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保险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保险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附加主合同为准。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被保险人应为年龄在16周岁(含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在投保前未曾发现罹患恶性肿瘤的女性。
第三条 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女性原位癌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60天后,被保险人经双方约定医疗机构确诊罹患本合同定义的女性原位癌,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女性原位癌保险金,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原位癌是指子宫颈、乳腺、卵巢、输卵管及阴道部位的原位癌,源自上述部位的癌细胞局限生长未穿透基底膜或侵及基膜而导致正常组织浸润。浸润是指对组织或周围组织浸润或破坏。原位癌的诊断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的专科医生依据病理学检验结果做出。
(二)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60天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或因疾病,接受双方约定医疗机构确认有必要进行的本合同定义的任一项特定手术时,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10%给付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且每种特定手术的保险金仅给付一次,同时该项特定手术医疗保险金责任终止。
特定手术是指全乳房切除手术及子宫切除手术。
全乳房切除手术:实际接受了由主任级医师确认为是必须的为了治疗乳腺原位癌或乳腺癌所施行的单侧或双侧全乳房切除手术。单纯乳房肿块切除术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子宫切除手术:被保险人在满45岁以后根据妇产科主任医生的建议而实际接受了子宫切除手术(至少切除子宫体或者切除子宫体和子宫颈)。必须具备下列临床证据:月经过多引起贫血(血色素少于9.5g/dl)用其他治疗方法(如刮宫)不能控制;或子宫体癌及晚期子宫颈癌;或子宫肌瘤导致梗阻或大量出血而用他治疗方法(如肌瘤切除)不能控制的情况。
为了控制生育、治疗宫颈炎、轻微子宫异常出血或早期子宫颈癌而施行的子宫切除不在本保单保障范围内。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
第六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