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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财产基本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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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财产基本险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下列家庭财产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房屋主体;

    (二)房屋装修(包括与房屋装修配套的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等);
        (三)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之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字画、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纪念物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摄)像机、便携式电脑、便携式数码产品、移动电话类产品及音像制品、手表、打火机、笔;

    (三)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四)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五)其他不属于第二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三)台风、暴风、暴雨、龙卷风、雷击、洪水、冰雹、雪灾、崖崩、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面下沉下陷。

    第五条  发生本保险合同第四条的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宿人、雇佣人员的违法、犯罪或故意行为;

    (二)保险财产自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三)盗窃、抢劫行为;

    (四)政府行为或执法行为;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六)地震、海啸及其次生灾害;

    (七)战争、军事行为、敌对行为、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八)核反应、核辐射、放射性污染。

    第七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的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三)置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台风、龙卷风所造成的损失;

    (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五)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六)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原因导致的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根据其购置价格或重置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列明。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的保险价值分别为其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九条  家用电器、服装、家具、床上用品的保险金额由被保险人按实际价值或其它估价方式确定。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当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一次性足额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保险人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履行其对保险标的消防、安全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地址如有变更,被保险人应当及时书面向保险人申请办理批改手续,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损失清单;

    (三)发票;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五条  保险房屋、房屋装修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时,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中家用电器、床上用品、服装、家具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财产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若受损保险财产按比例赔偿时,该项费用也按相同比例进行赔偿。

    第二十八条  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保险人出具批单批注。被保险人需恢复保险金额时,应补交保险费。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有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保险人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