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机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一)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机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因涉及2000年的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机、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它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此协议下财产损失承保范围是指对财产本身的实质性的损毁而言。
财产本身的实质性损毁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毁,特别是由于原结构的删除、腐化、或变形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器程序中的损害性的变化所致的损毁。
因此本协议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毁,特别是由于原结构的删除、腐化或变形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器程序中的损害性的变化所致的损毁,及因这些损失而致的后果损失,除非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是由投保之财产的实质损失直接引致的。
2.数据、软件或计算器程序的损毁是由于其功能、功效、使用系列或进入的损坏所致者,以及因这些损失所导致的任何商业中断的损失。
无论保单上或任何批单上所载有任何矛盾之处,兹经同意本保单不保因恐怖活动或由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也不保不论任何其它原因或事件掺杂其中,或因之而起的任何其它后果损失。又经同意,不论任何导致的原因,本保单也不保由于下列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
a)生物或化学污染
b)导弹、炸弹、手榴弹,炸药
本条款名词释义:
1.“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团体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为影响政府、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单独或代表或联合其它组织或政府而从事使用暴力,但不仅限于暴力的行为。
2.“污染”指使用或由于使用生化物质而造成的污染、中毒或预防。
本条款也不保因控制、防止、平定恐怖活动或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
若本公司宣称因由于本条款除外责任而引起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公司不负承保责任,被保险人如不同意,则须负举证之责任。
本条款的有效性不因其部分内容的失效或无法执行而受影响。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财产(不包括仓储物品),如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但本保险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
1.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2.被保险人在其它地点进行重建或替换受损财产。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财产
无论采用上述哪一种方式,目的是使受损财产恢复至原状,即经过修理或修复后的财产状态既不好于也不差于受损前的标准。
特别条件:
1.被保险财产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财产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重置费用达85%并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赔偿金额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它有效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根据下列特别规定及本保单之协议与条件(及其它经本公司同意修订之条款),本公司同意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损失后,将以该受损财产之重置价值作为计算赔偿金额之基础。
在本条款项下,“重置”意指下列工程之进行:
a)在被保险财产遭受全损时,若该受损财产为建筑物,则重建该建筑物;若为其它财产,则以类似财产取代。在任何一项情况下,重置后之财产价值只与该财产原新时之价值相同,而并不比之更佳。
b)在被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时,则修理受损部分使其恢复至大体上与受损时相同,而并不比之更佳。
特别规定
1.重置工程必须在可能情况下迅速开始及进行(在因应被保险人所需情况下,工程可以在其它场所以任何形式进行),否则,本公司将按受损财产出险时之市场价值赔偿。
2.在被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时,本公司的责任将不超过如同该受损财产在遭受全损情况下本公司应负责之重置费用。
3.本条款仅在被保险人实际的招致重置费用时始生效,否则,本公司将按受损财产出险时之市场价值赔偿。
4.兹声明各项被保险财产皆各自适用于下列的“分摊条款”:
若任何一项被保险财产在遭受损失后而需要重置,而该重置价又比出险(发生火灾或其它承保范围内之危险事故)时之保险金额为高,则被保险人将被视如同为其个人之承保人,负责该部分之额外费用及按比例分摊损失。
5.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损毁或损失时,倘有其它由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生效之保险保障该受损财产,而该保险又并非按与本保单相同之重置条款为基础,则本公司仅按受损财产出险时之市场价值赔偿。
6.若被保险人基于以上任何之特别规定而未能获得以重置价值作为基础之赔偿,则本公司与被保险人涉及有关损毁或损失之权益与责任,将以保单内之协议及条款(包括“分摊条款”)为准,如同本条款并未合并于本保单内。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重建或修复受损财产时,由于必须执行公共当局的有关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但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被保险人在下列情况下执行上述法律、法令、法规产生的额外费用,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1.本条款生效之前发生的损失;
2.本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损失;
3.发生损失前被保险人已接到有关当局关于拆除、重建的通知;
4.未受损财产(但不包括被保险的地基)的修复、拆除、重建。
二、被保险人的重建、修复工作必须立即实施,并在损失发生之日起十二个月(或经本公司书面同意延长的期限)内完工;若根据有关法律、法令、法规及其附则,该受损财产必须在其它地点重建、修复时,本公司亦可赔偿,但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得因此增加。
三、若在本保险单下保险财产受损,但因保险单规定而赔偿责任减少时,则本扩展条款责任也相应减少。
四、本公司对任何一项受损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目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在列明地点范围由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造成的损失,包括在此期间罢工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地点范围内的行为造成的损失,以及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但本扩展条款对由于政府或公共当局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罢工人员或任何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除本保单规定外,本保单扩展保险财产在发生罢工、暴乱、民众骚动过程中所遭受之损失,具体定义如下:
a)由于任何人员参加或参与其它人进行破坏或扰乱公众秩序而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b)任何由于罢工者、被逼停工工人或参加工潮、暴动、民众斗争的人员的行动,而对被保险财产造成的直接损失;
c)由于有关执法当局镇压、阻止或企图镇压,以阻止上述a)项或b)项行为之发生,或为减轻此等行为所引起之后果而作出的行动,因而对被保财产所造成的直接损失。
除外责任﹕
本扩展责任不包括:
a)由于工作停止、中断或延迟而引起的损失,或者任何商业和工业的进程受阻而造成经营上的损失;
b)有关执法当局对被保险财产实行没收、扣押、征用、占用(不论其为永久性或暂时性)而造成的损失,或由于房屋被任何人士不合法侵占(不论其为永久性或暂时性)而对被保险财物造成之损失;
c)利润之损失、延迟的损失、市场的损失,或无论任何种类的间接损失。
d)直接地或间接地由于战争、入侵、外敌行动、敌对或者类似战争行为(不论有否宣战)、内战、叛乱、革命、起义、军事式篡夺力量等或与上述这类行动有关的任何行为和事件所造成的损失;
