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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附加险(2009版)条款

    01附加盗抢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存放于室内的其他保险标的,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外人无明显痕迹的盗窃、窗外钩物行为;

    (二)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三)被保险人的雇佣人员、同住人员、寄宿人员盗窃。

    三、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以主险的保险金额为限,便携式用品(手提电脑、电子记事本、摄像机、照相器材、收音机、录音机、CD机、VCD机)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且须列明清单。

    四、赔偿处理

    (一)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保护好现场,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赔;

    (二)在被保险人报案30天后未能侦破,并由被保险人出具盗窃事故说明、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保险人认为必要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给予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财产,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的财产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四)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贰佰元。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2附加家用电器用电安全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因供电线路电压异常引起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违章用电、偷电、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原有损坏、用电过度、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3附加管道破裂及水渍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因被保险人室内的自来水管道、下水管道和暖气管道(含暖气片)突然破裂跑水或邻居家漏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人私自改动原管道;

    (二)施工造成管道破裂;

    (三)试水、试压造成管道破裂。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4附加现金、首饰盗抢保险条款

    投保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及附加盗抢保险的,且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的,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存放于室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由于遭受外来人员撬(砸)门窗、翻墙掘壁、持械抢劫,并经公安部门确认的盗窃或抢劫造成的丢失、损毁,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现金、有价证券的利息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三、保险金额

    以附加盗抢保险的保险金额的6%为限,最高为6000元,其中现金(含有价证券)1000元、首饰5000元。

    本附加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及附加盗抢保险条款为准。

    05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保险期限内,在保险单载明住址的被保险人的住所内,因被保险人或与其同住的家庭成员的过失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拥有、照管的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四)使用或驾驶各种动力或非动力交通、运输工具所致的赔偿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八)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九)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上述(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上述1、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6附加房屋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一)保险期限内,由于被保险人的过失导致保险单载明地址的出租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发生下列事故,造成房屋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1、火灾、爆炸;

    2、电气线路或电器设备漏电;

    3、煤气泄漏;

    4、结构破坏或者倒塌。

    配套设施:是指室内附属设施、室内装璜以及被保险人根据租赁合同为承租人提供的家用电器、家具和生活用具。

    承租人的家庭成员:是指与承租人共同生活在出租房屋内的承租人的父母、配偶及其子女。

    (二)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被提起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对下列各项,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

    (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三)在不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出租房屋内发生的人身伤亡;

    (四)出租的房屋被承租人用作从事仓储、生产或者经营性活动的场所时,不论任何原因导致的人身伤亡;

    (五)任何形式的间接损失;

    (六)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累计赔偿限额为人民币30万元。

    四、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自行对索赔方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

    (二)保险人的赔偿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判决的或经索赔方、被保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为依据。

    (三)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1、对于每次事故的责任赔偿,保险人按上述(二)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金额计算赔款,但最高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2、对于每次事故发生的法律费用,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与依据上述1、计算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3、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事故情况说明、赔偿项目清单、责任认定证明、判决书、裁决书或调解书、县级以上(含县级)医疗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证明、付款凭证以及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请求赔偿依据的证明材料。

    本附加险条款与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家庭财产综合保险条款为准。

    07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租金收入损失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时已出租(以书面租赁合同为准)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失而不能继续出租,保险人在本附加险的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的租金收入损失。

    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房屋必须具有当地合法的房屋租赁许可证。

    第二条  责任免除

    1、出租房屋无房屋租赁许可证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房屋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保费

    房屋租金由投保人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列明,但每日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期限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时间。

    总赔偿限额=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

    保险费=总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赔偿处理

    除主险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出险时仍然有效的房屋租赁合同。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在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附加合同的效力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08 附加额外租房费用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额外租房费用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兹经双方约定,如果因主险合同载明的保险财产坐落地址上的居所因本保险主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遭受损坏而不能居住,导致被保险人需在外临时租房的,保险人在本附加险赔偿限额内赔偿被保险人在外临时租房的额外费用。

    第二条  责任免除

    1、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引起居所受损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保费

    本附加保险每日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赔偿限额,赔偿期限最高不超过保险单中列明的时间。

    总赔偿限额=每日赔偿限额×赔偿期限

    保险费=总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赔偿处理

    除主险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应提供在外住宿期间的住宿发票。

    在保险期限内,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相应赔偿限额时,保险人保险责任终止。

    附加合同的效力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09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家庭财产保险附加家政服务人员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主保险合同列明的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使用。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第一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及其家庭聘用的合格的家政服务人员,在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提供家政服务过程中遭受意外人身伤害,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

    第二条 责任免除

    对于以下原因产生的损失、费用和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或上述人员的雇员、家政服务人员的违法、犯罪、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行为;

    2、家政服务人员为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生产或经营性质的工作提供服务遭受的伤害;

    3、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智障状态下致使家政服务人员遭受的伤害;

    4、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分娩、流产以及因此而施行内外科手术所致的人身伤亡;

    5、家政服务人员因受酒精、毒品、管制药品的影响所发生的人身伤亡;

    6、家政服务人员患有不适合从事家政服务的疾病;

    7、动物造成的人身伤亡;

    8、主险责任免除(或除外责任)条款列明的原因。

    以下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1、涉及名誉权、荣誉权、无形财产的损失以及其它精神损害赔偿;

    2、罚款、罚息及惩罚性赔偿;

    3、中国境外发生的家政服务人员人身伤亡损失;

    4、不符合本条款约定条件的家政服务人员的人身伤亡损失;

    5、根据合同或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无合同或协议存在时仍应由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6、任何间接损失;

    7、保险合同中规定的免赔额以内的损失。

    第三条 赔偿限额和保费

    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赔偿限额×对应费率。

    第四条   赔偿处理

    发生本合同所承保的任何事故或诉讼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索赔方不得做出任何责任承诺或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承诺。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所订立一切协议或支付的费用,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或经被保险人、家政服务人员(或中介机构)及保险人三方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基础计算。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发票、和其他证明事故原因和损失程度的必要证据。除主险相关约定外,被保险人还需提供家政中介机构或与家政服务人员签订的书面合同,不能提供书面合同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若被保险人实际雇用的家政服务人员超过1人的,每人每次事故赔偿限额按照保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除以实际雇佣人数平均计算。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的金额达到保险合同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时,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第五条 附加合同的效力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六条 释义

    1、家政服务人员:指由合格中介机构依据与被保险人订立的书面合同指派的家政服务人员,或直接与被保险人订立书面雇佣合同的家政服务人员,家政服务人员年龄应在16周岁至65周岁之间。但不包括为被保险人提供家政服务的期限不足1月,或服务期内日平均服务时间不足1小时的服务人员。

    2、意外人身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3、家庭成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亲属关系并居住在一起的成员。

    10附加家养宠物责任险条款

    保险责任

    (一)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拥有的宠物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本附加险条款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二)对被保险人经本公司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本公司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列明的本附加险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造成其他动物的伤害;

    (四)被保险人拥有的宠物在被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五)相关法律法规禁止普通市民饲养的宠物;不管有无法律禁止,本公司所述宠物不包括藏獒、阿富汗猎犬、苏俄牧羊犬及类似大型或烈性犬只;

    (六)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七)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