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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发行信用卡的金融机构可作为投保人。
第三条 持有投保人发出的信用卡的个人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省除外),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在指定的「网络医院」内进行治疗所产生之住院医疗费用给予赔偿。每宗意外事故赔偿限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5千元。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二)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四)被保险人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或因此而引致的伤残;
(六)保障地区范围以外发生的意外伤害;
(七)非网络医院之住院医疗费用;
(八)任何门诊及复诊费用;
(九)任何与医疗费用无关之住院费用如护理费、膳食费、误工费等;
(十)疾病、传染病或非因意外事故而进行内外科治疗手术而致的体残、身故;
(十一)遭遇他人的故意伤害;
(十二)从事军警工作在执行职务时所致的伤残;
(十三)被保险人因自身存在的缺陷或病症而遭受之身故或体残;
(十四)遭遇他人的故意伤害;
(十五)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 或辐射;
(十六)恐怖袭击。
第七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住院医疗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二)被保险人醉酒或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三)被保险人酒后驾车、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四)被保险人精神错乱或失常;
(五)被保险人从事打猎、漂流、探险、特技表演、搏击、骑马、赛车、极限运动等活动或运动;
(六)被保险人从事空中飞行工作(以旅客身份乘搭由航空公司或注册商业公司拥有或控制的注册航班机除外);
(七)被保险人从事犯罪活动、拒捕、被司法机关拘禁或入狱期间;
(八)被保险人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以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十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在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保险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1)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保险费交付凭证;
(4)投保人身份证明。
(5)保险人需要的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时起,本保险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进入指定「网络医院」就医,必须出示由投保人签发的有关证件,并由投保人确认属其被保险人后,由本公司授权理赔代理人审核、处理并在约定的保险金额内支付被保险人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受理非经由授权理赔代理人审理的任何索偿申请。
第十四条 本公司有权以被保险人之名义向其他个人或团体追讨本公司所支付的任何赔偿,而被保险人应协助及提交有关文件给予本公司以便索赔。被保险人同意不会影响或妨碍本公司追讨权利。
第十五条 若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释义
1、周岁: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2、团体:指国家机关、院校、企事业单位、行业组织、职业工会等中国境内的合法团体,但不包括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任何团体。
3、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4、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5、身体受伤:指因意外伤害造成的身体创伤(精神创伤除外)而并不包括任何其它原因引致之疾病。
6、网络医院:指本公司指定的医院网络内的医院。
7、肢:指人体的四肢,即左上肢、右上肢、左下肢和右下肢。
8、无有效驾驶证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9、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0、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11、特技表演:指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
12、搏击: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徒手或使用器械进行武术、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摔跤、拳击、泰拳等对抗性运动。
13、极限运动:指潜水、冲浪、滑雪、滑草、滑板、轮滑、蹦极、跳伞、滑翔、攀岩(包括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高山速降、定向运动、越野、野外生存、BMX等运动。
14、未满期净保费
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 ×(1-5%)。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15、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16、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