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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投保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的投保人,并另行支付了相应保险费的,对于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于境外旅行期间因急性病发作且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5日内到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对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80日内发生的医疗费用给付医疗保险金: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公立医疗机构接受治疗而发生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0元人民币免赔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县级以上(含县级)医院或者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所支出的,符合保险单签发地政府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100元免赔额后,在医疗保险金额的范围内给付急性病医疗保险金。
(三)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限可按下列情况延长:门诊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最多延长15日;住院治疗者自保险期间届满次日起计算至出院之日止,最多延长60日。但任何情况下,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期间不能超过自急性病发作之日起180日。
(四)保险人对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给付意外医疗保险金、看护保险金和急性病医疗保险金达到医疗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该项保险责任终止。
二、除《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境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第四条责任免除内容外,因法定传染病造成的被保险人身故或支付医疗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给付保险金责任。
注:
急性病:指被保险人突然发生、不及时救治将危及生命安危的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之日前180日内未曾接受治疗的急性疾病。不包括原来已患有的慢性病和慢性病的急性发作。
法定传染病: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列为法定管理的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