e)直接或间接由于电网辐射、核辐射或核燃料、核燃料废物等引起的放射污染所造成的损失。
条件﹕
a)若有其它保险存在,本扩展责任不负责赔偿,除非在应由其它保险负责赔偿的额数均赔足的情况下,本公司才负责赔偿超过部分的差额。
b)如无其它保险存在,本财产险中的“比例分摊”条款在此也同样适用于本保险的任何项目;
c)被保险人应根据本公司的合理要求,尽可能采取一切步骤保护本公司的利益。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不包括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玻璃破碎损失或任何室外招牌的破碎损失,也不包括偷窃损失(破门而入偷窃损失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的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本公司将根据本条款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一、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本公司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视作仓储财产的申报金额。
二、发生损失时,若被保险仓储财产的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额,本公司按下列方式计算赔偿:
保险金额÷实际仓储财产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赔偿金额
三、本保险项下的预付保险费在本保险单生效时按保险金额的75%计收,本保险单终止时,保险费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多退少补,但退还的保险费不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四、发生损失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缴付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时的附加保险费。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在本公司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的损失赔偿后,原保险金额自动恢复,但被保险人应按日比例补缴自损失发生之日起至保险终止之日止恢复保险金额部分的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赔偿责任根据保险财产约定价值确定。一旦发生损失,本公司赔偿限额为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金额。被保险人投保时须提供详细的财产清单,该财产清单作为本保险的组成部分。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本公司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1.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2.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3.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为:
本保险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玻璃破碎损失,但不包括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
1.火灾
2.地震
本条款对每次损失的免赔金额:
本条款的责任限额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而发生的清除、拆除或支撑受损财产的费用,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因本公司保单项下承保风险造成被保险财产损失后,在重置过程中发生的必要的设计师、检验师及工程咨询人费用,但不包括被保险人为了准备索赔或估损所发生的任何费用。上述赔偿费用应以财产损失时适用的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费规定为准,但本公司在本扩展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本公司应负责任之损失后,本保单之保障扩展至包括为使受损被保险财产恢复原状而所需的建筑师、测量师及工程顾问等费用(不包括为准备索赔而引致之费用),兹声明该等费用不得超过其专业组织所订定之标准收费。
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的责任以每一事故不超过 元为限。
兹同意本保单项下之保险财产遭受承保的危险所致损失后,但修复过程中对请来的设计师、检验师和工程咨询人员等,根据当时收费标准而支付的费用(不包括因准备索赔单证而产生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此项费用以不得超过____________为限。而收取的费用标准应是政府某一专业机构认可的标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上列明的场所至 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1.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2.若另有其它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3.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正常道路上行驶的有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物(货物除外)因清洁、改装、修复或其它类似目的,暂时迁移并置存于保险单载明之保险标的物地址以外可关闭的处所,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失时,本公司亦负责赔偿。本公司对每一事故之赔偿金额以该项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 %为限,最高不超过 。
保险标的物在运输途中或展览会场内不适用本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财产的自动升值,增加资产的金额以不超过相关项下的类似财产保额的 %为限。被保险人须每季度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险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修改、增加或改良而增加的财产价值(并不包括因被保险财产本身增值、涨价而造成的价值上升),该增加金额以不超过总保险金额的百分之 为限。
在本条款项下,被保险人需于每季季末向本公司申报任何财产的修改、增加或改良,并缴付相应之增收保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保险财产在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的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物质的损失,但被保险人须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本公司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扩展条款项下总合同价不得超过: %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本保单将扩展承保投保人对被保财产进行修理、变更、保养、维修工程期间所造成的损坏,如该工程聘请独立承包商,则该责任的每一工程合约金额不超过RMB1,000,000为限,而本公司同意扩展承保该工程之风险同时,亦同意扩展承保该工程进行期间引起的被保财产损失,超出此限额者,需事先告知本公司,本公司有权收取附加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影响,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责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负,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因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作下列之通知时,本公司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
但被保险人在知情后一个月通知本公司有关前项迟延、错误和遗漏未报之事项,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所占用的场地、被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而受拒付,但被保险人一旦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立即向本公司申报上述情况,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注释:本条款明确了被保险人疏忽或延误的法律责任,可广泛使用。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项下的赔偿责任不因被保险人非故意地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申报有关所占用的场地、保险财产价值的变更或其它有关信息而被拒付,一旦被保险人明白其疏忽或遗漏,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向本公司申报,并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支付自风险增加之日起的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不正确的、有缺陷的或错误的评估不可视为非故意的错误与遗漏。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中列明的地域范围内,保险财产于运输途中或临时储存期间发生保险事故遭受的损失。
