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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本保险不承保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产品、或者该产品所需成分、部件或容器的其他被保险的个人和组织。
强制性/非强制性安全标准条款(MANDATORY/VOLUNTARY SAFETY STANDARDS CLAUSE)
扩展24小时(非工作时间)意外事故引致死亡、伤残及住院医疗费用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保障将适用于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一个被保险人,如同本公司以每一个被保险人签发独立的保险单。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并在投保时将有关契约向本公司申报并获得本公司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契约而承保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直接由于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及恶意破坏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出现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电梯、升降机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电梯、升降机合格证书,并保证对电梯、升降机由合格的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限额:
累计事故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锅炉本身内部压力产生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持有有关当局颁发的锅炉合格证书并保证对锅炉由合格技术人员定期进行检查和维修。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为火车头灾或爆炸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列中列明地点范围内因其提供的食品、饮料或掺有异物的食品、饮料造成第三者人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应克尽职责防止出售或提供任何不洁的或不符合消费标准的食品或饮料。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提供物品及服务,包括作为其正常经营过程中的运输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照管下的客人财产损失,并按下列限额负责赔偿:
1.对每一客人的赔偿责任以 为限;
2.对每一客人保存在安全保管箱内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以 为限。本保障中客人财产包括客人送洗的衣物。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出租的房屋建筑发生火灾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改变、维修或装修建筑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采取一切措施以防止在维修或装修过程中发生意外。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使用非被保险人所有或提供的汽车造成第三者(含乘客)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由于下列情况造成第三者人身侵害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错误逮捕、拘留或监禁或诬告;
侮辱、诽谤或侵犯私人权利;
非法侵入、驱逐或其它侵犯私人权利行为;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法规将是本公司承担任何责任的先决条件。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支付的合理急救费用。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地点范围内所拥有、使用或经营的游泳池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在游泳池开放使用时有合格救生员值勤。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或其它列明场所布置的广告、霓红灯、装饰物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被保险人应保证指派合格人员对上述装置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拥有的车辆在营业场所内进行与经营有关的装卸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发生火灾所花费的必需的、合理的费用。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董事及经理人员于保险期限内外出进行与经营业务有关的活动或业务旅行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条款项下承担的赔偿责任不超过以下列明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的其它条件不变。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累计事故赔偿限额:
附加保险费:
本公司对由于地震导致、构成或引起保险财产损失或损坏、费用、责任或由此产生的直接损失或间接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凡依法取得停车场有效经营许可证的物业管理者均可投保本附加险。
第一条保险责任
凡持被保险人发放的有效停车卡或出入卡停放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停车场内的机动车辆,因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一)整车被盗;
(二)空中物体坠落或建筑物倒塌导致机动车辆损毁。
第二条除外责任
对下列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车辆本身的缺陷或进场前已经发生的损失;
(二)车载货物及车内物品损失;
(三)未锁车门导致的整车被盗损失;
(四)被保险人明确指定机动车辆停放位置的,未按指定位置随意停放的机动车辆的损失;
(五)他人碰撞车辆或恶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六)非全车被盗,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发生的损失;
(七)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其他任何损失。
第三条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本保险每次保险事故绝对免赔额为人民币1000元或损失金额的20%,以两者较高者为准,每次保险事故每个车位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5万元。在保险期限内无论发生多少次保险事故,本公司最高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赔偿限额。
本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存在相反规定,本保险扩展承保,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处于被保险人控制下的或停放于被保险人营业场所内的机动车辆(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车辆除外)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法律赔偿责任。但本公司在此扩展条款项下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每辆车 ,每次事故及累计 。且此限额是包含在明细表规定的累计赔偿限额之内,而并非是在其基础上的附加。
被保险人遵守以下要求是本公司承担责任的先决条件:
(一) 在机动车辆停放于被保险人场所内或处于其控制之下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二) 在停车场内应一直张贴本公司认可的免责通知。
