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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旅游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附加旅游疾病身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可附加于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基本险合同”),基本险合同所附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均为本附加合同的构成部分。
本附加合同未约定事项,以基本险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与本附加合同相抵触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基本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基本险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合同的投保人、被保险人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本附加合同应与基本险合同同时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突发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保险人在投保前罹患的、目前尚未治愈的疾病;
(二)基本险规定的其他情况。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五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由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并于本附加合同中载明。
投保人须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基本险合同相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第七条 由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投保人证明及保险合同;
(二)受益人身份证明;
(三)法律上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
(四)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五)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