本条款每次运输的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在运输途中或临时存放于他人地方(只限于 范围内)时所遭受的损失、毁坏或损毁。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的责任以每一运输工具 或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元为限。
本公司承担的责任在运输工具无人看管或者超过运输工具核载数量时所发生的损失或损毁,本公司概不负责。
被保险人同意承担每次事故免赔额 。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非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的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第三者所有的或控制的车辆、牲口碰撞被保险的建筑物、围墙、门栏等直接引起的物质损失。
本保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丢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保险财产无人看管超过七天,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一、本公司对加保盗窃险的财产,在保险期限内因被抢劫或盗贼暴力侵入保险财产存放处所(以下简称“盗窃”)而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负责赔偿。
加保盗窃险的财产,除特别约定并在保单或批单上载明者外,不包括本公司财产保险条款所列的不保财产。
二、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2.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坏。
三、保险财产若遭盗窃,被保险人应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追查损失财物,同时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在本公司认为有必要派员进行现场调查时,给予便利。
被保险人应在通知本公司后十天内提出索赔。
四、被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
1.保险财产被盗窃的事实经过报告;
2.向公安部门报案的报告副本;
3.损失清单及有关帐册、单据;
4.其它本公司认为必要的单证。
如发现被保险人提供的单证有任何虚假、欺骗或夸大时,本公司对该项索赔不负赔偿责任。
五、本保险是本公司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本条款与财产保险条款的任何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本条款未规定之处,按财产保险条款办理。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因烈度达到保险财产所在地地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所导致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被保险财产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故。
二、除外责任
(一)因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所致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因地震导致的营业中断或其它间接损失。
(三)由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发的损失。
(四)其它不属于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三、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
四、免赔额
每次事故人民币_______万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最高者为准。
五、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几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约定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交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地震责任。
一、保险责任
1. 保险人依据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保险标的下列直接损失:
(1) 直接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公布的震级 M5 级且烈度达到 V1 度以上的地震)震动或地震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喷发、埋没、爆炸、地陷、地裂、水灾、泥石流及滑坡所致的保险标的直接损失;
(2)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损失扩大,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施救保护措施,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2.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灾害损失扩大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由保险人在实际支出的金额内按投保比例承担。本项费用赔款金额以赔偿限额为限。
二、除外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保险事故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
(1) 核爆炸、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2) 行政行为或执法行为所致的损失和费用;
(3) 盗窃行为所致的损失;
(4) 因计算器2000年问题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
(5) 其它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三、保险期限
本扩展地震责任保险期限与主险相同。
四、赔偿处理
保险标的因“一次保险事件”(即一次地震时限为连续72小时)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人按照实际损失的投保比例,并扣除免赔额后承担赔偿责任,但最高不超过每一项受损标的的赔偿限额。若保险单所载财产险不止一项时,应分项计算赔款金额。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所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按实际支出的投保比例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该项受损标的的赔偿限额。
确因建筑商施工质量造成或加重保险财产损失而应由建筑商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建筑商索赔。如果建筑商不予赔偿,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赔偿请求,按照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建筑商追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建筑商追偿。
五、赔偿限额
最高赔偿限额为主险保险金额的80%。若保险单所载财产不止一项时,每一项财产最高赔偿限额为保险单上分项列明财产保险金额的80%。
六、免赔额
每次事故HKD10,000.00元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最高者为准。
