的最高赔偿限额(包括保险工程损失、施救费用和清除残骸费用的总和)将以受损财产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或受损前之相应技术状态的费用为限,并且不超过受损区域平均每米的原始建造价的125%乘以实际受损区段长度(m)。
4、每次事故免赔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仅适用于第二部分
1. 交叉责任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的保障范围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所有被保险人,就如同每一被保险人均持有一份独立的保险单,但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不承担以下赔偿责任:
(一)已在或可在本保险单物质损失部分投保的财产损失,包括因免赔额,或赔偿限额规定不予赔偿的损失;
(二)已在或应在劳工保险或雇主责任保险项下投保的被保险人的雇员的疾病或人身伤亡。
本公司对所有被保险人由一次事故或同一事由引起的数次事故承担的全部责任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2. 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按约定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第三者责任项下扩展承保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但以下列条件为限:
(一)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全部或部分倒塌;
(二)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第三者的财产、土地或建筑物处于完好状态并采取了必要的防护措施;
(三)如经本公司要求,被保险人在施工开始之前应自负费用向本公司提供书面报告说明任何受到危及的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情况。
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
(一)因工程性质和施工方式而导致的可预知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责任;
(二)既不影响第三者财产、土地或建筑物的稳定性,又不危及使用人安全的表面损坏;
(三)在保险期内,被保险人为防止损失发生而采取预防或减少损失的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
3. 地下电缆、管道及设施特别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对原有的地下电缆、管道或其它地下设施造成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在工程开工前,向有关当局了解这些电缆、管道及其它地下设施的确切位置,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发生。
对图纸上正确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1。
对图纸上错误标明位置的地下设施的损失赔偿应先扣除以下列明的免赔额2。
任何损失赔偿仅限于电缆、管道及地下设施的修理费用,任何后果损失及罚金均不负责。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免赔额1: 或损失金额的20%,以高者为准。
每次事故免赔额2: 。
4. 施工污染责任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无论本条款是否与本保险单其他内容相抵触,本保险单同意扩展承保因为突然和意外事故导致污染而引发的被保险人的法律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 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将承保被保险人的原有建筑物及周围财产在建筑、安装过程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地下水位降低、基础加固、隧道挖掘,以及其它涉及支撑因素或地下土的施工而造成建筑物突然的、不可预料的物质损失。
工程建设期间,若需要采取进一步的安全措施,该项费用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6. 急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内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7. 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及其指定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对于被保险人的管理人员及其指定人员(提供具体名单),在建筑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期内,在建筑安装工程地点,从事与工程有关的活动时,因意外事故所造成的伤亡,按保险公司“个人意外保险”的规定承担保险责任,每人最高赔偿限额人民币20万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8. 妨碍、扰乱行为扩展条款
本部分的保障将扩展赔偿被保险人由于妨碍、失去舒适、非法侵害或干扰道路、灯、空中、水中的使用权而引起的法律责任或任何原因引起干扰第三者的财产或工作或使用或价值,除非是由于工作性质不可避免的、合理的、可预见的。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9. 赔偿被保险人董事和经理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业主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0. 工程访问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工程访问者、参观者、检查者、视察者或参加奠基、揭礼或类似典礼的,或任何其他没有直接参与工程设计、建造施工、建设管理的,但经业主同意在工地范围内的活动的人员,皆属于本保单“第三者责任险”所指的“第三者”范畴。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