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使居民在使用煤气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事故而遭受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第三者赔偿责任时能得到经济补偿,特开办本保险。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三条 经煤气公司同意使用管道煤气的居民用户户籍内的户主及其共同居住的近家属为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四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及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基本险
1. 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爆炸或因房内煤气泄露造成住房家庭财产的直接损失。
2. 发生上述保险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二)附加险
被保险人在住房内因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引起火灾或因房内煤气泄漏而造成被保险人人身伤害及由此产生的抢救医疗费用。
第五条 保险人对下列费用也负责赔偿:
(一)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轻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财产损失采取施救、保护措施而支出的必要、合理的费用,但保险人对该项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以本保险单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发生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但在任何情况下,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上述费用的赔偿不超过相应的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对因本款以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引起的总赔偿金额不超过对应列明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
责任免除
第六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家庭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应负的第三者赔偿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经煤气公司同意,擅自安装、使用、拆卸或搬移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二)使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生产、销售和检验合格的器具、管道及其附属设备;
(三)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四)战争、军事行为、罢工、暴动、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五)保险费交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
(六)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列明的任何原因。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有价证券、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的损失;
(二)文件、帐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图表、花、树、盆景等难以鉴定价值的财产的损失;
(三)牲畜、禽类和其他饲养动物的损失;
(四)机动车辆、自行车的损失;
(五)个人生产、流通中使用的房屋、机器设备、工具、原材料、产品以及商品的损失;
(六)任何间接损失;
(七)罚款、罚金、惩罚性赔偿;
(八)精神损害赔偿;
(九)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十)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
保险期间
第八条 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自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起保之日零时起至保险期满日二十四时止。
保险金额、赔偿限额和免赔额
第九条 本保险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第十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一条 保险费依据《民用管道煤气综合保险保险费规章》。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当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煤气公司、公安、消防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规定,妥善安装、安全使用以煤气为能源的器具、管道及附属设备,并对上述设施经常进行检查、保养、发现其有损坏、泄漏、堵塞等故障及时报修。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有名称变更、居住地址变动等情况,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和煤气公司,并根据保险人的规定办理批改手续。
如果被保险人未履行上述通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二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对损失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单证,家庭财产损失清单,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或伤残诊断书以及抢救医疗费单据,公安、消防、煤气公司、被保险人所在街道有关事故的证明、法院判决书、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以及其所能提供的其他有关单证。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第四条第一款列明的保险事故时,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家庭财产损失
保险人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损失事故,保险人最高赔偿金额以家庭财产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为限。
(二)第三者责任
每次保险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我国仲裁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判决、裁决或调解而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为准,但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第三者责任保险财产损失、人身伤害或抢救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论发生一次或多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相应的一个累计赔偿限额。人身伤害及其抢救医疗费用的赔偿办法参照本条第三款的规定。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三)人身伤害
对于人身伤害及其由此引起的抢救医疗费用均为一次性给付。死亡、伤残给付金额的标准依照保险人有关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的规定。抢救医疗费用以实际支付金额为准,但最高给付金额以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七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保保险标的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