七、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被保险财产因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并因此构成一次意外事故而扣除规定的免赔额,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期限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期限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迭。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公司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条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工地上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数量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若建筑、安装工程需设材料仓库,则库存物应分置若干库存点,每一库存点的材料不得超过以下列明的金额,每一库存点或间隔50米或由防火墙分隔;所有易燃物,尤其是所有易燃液体和气体的放置地应远离正进行建筑、安装的财产或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五、试车开始时,所有为设备进行而设计的消防设施必须安装就绪并能使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本公司应负责之损失后,在经本公司同意下,本保单所提供之保障扩展至包括下列费用:
1.清理受损被保险财产之残骸;
2.拆散及/或拆除被保险财产之受损部分;
3.以支柱支撑或支持被保险财产之受损部分。
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的额外责任以每一事故不超过 元为限。
公司同意及宣布如投保人在不知道的情况下,其物业的用途被改变或物业的风险程度增加,其保单不会因此而失效,但保户在知情后必须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支付因此风险增加后所需的附加保费。
本保单针对保障之损失所支付的保险金将会在抵押利益的范围内付予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
公司同意在有损失或损害时,在抵押利益范围内赔偿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
扺押人或受保财产所有权人之任何行动或疏忽或在受保楼宇内外之工作而令风险增加,在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属于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利益范围内之保险将不会因此失效。
但当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知道所有权已变更、受保楼宇改建或其危险因素增加,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应尽快将所知之变更、改建、风险增加通知公司,并付予从这风险开始增加时,公司要求之适当附加的保费。
公司同时同意随时付予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在本保单所投保之损失或损害之金额而其对扺押人或所有权人所享有要求负责之权利随即消失。与此同时公司将合法地取代其位置。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须根据公司的要求,合理地执行一切契据转让和有关的行动,从而使公司能有效地接收其代位权。但上述代位权的改变,将不会对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索取全部的赔偿有所影响。
本条款将不会在任何途径对公司、扺押人、或受保财产所有权人构成或认为构成任何豁免、损害或影响公司对扺押人或受保财产所有权人之权利或减轻加于扺押人或受保财产所有权人在保单上或法律上之责任。上述权利、责任对公司、扺押人或受保财产所有权人将会维持全部之效力和影响。
公司保留随时有权取消本保单的权利,但抵押权人或抵押权受让人之权益只会在取消通告发出的十天后才告失效,与此同时,本条款亦相应取消。
日期: XXXX年XX月XX日
保单编号:XXXXXXXXXXXXXX
抵押权人权益
XXXXXXXX (以下称“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下的保险财产(“抵押物”)已经根据一份日期为XX年XX月XX日的企业动产抵押合同抵押给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XXXX。恒生银行(中国)有限公司XXXXXXX(以下称“抵押权人”)为本保险单下的第一受益人。
本保险单下或根据本保险单作出的任何赔偿和保险金应首先直接支付给抵押权人。
通知
直至抵押权人书面通知保险人为止,保险人应通知抵押权人:
1. 其拟撤销任何保险或发出任何保险的撤销,并应至少提前十四(14)天通知抵押权人;
2. 以下事项:
(1) 保险的任何涉及抵押物的重大改变;
(2) 保险的终止或期满;
(3) 保险到期而没有续保。
并至少在任何该等更改、终止或期满或续保日期前提前十四(14)天通知抵押权人;
3. 任何拖欠支付保险费的情况;
4. 保险人已知并且认为可能会使保险完全或部分失效或不可执行的任何行为、遗漏或事件;
5. 在该保单下与抵押物有关的任何索赔。
其他条款
1. 如果被保险人无力偿债、破产、清算或歇业,保险人应仍旧根据保单的条款在剩余的保险期内承担责任,如同其在没有该情况下,其应承担的保险责任一样。
2. 就抵押权人而言,对于在通知抵押权人保险完全失效或部分失效、废止或不可执行后十四(14)天内所发生的任何行为或事件而导致的任何索赔,保险人应继续承担责任。
抵押权人不须支付保险费。
楼宇保险不包括任何低于其最底层建筑物地平线之部份。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本公司应负责之损失后,本保单所提供之保障将扩展至包括下列费用:
a) 以特快或特别速递递送零件的必然费用;
b) 为加速完成本公司授权实行之修理工作而需要工人超时(包括周日、假日及夜间)工作所引致之费用。
在本条款项下,本公司之额外责任以不超过 元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被保险财产发生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则本保单扩展承保:
1. 零部件的运送费用(包括空运费用);
2. 经同意进行的修理所必要的劳工加班费用(包括星期日、节假日、夜晚加班)。
但赔偿限额不超过损失金额的5%。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 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下列特别费用,即:加班费、夜班费、节假日加班费以及快运费(不包括空运费)。但该特别费用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的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特别费用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保险标的物之毁损或灭火而引发重建所需之建筑师、勘察师及顾问工程师之费用,但非为预备索偿之费用。并已确认该支付之费用将不超出有关部门规定之特定收费表。
本保单所承保之公模,如因承保风险引致损失时仅按工料价值理赔。至于其它图案设计费用,则不包括在本保单赔偿范围之内。
在被保险财产遭受本保单承保范围内之风险事故后,本保单扩展承保以下费用:
a) 被保险人因需要休班雇员协助灭火或抢救而引致之额外补贴;
b) 因重新添置或补充在灭火时经使用的灭火设备而引致的费用;
c) 参与灭火之消防机构向被保险人收取之费用。
在本保单项下,本公司的责任以每一事故 元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保单承保的风险引起的下列损失:
1. 灭火过程中的费用;
2. 清理水和其它物质的费用;
3. 清理费用;
4. 暂时性防护设施建造费用。
本保单对财产损失和灭火费用的责任不应超过每次事故人民币20万元。
灭火费用不应计入本保单项下财产的重置价值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同意,本保单中‘其它财物’包括:
a)未另特定投保的金钱及邮票或印花。每一事故之最高赔偿金额为 元;及
b)文件、原稿及商用文具,但只限于其作为文具材料之价值,连同重新抄写该文件所需之文书工作费用,而并非其包含之资料对被保险人而言所存之价值。每一事故之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一文件、原稿或商用文具 元;及
c)计算机系统记录,但只限于其物料价值,连同复制该旧有记录所需之文书工作费用,而并非其包含之资料对被保险人而言所存之价值。每一事故之最高赔偿金额为 元;及
d)样本、模型、铸模、计划图及设计图样。每一事故之最高赔偿金额为每一样本、模型、铸模、计划图或设计图样 元;及
e)员工拥有而未另自行投保之脚踏自行车、衣物用品及其它私人财物。每一事故之最高赔偿额为每一员工 元。
兹声明因被保险人给付附加保险费,虽另有条文声明不保,本保险单扩展承保在保险期限内因直接由山泥崩塌或地陷引致之损毁,但不包括:
1.直接或间接由于下述事件引致的损毁:
1)海岸的侵蚀
2)地层升降
3)建筑物基础下陷或人工堆填土地于完工五年内下陷
2.因山泥崩塌及∕或地陷引致小径、平道、篱笆、闸门、边界、护土墙的损毁。
3.除特别声明承保者外,搬移山泥崩塌及∕或地陷引起的残砾或重整地盘的费用,除非重整地盘为修理所保财产所必需者。
4.由于设计或工艺错误、或使用劣质物料引致的损毁。
5.任何种类或形式的后果损失或损毁。
保证:
1.受保人应保持所保财产处于良好状态,并采取一切负责任的措施以防上述所保灾害的发生。
2.受保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以下情况:
1)在所保财产下面、周围或邻近地区动工挖掘工程,在此情形下,本公司有权改变或取消本保险单所提供的保障。
2)发生所保危险而影响所保财产之场地之任何部分(不论是否涉及所保财产)或其周围环境。
在被保险人已适当地尽其本分遵守本保单内所载特约条款之情况下,任何在被保险人不知情及未经其同意的情形下发生之违反特约条款行为,均不影响被保险人在本保单项下所应获之保障。
被保险人必须遵守下列政府机构所公布之一切有关各项规章、条例及任何通告,如不遵守则足以影响或增加本保险单所保之危险情况:
1.消防局及/或
2.劳工处及/或
3.危险品条例及/或
