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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保险附加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2009版)

    兹经双方同意修正:

    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一)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的第一次索赔;

    2.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预见。

    (二)本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1.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本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2.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3.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