本保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一、保险责任
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的停车场由于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包括车辆的失窃)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二、责任免除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驾驶人员的故意行为;
酒后开车或无有效驾驶证;
受本车货物撞击;
自然磨损、朽蚀、轮胎自身爆裂或车辆本身故障;
因停车场缺乏应有保卫人员和安全防范措施。
三、赔偿限额及费率
本保险单项下每次事故总赔偿限额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得超过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款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并且在本保单期限内提出的所有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均将被视作为“一次事故”。当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或被被保险人在保单有效期内首次通知保险人某些预知索赔将会向被保险人提出,此时间即被视为该索赔提出的时间。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占用或使用营业场所时,由于不知情或远非其所能控制的事件发生造成的遗漏申报或任何行为,不会影响本保险单的有效性,一旦被保险人知道应立即通知本公司并按要求支付适当的附加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本公司同意,本保单项下若发生任何超过RMB 的损失,约定委聘 公司处理有关赔偿理算事宜,因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经双方协商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于消防队在被保险人之物业范围内使用水或其它化学物品扑灭火灾导致第三者财产损失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协商同意, 本保险扩展承保由被保险人举办之任何社会活动或运动比赛期间所引致的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之法律责任。
本条款项下的责任限额以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责任限额为限。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营业场所缺陷及被保险人在维修、装修及修建过程中因疏忽给第三者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因此依法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雇佣的接受过培训的急救人员或有资质的医疗从业人员在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营业场所内施行急救或理应施行急救情况下,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地点范围内经营过程中因其销售的产品、商品及所提供的服务(包括短途交通服务)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应负的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饭店内美容师、美发师、健身和游泳教练在服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其赔偿前提条件是饭店内美容师、美发师、健身和游泳教练必须恪尽职守,遵照执行各项规章制度。
本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饭店内住店客人或来访客人交由被保险人代为看管或保管的财产发生损失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营业场所内特许经销商在经营活动中因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时,特许经销商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特许经销商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视作被保险人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营业场所内销售或提供的烈性酒道志第三者伤亡时,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由此引起的相应的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诉讼费用。但诉讼费用的赔偿 限额以保单中列明的限额为限。
本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由于疏忽延误通知保险人有可能导致损失发生的有关事实或事件时,本保单将不受影响,但被保险人一旦知情须立即通知被保险人。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营业场所内经营过程中因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自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因遭受该起人身伤亡事故而发生的相应的医疗费用赔偿责任。
本扩展条款赔偿限额为:RMB1,000,000.00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实际上或法律上由被保险人控制的,或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在进行工作中使用的任何吊车、起重机、动力起吊机械或不需注册的车辆或其附件,直接或间接引致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时,被保险人应负的赔偿责任。
但是,下列有关上述车辆或其附件的赔偿责任,本公司不予负责:
(一)机动车辆相关法规要求对其使用进行保险;
(二)另外存在承保同样责任的保险,且其适用的赔偿限额包含本条款的限额。
本保险单所载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尽管保险单有相反规定,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并由其支付费用,本保险单项下的索赔人应采取或同意或允许采取保险人认为必要和合理的一切措施,以便保险人行使任何权利,或从其他方取得在其对本保险单项下的损失进行赔付或修理后将被赋予或转让的补偿,无论上述措施是否为本公司在赔偿前或赔偿后所认为必要或要求。保险人在此同意放弃向被保险人的联营公司或分公司,任何子公司、控股公司,或任何有关团体、官员或个人进行追偿的权利。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修正:
1. 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开始发生的事故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 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任提出第一次索赔;
(2) 任何被保险任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 本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1) 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2) 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兹经双方同意,在保险期间由同一原因引起的对被保险人的所有索赔应视为一次事故,并以在保险期间第一次提出索赔或被保险人第一次将可能发生的索赔通知本公司为准。
兹约定,被保险人或以被保险人名义生产、销售、处理或经销的同一批货物或产品,直接或间接地由于持续、重复地或相关地暴露于实质上相同的状况而导致的所有“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应视为源于单一“意外事故”。该“意外事故”视为与保险期限内首次通知您的意外事故同时发生。
兹确认本保单赔偿限额包含诉讼及相关法律费用。
It is agreed and understood that the legal cost should be included in indemnity limit of this policy.