4.工厂及工业经营条例及/或
5.其它有关条例。
但如经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明对某项规章、条例或通告,可以毋须遵守者,则不受本条例之约束。
在被保险人缴付相应之要增收保费后,本公司同意本保单内所载保险财产(仓储存货除外)之保险金额于每一保险期限内以全年百分之 的增幅上升,其真正增加之百分比将按保险开始日至发生损失日之累计天数与整个保险期限之累计天数的比例计算。
被保险人需在每一保险续保日通知本公司:
1.下一保险期限开始时之保险金额;
2.下一保险期限所需增幅之百分比。
除非另外特此声明更改,本保单所有条款均适用此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在保险期限内或从损失发生之日起,本保单将自动赔偿在通货膨胀或原材料/劳动成本增加情况下被保财产的增值,以不超过保险金额的10%为限,被保险人应在保单到期时通知本公司所有的增加额并支付按天数计算的附加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约定比例:10%)
本公司有权于任何时间取消本保单。在本公司作出此项决定时,将以挂号寄付信件至本公司最后知悉的被保险人地址给予30天通知,并按日比例计算退回保险费予被保险人。被保险人亦应提前30天通知本公司取消本保单,而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将按短期费率计算退回保险费予被保险人。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按本公司短期费率计收,保单的最低收费为人民币100元整或未到期部分保费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特别载明适用本条款之保险标的物于约定之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倘其保险金额已达该标的物实际价值之百分之八十五者,本公司就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受本保险契约之比例分摊之限制。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特别载明适用本条款之保险标的物于约定之保险事故发生并造成损失时,倘其保险金额已达该标的物实际价值之百分之八十者,本公司就保险金额范围内按实际损失金额赔付,不受本保险契约之比例分摊之限制。
兹经双方同意,装载保险标的之车辆或货柜暂时停置于保险契约所载明的处所时, 本公司对该保险标的物于保险期间内,因发生保险事故所致之损坏或灭失,亦负赔偿责任。
兹经批明并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对于当保险事故发生时,政府为防止因保险事故所致之火灾扩大蔓延,而下令拆除保险标的物之损毁或灭失,本公司仍负赔偿之责。
所保之衣服如遇火灾或闪电所致之损失时依照一般洗衣店对顾客所承担之责任赔偿,但其所值以不超过灾害刚发生前之市价为限。
租金保险只赔偿所保楼宇(全部或部分)因损毁而不适宜居住所引致之租金损失,其赔偿额将不得超过上述不宜居住的日期(因修理或重建)与整段租金保险日期相比所得比例乘租金保额所得之数。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大承保在保险契约载明之处所内,置于平台上,通廊中之财物。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标的物因保险事故所致之毁损或灭失,经本公司理算后,若其损失金额已确定的部份,得先预付部分赔款予被保险人,惟该先行预付之赔款须于理算完成后应赔付之金额中扣除。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所承保之保险标的物,因保险契约上之责任范围所引起之损失,保险人需负赔偿责任时,若初步预估的赔偿金额为超过RMB 时,为最终厘清保险责任及赔偿金额时,可指定以下其中之一家的国际公证公司来为损失作最终之论定,此邀请公证公司的所有开销费用皆由保险人全部负担,不影响被保险人赔款的全额赔付。
本合同订约双方协议的国际公证公司名单如下: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的条件和保证将分别适用于每一承保风险,而非共同适用于所有承保风险。 因此,对某些条件和保证的违反仅使该违反所适用风险的那一部分保障失效,不影响有关其它风险保障的有效性。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新增加的保险处所的财产,但被保险人须在90天内将被增加财产通知保险公司并支付额外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批单中的“烟”指由于保单载明场所内的加热或烹调装置的突然、不寻常和操作失误引起的烟,并且该装置经烟道或通风孔与烟囱相连。但壁炉或工业装置产生的烟除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契约承保之保险标的物,其保险金额系以实损实赔(First Loss Insurance)为基础,保险期间内每一次保险事故发生时,以实际损失赔付,不受保险契约之比例分摊之限制,但保险期间内累计之赔偿金额仍以保险金额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于营业处所内之流动通讯装置及设备包括手提电脑、传真机、对讲机、照相摄像器材、投影仪等,赔偿按被保险人提供的清单.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存放于被保险地址内的移动电话及手提电脑由于使用暴力入侵的偷窃,入室行窃或暴力抢劫造成的损失,但必须提供派出所的立案报告。
双方进一步约定,本保单对无人照管和未采取安全措施的移动电话及手提电脑的损失不予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为保护待修复或置换损坏财产而发生的合理的保障场所安全的临时保护费用。
本条款下的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超过 元。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单扩展承保发生保单承保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过程中或损失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事故蔓延和损失进一步扩大,而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所发生的合理、必要的费用。这一费用应单纯出于防止灾害蔓延、制止损失扩大的目的,并且被保险人应保存有关费用的帐务记录待查。
(一) 保险责任
因暴风、暴雨、洪水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保险费率
附加险年费率:1‰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一)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 降雪量超过国家规定的荷载标准;
2. 凌汛期间,水流不畅,水位上涨或升高,致使江河水及冰块溢出堤坝;
3. 积雪在物体上结成冰块,重量和下垂拉力加大。
(二)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冰雪溶化后,形成山洪和水灾;
2. 冰冻灾害。
(三) 保险费率
附加险年费率:0.2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一) 保险责任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石崖、土崖、岩石受自然风化、雨蚀、崩裂下塌;
2. 斜坡上不稳定的岩体或土体在重力作用下突然整体向下滑动;
3. 大雨或冰水使山体泥沙、石块透湿发生的崖崩或突然爆发的泥石流。
(二) 保险费率
附加险年费率:0.2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一) 保险责任
气象部门认定的雹灾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 保险费率
附加险年费率:0.25‰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一) 保险责任
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自有的水暖管因火灾、爆炸、雷击、飞行物体及其它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高压、碰撞、严寒、高温造成爆裂、致使水暖管本身损失及其它保险财产遭受水淹、浸湿、腐蚀的损失。
(二)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 水暖管因年久失修、腐蚀变质以及未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2. 水暖管安装、检修、试水、试压。
(三) 保险费率
附加险年费率:
1. 一般工业为0.5‰
2. 化工、仓储行业为1.2‰
本条款与基本险条款内容相悖时,以本条款为准,其它未尽事项以基本险条款为准。
(每一事故及全期累计人民币********元)
对由于任何本保险应负责的损失导致被保险地点或其周围的排水沟、水槽、下水道及类似设施淤塞,本保单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为消除、清扫及/或修理该排水沟、水槽、下水道及类似设施而发生的费用,但本公司责任以每一事故及全期累计人民币******元为限。
在决定哪些财产应包含于清偿损失基础时,本公司同意以被保险人提供账目中该财产所登入之类别为准。
(每一事故及全期累计人民币******元)
对由于任何本保险应负责的水管(包括地下水管)或水缸损失导致用水溢出,被保险人因此而需多付的用水费用,本保单扩展赔偿。但本公司只负责事发该月费用超出事发前12个月每月平均费用的金额,并以每一事故及全期累计人民币******元为限。
