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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综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凡被保险人所有、租用或与他人共有或替他人保管的计算机小型机、中型机、大型机及巨型机均属被保险财产范围,保险财产项目包括:
(一)计算机主机设备;
(二)计算机应用软件。
第三条 下列财产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一)用来输入数据的原始帐册、单据、文件及流程图;
(二)主机及媒体中储存的数据资料;
(三)计算机主机的附属及配套设备;
(四)磁带和磁盘。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坏,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雷电、爆炸;
(二)暴风雨、台风、龙卷风、洪水、海啸、雹灾、山崩、火山爆发、地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管爆裂;
(五)因空调、干燥机突发的故障,致使计算机房的温度、湿度发生急剧变化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
(六)在计算机配有断电保护装置或不间断电源的情况下,电压的突然升高或降低。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根据维修协议或其它协议应由制造商、供应商或其它人负责的损失;
(二)产品或设备的内在缺陷、正常的损耗与机件故障、错误拆卸或错误修理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三)不符合计算机工作条件下的使用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四)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五)战争、类似战争行为、罢工、暴动、征用或政府命令、核反应、核辐射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保险财产遭受保险事故导致的任何间接损失或费用;
(七)根据本保险合同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免赔额;
(八)其它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或费用。
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及免赔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按保险标的的原值或原值加成数确定,也可按照当时重置价值或其他方式确定。
第七条 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是出险时的重置价值。
第八条 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一条 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二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按期缴纳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使保险标的处于良好的工作及安全状态,并遵守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
保险人认为必要时,可派人对保险标的做安全检查,被保险人应提供一切必要的协助并对保险人代表提出的合理的防损建议认真考虑并付诸实施。
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第十七条 对于保险标的的任何变动,被保险人均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以便保险人对此予以批注。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因保险标的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时,应提供保险单正本、财产损失清单、技术鉴定证明及其他相关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保险合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金额:
(一)全部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部分损失
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实际损失计算;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比例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标的损失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被施救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若受损保险标的按比例赔偿时,则该项费用也按与财产损失赔款相同的比例赔偿。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支付赔偿金时,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可协议作价折归给被保险人,作价折归被保险人的金额应从赔偿金里相应扣除。
保险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险金额,并且保险金额等于保险价值的,受损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归于保险人;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取得受损保险标的的部分权利。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求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若本保险合同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保险合同,保险人亦可提前十五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均按日计收。
释义
一、计算机主机设备:指计算机主机。
二、计算机应用软件:指随机配套购置的,有明确价值的,或市场上销售的有价值的应用软件。不包括使用单位自己编制的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