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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附加条款是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现金保险条款的附加条款,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的某一个、某几个或全部附加险条款投保。
1、附加雇主责任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地域范围内(包括在押运、解送过程中),因阻止(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而导致伤残、死亡,对被保险人根据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须承担的医疗费及其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附加雇员忠诚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以下保险责任事故,并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确认的被保险现金的损失: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携款潜逃;
(二)被保险人的雇员的贪污、职务侵占;
(三)被保险人的雇员单独或与他人共谋抢劫、盗窃现金。
二、责任免除
对于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雇员在非雇佣期间(包括雇佣前、退休、解雇)造成的损失;
(二)因清点出现的现金或利息的短少;
(三)在发现任何雇员的不忠诚行为之后发生的由该雇员造成的保险事故损失;
(四)在保险合同终止6个月后,被保险人发现的任何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现金险保险金额的30%-40%
累计赔偿限额:现金险保险金额的80%
每次事故免赔额:人民币500元。
无论是一次行为或多次行为,无论是一个雇员或多个雇员的行为,在同一案件项下造成的全部损失,均视为一次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3、附加防盗设施损坏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造成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地点内金库、保险箱(柜)、取款机、现金柜、报警装置等防盗设施的损失也负责赔偿。
累计赔偿限额: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4、附加个人财产损失保险条款
鉴于投保人已交付附加保险费,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址以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发生经公安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的盗抢被保险现金事件,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的随身现金、衣物等个人财产的损失,保险人在下列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的两倍。
现金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5、自动恢复保险金额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在被保险财产发生损失后,原保险金额自动由发生损失之日起恢复,而被保险人须支付由此加收的保险费。
6、违反保险条件条款
本保单的保险条件及保证条款是个别地应用于每一保险风险而并非共同地应用在所有保险风险。因此,如被保险人违反任何保险条件或保证条款,将只致使保单中适用该违反行为的保险风险无效,而不会致使保单其它保险风险无效。
7、错误及遗漏描述条款
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的保障并不因其延缓或非故意地或无意地错误或遗漏通知本公司已获得或占用的新场所或申报财产价值或描述任何保险利益、风险或财产而受到损害,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悉这些延缓、错误或遗漏,应尽可能及早通知本公司。
8、保险箱/金库损失扩展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盗窃、爆窃、抢劫或企图盗窃、爆窃、抢劫造成被保险人的保险箱及/或金库的损失。本公司责任以每一事故________万人民币为限。
9、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扩展条款
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及民众骚动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10、财产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机,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2)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3)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4)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5)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它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1、保险人90天通知解除保险或拒绝续保条款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解除或拒绝接受续保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12、钥匙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所有保险箱的钥匙及其备用钥匙均须由两人及两人以上监管。在非营业时间或晚上,所有钥匙均须带走。在营业时间,上述钥匙应存放在安全、隐蔽的地方。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3、盗窃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扩展承保:
因为偷窃或盗贼暴力侵入(有明显盗窃痕迹)被保险人的营业处所而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14、非营业时间扩展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在非营业时间存放于上锁抽屉(非保险箱)中的钱款。
限额: 每一处经营所在地为人民币 元, 保险期内共计人民币 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5、提前30天通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应被保险人的书面通知,可随时终止,保费按短期费率或者最低保费收取。本保单也可以在本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下终止,保费按日费率计算。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6、损失通知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人对损失通知的偶然延误、失误将不会影响其在保单下的索赔权力。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7、保险箱(金库、钱柜、容器、抽屉、柜子)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在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场所内存放钱款的保险箱和/或金库等因保单承保风险而导致的损失或毁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8、保险库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放置保险箱的房间必须装有合适的安全防护系统,以防偷窃或入室盗窃。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19、保险箱上锁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保险箱必须符合有关设计规范和技术标准,且在非营业时间必须上锁。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