租户改善条款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租户对属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财产作出的改动、增加或修改,但保险金额必须已包括该等改动、增加或修改的费用。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租户对属被保险人拥有或负责的财产作出的改动、增加或修改,但保险金额必须已包括该等改动、增加或修改的费用。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由于火灾或雷击造成冷藏设备的全部或部分毁坏而引起的温度变化导致的被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但不超过RMB1,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注释:此条款附加时应设赔偿限额。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任何被保风险造成的损坏而导致的重新安装、安置机器设备的费用。但本保单项下的总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空运费。但该空运费须与本保险单项下予以赔偿的保险财产损失有关。且本条款项下的空运费的最高赔偿金额在保险期限内不得超过以下列明限额。若保险财产的保额不足,本条款项下空运费的赔偿金额按比例减少。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最高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对于任何由一对或一套物品组成的保险项目,本公司将不参考该单个物品或多个物品作为一对或一套中的组成部分的特殊价值,既不负责赔偿超出任何被丢失或损毁单个或多个部分的价值,也不负责赔偿超出在该对或该套保险价值中的所占比例的部分。
延迟支付条款
被保险人未按保单约定支付保费时,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得到保险公司书面通知后14天内支付保费时,该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公司同意放弃由于支付本保险单项下的赔款而可能获得的, 对任何母公司或子公司的所有的代位权, 但须以本条款的所有保险人都遵守本保险单所规定的各项条件为前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在赔偿期限内如果为获得营业收入,被保险人或他人代其在营业处所以外的地点,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则有关这项销售或服务所给付或应给付的金额,在计算赔偿期限的营业额时应包括在内。
如本保险单未承保经营业务的维持费用(根据本保险单规定对毛利润的定义,在计算毛利润时已予减除),在计算本保险单项下,可以取得补偿的营业费用增加的赔偿金额时,只赔偿营业费增加乘以按毛利润与毛利润加上未保的维持费用之比例所得的那一部分额外费用。
兹约定,由于邻近营业处所的财产遭受(本保险单所限定的)损坏,使营业中断或受到干扰,因而导致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而上述损坏将阻碍该财产的使用或堵塞其通道口,则不论营业处所或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内的财产是否遭受损失,这项损失均应视作由于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兹约定,本保险单所列明的“损失”一词应具有下列含义:
1)由于营业处所发生传染病,而取消客户预订或不能接受预订;
2)在营业处所发生谋杀或自杀;
3)旅馆客人由于食用营业处所提供的变质或受病菌感染的食物或饮料而致伤害或引起疾病;
4)由于营业处所的排水设备及其它卫生设备发生缺陷,遵照主管当局指示,关闭全部或部分营业处所。
本公司对每次事故损失所引起的本条款项下的索赔,不负责事故发生后头三天的损失。
被保险人务必注意使一切对象适合其原定用途,并应克尽职责,使营业处所避免发生上述意外事作,是本公司负担任何赔偿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兹约定,如未发生本保险单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不能供应电、气或水,使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指定的外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所致,而不能供应电、气或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或公共供电单位分站的财产遭受的损失(本保险单的定义)所致,则这项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本公司对下列损失不负责任:
政府、市政或地方当局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其任何部分的有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当局或部门不是单纯出于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此后不迟于六十天为止并由于发生损失而营业受到影响的一段时间。
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本公司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责任。
本公司对上述每停止供应的头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任。
在任何起诉或诉讼中,如本公司认定,由于本条规定,损失或损坏不在本保险所保的范围以内,被保险人应负举反证的责任。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兹约定,在本保险单各项保险金额的限度以内,如果因本保险所承的风险,保存在营业处所的应收未收帐目的记录遗失,受毁或受损,本公司可以赔偿下列各项:
1)顾客应付被保险人的一切数额,但以被保险人因损失帐册的直接后果,而不能收取这些欠款为限。
2)因损失帐册而必须支付的超过正常收款费用部分的费用。
3)证明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任何索赔时必须支付审计师的合理费用。
但以被保险人能凭审计师的书面证明证实其损失的为限。本公司在本扩展责任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能超过------美元。
本扩展条款只适用于保险期内发生的应收未收帐目记录灭失或损毁。
本条除上述规定外,其它均以本保险单所载条款为准。
为了使本保险不因损失而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可对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保险期限终止日止就损失数额部分支付适当的额外保险费系恢复保险金额。
如予要求,本公司在赔偿期间可以每月预付赔款。
被保险人如最迟在任何保险单年度满期后六个月内声明,根据审计师(查帐员)的证明,与任何保险期最接近同期的十二个月会计期间所赚得毛利润少于所保保险金额,可按比例退还差额部分的保险费,但退还保费不得超过保险期内对此项保险金额所付保险费的三分之一。如因任何意外事故而在本保险单项下索赔,则上述保险费的退还,只限于非该意外事故所造成保额减少的那部分差额项下的保险费。
兹同意本公司为调查或核实本保险项下索赔所需被保险人会计帐册或其它业务帐册或文件中的任何事项或细节,可由被保险人的审计师提供,如适时其正为被保险人进行上述一类文件的定期工作,其会计报告将作为有关赔案的初步支持文件。
如被保险人业务是分部门经营而它们的经营成果是可独立确定的,则本保单中有关毛利润一项的条款将个别地应用于每一部门,但如上述一项的保险金额少于各部门(不捆是否受损失事故所影响)毛利润率乘以其年度营业额(如最高赔偿期超过12个月时,以按比例增加的倍数计)所得的总和,赔偿金额将按比例减少。
在决定哪些帐目应包含于赔偿损失基础时,本公司同意以该帐目在被保险人提供的帐册中被登入之项目为准。
发生财产一切险及/或机器损坏险保单应赔付或须负赔偿责任的损失,是本保险部分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但如该损失只因为不超过财产及/或机器损坏险部分所注明的免赔额而不获赔偿,本部分仍负责赔偿由此造成被保险人经营中断的损失。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被保险人遭受炸弹恐吓,不论被保险人财产有否遭受损失,因此需要从被保险地点撤走客人,导致营业中断或受干扰而遭受的损失。
(赔偿期限******星期)
兹同意在发生财产一切险分所保风险后,直接导致政府当局颁令禁止接近或进入保险地点,致使被保险人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遭受的营业损失,本保单负责赔偿,但本公司责任以不超过连续****星期为限。
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9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或拒绝接受续保本保险单。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适用下述条件:
被保险人应按下述间隔时间,对带有涡轮的机器或其部件在彻底打开机器的状态下,自费进行检修,同时,须至少提前两星期通知本公司其检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的代表能到达现场:
