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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条款(2009版)

    一、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信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停车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信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二条           保险对象

    凡领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及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许可证,属于主险承保的被保险人管理物业范围内,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的封闭式停车场,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三条           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在保险单列明的停车场中,因被保险人管理上的过失发生下列事故造成被保管车辆的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         全车被盗窃、抢劫,经县级以上公安部门立案证实,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

    (二)         有明显撬窃痕迹的车辆部分被盗,其中汽车音响设备被盗最高赔偿限额为人民币5000元;

    (三)         高空物体坠落;

    (四)         他人的恶意破坏行为;

    (五)         车辆刮擦、碰撞。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一)       停车场未办理合法经营手续或手续不全的;

    (二)       车辆驾驶人员的过错行为或违章、违法行为;

    (三)       保管人员的故意行为或未遵守停车场规章制度所造成的损失;

    (四)       车辆未停放在指定停车场发生的损失;

    (五)       车辆本身缺陷或进入停车场前已发生的损坏;

    (六)       火灾、爆炸;

    (七)       车辆内装载、携带的物品损失;

    (八)       无合法牌照车辆的一切损失;

    (九)       不属于保险责任列明的其它任何损失。

     

    第五条  赔偿限额、保险费和免赔额

    (一)本保险设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对每次事故的每车位赔偿限额分汽车位和摩托车位分别确定。赔偿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二)保险费按照车位数和每车位赔偿限额计收。

    (三)本保险设绝对免赔,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500元,其中车辆盗抢事故的绝对免赔率为20%。

     

    第六条  赔偿处理

    (一)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要求赔偿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出险当地公安机关证明、被盗抢机动车辆侦察结果证明书、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关费用单据、车辆行驶证、车辆出入登记手续的原件、被保险人已经赔偿受损方的合法有效凭据。

    (二)如被保险人投保的车位数低于车辆的实际车位数,则赔偿时按投保车位数与实际车位数的比例赔偿;

    (三)保险人赔偿后,如被盗抢的车辆找回,应将车辆归还被保险人,同时保险人收回相应的赔款。如果被保险人不愿收回原车,则车辆的所有权归保险人。

     

    第七条  附加合同的效力

    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封闭式停车场:指有严格的出入管理制度并有专人看管,车辆不能自由进出的停车场。

    被保管车辆:物业服务合同明确规定停放在配套的营业性停车场中的,由物业管理企业承担保管责任的车辆。

    营业性停车场:为车辆提供有偿停放保管服务的停车场。

    车位:指按《机动车停车场许可证》载明的可停车位。

    二、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订立和构成

    信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附加游泳池责任保险(以下简称本附加险)仅在投保信达物业管理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附加。主险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的内容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本附加险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由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及所附条款、投保单等与本附加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

     

    第四条           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一)游泳者在泳池内因互相打闹、嬉水造成意外伤亡;

    (二)存放于衣物保管柜中的现金、有价证券、珠宝等贵重物品的损失;

    (三)游泳者故意行为致使其保管柜中衣物及其它物品的损失。

     

    第四条  赔偿限额

    (一)本附加条款每次事故赔偿分限额为______________。

    (二)但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