1. 在连续负荷情况下进行主要营运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且其配有具备现代技术标准的综合测试设备,而该现代技术标准可以完全控制该机器的营运状态,则应至少四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
2. 不属上述范围的蒸气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每三年检修一次。
本条款适用于保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
3. 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 但至少每两年检修一次。
4. 水涡轮机及涡轮发电机,应按制造商的建议检修。
无论本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检修间隔时间应从第一次营运开始或所及涡轮发电机或其最后一次检修起算。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通报涡轮发电机在运行中的重大变化,对因此而采取的措施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 本公司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期申请。
若在上述1-4条所提及的相应检修期限超过后发生保险索赔,则本公司仅负责赔偿额外修理费用,但不包括拆卸、安装及类似费用,该拆卸、安装及类似与检修有关的费用应视为检修费。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事故造成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高于750KW并有两电极的马达以及高于1000KW并多于四电极的马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明细表中第____项适用下述条件:
在经过8000小时营运或500次启动后或至少上次检修后两年内,被保险人须自费在完全打开机器的状态下安排年检、年修(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本公司其年检、年修的时间以便本公司代表能到达现场)。对新电动马达,应在2000小时后或至少营运一年后进行检修,并且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提供检修的结果报告。
不论保险何时生效,上述条件均可适用。
被保险人可申请延长检修的间隔期, 本公司在认为风险不增加的情况下应允许其延长申请。
若被保险人未遵守本批单条款的规定, 则本公司对在进行检修时发生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单对保险标的物的变动、增加或改良致保险金额增加者(亦适用存货),予以自动承保,惟以不超过该项保险标的物保险金额的10%为限。被保险人应尽速通知保险公司保险金额之变动,并以日数计收保费。
本保单扩大赔付:
1. 被保险人应分摊之消防费用
2. 耗用消防器材之费用
(限额为损失金额的10%)
扩大承保被保险人新取得之财产或新增处所之财产。
限额:该项标的物保险金额15%
保险公司以暂保方式承保,但于下列任一情形发生时,效力即行终止:
1. 新取得之财产或新增处所之财产满90天者
2. 新取得之财产或新增处所之财产已通知保险公司,且已增加原保险契约保险金额者
3. 本保险契约之保险期间已届满者
保险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被保险人为准备或证明理赔金额所发生必要且合理之费用。
每次事故限额:损失金额的10%
(限额为损失金额的10%)
在事先征得保险公司同意后,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准备索赔过程中为制作或证明保险公司所需得任何记录、信息、证据或其他证明材料而所花费得合理得材料和人工费用。本保险单项下保险公司对财产损失及此类费用得总赔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期限内累计限额500,000.00元)
具计量功能或功率输出力或产能(以下称功能)保险标的之损失,本公司依其置换财物,按下列约定赔偿被保险人但受损标的系采修理者,本公司依修复至损失前原状且不超过或优于原标的物新品所具功能所需费用,负赔偿之责为限,并不得超过全损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
a) 以小于或同于原全部功能设备重置换时,其重置费用。
b) 重置项目具大于原有全部功能,但重置费用未超过原设备者,以其重置
费用为准,不扣减产能提高所生影响。
c) 重置项目具大于原具全部功能,而其费用大于原设备重置价值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乃:
i ) 依「恢复或重置条款」(a)项估算之受损标的恢复费用,
ii) 或以标的物产能占置换产能之比例乘以新重置产品之费用。
以两者较高者为准。
赔偿金额与新品重置价格之差额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
但受损标的系采修理者,本公司依修复至损失前原状且不超过或优于原标的物新品所具功能所需费用,负赔偿之责为限,并不得超过全损时本公司之赔偿责任。
保险标的物发生毁损灭失时,为执行政府法令规定,于重建、重置或修复该保险标的物所发生之费用:
(1) 拆除任何未受损标的物之额外费用
(2) 在其它地点重建重置或修复该受损标的物所实际发生之费用(不包括土地成本)但不得高于在原地重建重置或修复之费用。
每一事故赔偿限额:RMB3,000,000.00
放弃代位求偿条款(关系企业)
放弃对关系企业之代为求偿权
保险标的物因清理、改装、修复或类似之目的迁移至其它处所,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仍对该迁移之保险标的物负赔偿责任。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该项标的物保险金额的10%
本保限单扩大承保被保险人因使用或拥有的锅炉或压力容器所致其本身或引起之毁损灭失。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损坏和损失,及锅炉和压力容器爆炸或变形造成的损失,以下述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为限:
保险金额:RMB
赔偿限额:RMB
此扩展条款适用下列定义及除外条款:
(1) 定义
a. 爆炸系指锅炉和压力容器由于受到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的压力(点燃的液化气产生的压力除外),而产生的任何部位的突然、猛烈的移位伴有内部容积物喷溢。
b. 变形系指被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由于受到内部蒸汽或其他液体压力(点燃的液化气产生的压力除外)而发生的任何部位的突然的、具有危险性的扭曲变形,不论是否伴有破裂。
c. 下列缺陷即使需要修理或更换也不能被认为构成爆炸或变形:
(a) 材料的自然磨损或被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由于燃料泄漏而受腐蚀;
(b) 被保锅炉和压力容器任何部位的逐渐发展的变形、扭曲;
(c) 被保锅炉和压力容器破裂、破碎、起泡、容器壁变薄、凹凸不平,即使伴有泄漏;
(d) 接口脱落,但由此造成的爆炸、变形不在除外之列。
(2) 除外责任
本公司对于下列原因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费用不负责赔偿:
a 对被保锅炉和压力容器进行水压测试;
b 由锅炉也压力容器内含化学反应或燃烧引起的爆炸变形
被保险人应合理谨慎地遵循有关当局对锅炉及压力容器检查维修的规定。
对于被保险财产之定义具争议性时,保险公司同意以被保险人帐册及帐面资料为基准。
扩大承保被保险标的物因地震及海啸所致之毁损灭失。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物进行改建、增建、装潢、修复及日常之维护保固,并不影响本保单效力。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为清洁、维修、修理或其它类似目的而临时移动时,从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场所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任何地方由陆路、水路、铁路和航空往返运输途中因承保的风险所导致的物质损失。
本扩展条款受下列条件限制:
1. 被移动保险财产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该项财产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金额,也不得超过本保险单项下总保险金额减去所承保的建筑物和仓储物品保险金额的10%;
2. 若另有其它保险存在,则本扩展条款不适用;
3.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本保险单项下承保的各类仓储物品或商品,上述物品若因移动而遭受损失,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4. 本扩展条款不适用于下列财产:
1) 领取交通执照的机动车辆和汽车底盘;
2) 他人委托被保险人管理的财产。
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的5%
本保险契约扩大承保保险标的物进行小型之改建、增建、修复、试车或测试时,因突发不可预料之意外事故导致本身之毁损或灭失,需予修复或重置时,本保险亦负赔偿责任。
(每一工程合同价格以不超过RMB5,000,000.00为限)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责任范围风险造成物质损失,需修理﹑重置或替换受损财产,如须缴付关税及其它税项,即使在原来购买或进口该保险财产已放弃关税及杂费和/或在保单生效之后才征收的,该税项将由保险公司承担.
所有组成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单下的权益应被认为如同各方当事人拥有独立保单下的权利一样,每一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下的正当权益不因其它被保险人的欺诈﹑错误告知﹑隐瞒,或违反保单条件等违法或过错行为而受损害.但本公司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扩大承保委外加工之货物,因发生约定保险事故所致毁损或灭失。
本公司对于工人不定时在承保处所内从事结构性施工或其它施工时,本保险契约之效力不受影响。
扩展承保电脑设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项下明细表中列明的电脑设备,如发生本保险责 任范围内的损失,其赔偿金额应按受损保险财产的重置价值计算。
重置价值是指:
一、重新购置和替换受损电脑设备;
鉴于电脑设备更新换代的频繁,被保险人可以重置损失发生时市场上对原有设 备的更新设备机型。
但本重置方式基于下述条件:
a.本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能因下列原因而增加,被保险人要求按自己的方式进行 重新替换受损电脑设备,即本公司对于任何单项设备的赔偿限额不能超过保险金额。
b.被保险人对于所有的电脑设备按照购置原值投保。
二、修理或修复受损电脑设备;
特别条件:
1、被保险电脑设备若发生部分损失,需进行修理或修复的费用不能超过该财产 全部损失应赔偿的金额。
2、若受损电脑重新修复或重建所产生的费用高于该财产发生损失时的保险金额 ,本保险的赔偿按该保险金额与受损财产重置价的比例确定,计算方式如下:
(受损财产保险金额/受损财产重置价值)*损失金额-免赔额=赔偿金额
3、若遇下列情况,本公司的赔偿将按不高于受损保险财产的市价计算:
(1)被保险人没有合理的原因和理由推迟延误、重建或修复工作;、
(2)被保险人没有对受损财产进行重建、替换或修复;
(3)发生损失时保险财产由其他有效的保险单承保,但该保险单没有按与本条 款一致的重置价值条款承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保险人可以被保险人提供的损失原因证明、程度等的照片、实物证据及其他损失现场材料为定损定责依据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飓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 本保险不因下述原因而失效:在被保险人不知情的前提下, 承保财产占用性质改变或风险程度增加。但是一旦知道该情况, 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缴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要求增加的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若发生火灾或本保险单项下其他承保风险造成保险财产全损需进行重置,在财产损毁开始之时应予发生的重置费用,超出保险金额达百分之二十以上,则被保险人将被视为超出部分的自保人,并将相应地按比例承担损失。保险单中与本附加条款有关的每一项目应分别适用前述规定。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财产因水管爆裂造成的水淹损失。
兹经约定,本公司对水管爆裂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负经济赔偿责任,但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在水管及其附属设备发生意外事故时,被保险人应采取措施积极抢救,为减少保险财产损失而进行施救、保护、整理所支付的合理费用,被公司也负赔偿责任。
水管及其附属设备意外事故所致保险财产的水淹损失,如应有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三者要求赔偿,而后如被保险人提出要求,本公司也可以按照本条款先予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将向第三者追偿权力转让给本公司,并协助本公司向第三者追偿。
一. 兹经双方同意, 本保险扩大承保保险标的物于保险事故发生后为回复原状必须且合理之清除费用.
二. 本保险契约承保之保险标的物, 倘另有其它保险契约承保时, 不论其它保险契约是否承保本项残余物清除费用, 本公司对本项清除费用之赔偿责任, 以不超过本保险之保险金额与承保同一标的物同一危险事故之总保险金额的比例为准.
三.于评估保险标的物的实际价值作为保险金额时, 本项清除费用不予计算在内。但于理算赔款时, 本项清除费用仍应与财产的损失金额合并计算, 受不足额保险比例分摊之限制.
四.除于本保险契约特别载明外, 由于遵照政府命令或建筑法规及其相关法令之规定, 而营建、修复或拆除建筑物所产生之清除费用, 本公司不负赔债责任.
五.本保险单之保险标的物不只一项时, 分别适用本条款,
六.本公司对每一事故的赔偿责任最高以各项保险标的物赔偿金额之10%为限。各分项清除费用与该项受损财物的赔偿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受损保险标的物之保险金额.
財產險2000年問題除外責任條款
本條款 “ 2000年問題 ” 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此前、期間、其後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直接或間接引起計算機硬件設備、程序、軟件、芯片、媒介物、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的故障,進而直接或間接引起和導致保險財產的損失或損壞問題。
本公司對由於下列原因,無論計算機設備是否屬於被保險人所有,直接或間接導致、構成或引起保險財產損失或損壞由此產生的直接損失或間接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一) 不能正確識別日期 ;
(二) 由於不能正確識別日期,以讀取、存儲、保留、檢索、操作、判別、處理任何數據或信息,或執行命令和指令 ;
(三) 在任何日期或該日期之後,由於編程輸入任何計算機軟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數據丟失,或不能讀取、儲存、保留、檢索、正確處理該類數據 ;
(四) 因涉及2000年的日期變更,或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而不能正確進行計算、比較、識別、排序和數據處理 ;
(五) 因涉及2000年日期變更,或任何其他日期變更,包括閏年的計算,對包括計算機、硬件設備、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電路及其他電子設備中的類似裝置進行預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他性質的更換、改變、修改。
本保單所載其他條件不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