兹约定,本保险中的“被保险人”规定修改为包括任何明细表列明的个人或组织(此处指称为“销售商”)作为被保险人,但仅限于此销售商在其日常经营活动中分销、销售的产品,并遵从以下附加条件:
1. 本保险关于销售商的部分并不适用于:
任何由下列原因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a) 在销售商签订合同或合约中明示约定的责任; 如没有该合同/合约经销商仍需履行的责任则除外
(b) 任何未经指定被保险人授权同意的明示保证;
(c)由销售商故意对被保险产品所作的任何物理或化学形态的改变;
(d)重新包装,除非该重新包装仅为检验、展示、测试或在生产商的指示下对产品的部件进行替换,并且以原包装材料进行包装;
(e) 销售商在销售产品的过程中, 没有检查,调整, 测试及提供应尽的服务;
(f) 展示、安装、服务或修复操作;
(g) 已由指定被保险人分配或销售的产品,根据经销商的要求或已为销售商贴记标签或重新贴记标签、或用作其他物品、物质的容器、组成部分和成分;
2. 本保险不承保向指定被保险人提供被保险产品、或者该产品所需成分、部件或容器的其他被保险的个人和组织。
保费调整条款
被保险人应在本保单到期后6个月内提供被保险产品实际的全年销售额并相应调整保费。如果实际销售额少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计销售额,保险公司将退还相应的保费(但最高不得超过已缴保费的50%);如果实际销售额高于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预计销售额,则被保险人要向保险公司不足差额保费。
如果本保险单下发生赔偿,在本公司的书面确认下,保险赔偿限额可恢复至出损前水平。被保险人需按年保险费按日缴纳附加保险费。
兹约定:本公司不承保被保险人在受雇期间之雇佣人员伤亡之赔偿责任,包括疾病、慢性病、职员病、致残、休克、精神痛苦及伤害、死亡。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本条款与保单有不符之处,以下述核能源除外责任所载为准:
i)本保单对下列事项不负责赔偿:
A.任何根据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责任的责任险保障范围:
1)保单的被保险人亦是由核能责任保险协会、共同原子能责任承保人、加拿大核子保险协会和他们的继任者签发的核能责任保险单或是该类保单的被保险人但是该保单因责任限额已满而终止的;或者:2)由核材料危险财产和下列情况引起的责任:(a)被要求按1954年原子能法令和有关法律修改条令维持金融保护政策的任何人和组织:或(b)根据由美国或其代理机构与任何个人和组织所签定的协议,假如被保险人如果未拥有本保单的话,被保险人有权从美国或其代理机构处获得赔偿的。
B、任何根据医疗费用保障范围项下,由于任何个人或组织进行核设备操作所引起的核材料危险财产导致人身伤害而发生的费用。
C、任何根据责任险保单项下,由于核材料危险财产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 核材料(a)在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所有或操作的任一核设施处或(b)从上述地点排出或分散:
(2)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占有、处理、使用、加工、存储、运输、处置的包含在燃料渣或原料中的核材料:或
(3) 在规划、建造、维护、运营或使用任一核设施过程中由于被保险人在提供服务、材料、配件或设备时引起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但如果该设备坐落在美国或其领土、属地或加拿大,则本除外责任(3)仅适用于上述核设施及其他财产遭受的财产损失。
i)批单中所用术语
危险财产包括放射性、有毒或易爆的财产;
核材料是指原材料、特殊核原料或副产品材料;
原材料、特殊核材料或副产品材料之定义已在1954年原子能法令和有关法律修改条令中被定义:
燃料渣是指任何燃料固态或液态的组成和成份,在核反应堆中经过使用或受过辐射后的物质。
废料指任何被废弃的材料(a)包含副产品材料但不包括除了对原材料中所含主要元素铀和钍进行聚变或裂变反应产生的足料和废料(b)由于任何人和组织在操作核设施时产生的,该种核设施应包括在以下核设施定义的前二段内。
核设施是指
(a) 任一核反应堆
(b) 任一设备或装置,被设计或用于;(1)分离铀或钚的同位素;(2)处理或利用燃料渣;或(3)处理、处置或包装废料;
(c) 任何在被保险人所在处保管的,并被用于加工、制造或合成特殊核材料的设备或装置。该类核材料已由下列组成:超过25克钚或铀233,或两者的结合体,或超过250克铀235
(d) 准备或用于存储或销毁废物的任一建筑、盆地、洞穴、处所或地方。
以及上述任何设施所在处所,在该处所进行的所有操作行为及用来进行该操作行为的所在场所。
核反应堆是指被设计或用于可以承受自给链式反应中的核裂变或包含达到临界数量可裂变材料的装置。
财产损失包括财产遭受的所有形式的放射性污染。
本保险不承担被保险人因烟雾、蒸汽、烟灰、带刺激性的酸性物质、碱性物质、带毒性化学物质及液体或气体、废弃物或其他刺激性物质,对土壤、空气、水源或水体的沾染或污染物质的泄漏、散播、排放、释放或逸出而对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除非上述情况整个发生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且是突发的、意外的、可辨认的、非故意的和意想不到的。
限额:RMB50万元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对特别列明的场所的租用应负的赔偿责任。
除在此修改的以外,本保险单其他条款、除外责任及条件不变。
石棉除外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不负责赔偿由于石棉或含有石棉的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或引致的损失所造成的实际的或声称的赔偿责任。
本保单不承保全部或部分由于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导致、构成或引起的损失:
1、因特网或类似工具的使用或误用;
2、数据或其它信息的电子传送;
3、电脑病毒或类似问题;
4、因特网地址、网站或类似工具的使用或误用;
5、在网站或类似工具上公布的数据或信息;
6、数据的遗失或电脑系统的损毁,包括但不限于硬件或软件(除非此损失或损毁是由于地震、火灾、洪水、或暴风雨造成的);
7、因特网或因特网地址、网站或软件或类似工具的功能或故障(除非此故障是由于地震、火灾、洪水、或暴风雨造成的);或
任何侵权,无论是国际的或非国际的或知识产权的侵犯(包括但不限于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
对一般贸易或业务
本保险单不负责赔偿:
1、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因提供或错误提供咨询或服务或相关业务,或在上述情形中因其错误、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赔偿责任
2、由于使用任何产品所引致的赔偿责任。所谓“产品”是指由被保险人提供、制造、改变、修理、服务、建造、搭建、安装、售卖或分配的,在脱离被保险人的看管或控制后的货物或财产,包括集装箱内的产品(汽车除外)。
本保单项下财产损失承保范围是指对财产本身的实质性的损毁而言。
财产本身的实质性损毁不包括数据或软件的损毁,特别是由于原结构的删除、腐化、或变形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中的损害性的变化所致的损毁。
因此本保单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1、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或损毁,特别是由于原结构的删除、腐化或变形所造成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中的损害性的变化所致的损毁,及因这些损失而致的后果损失,除非数据或软件的损失是由投保之财产的实质损失直接引致的。
2、数据、软件或计算机程序的损毁是由于其功能、功效、使用系列或进入的损坏所致者,以及因这些损失所导致的任何商业中断的损失。
无论保单上或任何批单上所载有任何矛盾之处,兹经同意本保单不保因恐怖活动或由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也不保不论任何其它原因或事件掺杂其中,或因之而起的任何其它后果损失。
又经同意,不论任何导致的原因,本保单也不保由于下列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
a) 生物或化学污染
b) 导弹、炸弹、手榴弹,炸药
本条款名词释义:
1、“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团体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为影响政府、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单独或代表或联合其它组织或政府而从事使用暴力,但不仅限于暴力的行为。
2、“污染”指使用或由于使用生化物质而造成的污染、中毒或预防。
本条款也不保因控制、防止、平定恐怖活动或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
若本公司宣称因由于本条款除外责任而引起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公司不负承保责任,被保险人如不同意,则须负举证之责任。
本条款的有效性不因其部分内容的失效或无法执行而受影响。
本保险不负责赔偿由“电磁辐射”造成或归咎于其的“身体伤残”、“财产损失”、“个人伤害”或“广告伤害”。此处“电磁辐射”包括但不限于:磁能,电磁波、磁场或由电荷、电流、电频、电能或电力所产生、制造、分配、传送或维持的力量。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本保险不负责赔偿由于传染性疾病(包括SARS)所导致的任何损失。
责任险2000年问题除外责任条款
本条款“2000年问题”系指,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此前、期间、其后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直接或间接引起计算器硬件设备、程序、软件、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的故障,进而直接或间接引起和导致保险财产的损失或损坏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下列原因,无论计算器设备是否属于被保险人所有,造成任何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和相关法律、检测、技术咨询等其它间接费用,不负赔偿责任:
(一) 不能正确识别日期;
(二) 由于不能正确识别日期,以读取、存储、保留、检索、操作、判别、处理任何数据或信息,或执行命令和指令;
(三) 在任何日期或该日期之后,由于编程输入任何计算器软件的操作命令引起的数据丢失,或不能读取、储存、保留、检索、或正确处理该类数据;
(四)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而不能正确进行计算、比较、识别、排序和数据处理;
(五) 因涉及2000年日期变更,或任何其它日期变更,包括闰年的计算,对包括计算器、硬件设备、程序、芯片、媒介物、集成电路及其它电子设备中的类似装置进行预防性的、治理性的、或其它性质的更换、改变、修改。
本保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的“承保区域” 和“司法管辖范围”是指美国和加拿大以外的任何国家或地区;但此限制并不适用于出口到美国和加拿大的产品。
“司法管辖范围”是指本公司有义务对第三者为寻求赔偿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的国家。
尽管有相反的规定,本保险中的“承保区域” 和“司法管辖范围” 是指美国和加拿大,但仅限于出口到此两个国家的产品。
“司法管辖范围”是指本公司有义务对第三者为寻求赔偿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索赔或诉讼代替被保险人进行抗辩的国家。
被保险人保证被保险产品完全达到所销售或分销国家或地区的强制性或非强制性安全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法规规定。
本保险对于一切由于产品设计上的缺陷,或在成分组合、规划、广告资料及相关使用说明方面存在的错误所造成的或引起的任何损失或伤害,不负赔偿责任。
由此类损失给被保险人引起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为抗辩而产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对因嗜人T淋巴母细胞三型病毒(HTLV-Ⅲ)、淋巴结病相关病毒或者其它与获得性免疫功能丧失综合症,或其它类似综合症或疾病相关的突变异种、派生病毒、变异病毒所直接或者间接引起的任何情况下的索赔或责任,本公司不负责赔偿。
因上述原因对被保险人提起的任何诉讼、法律程序或者请求,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为抗辩而产生的任何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对于被保险产品产生不良反应导致的医疗情况,不负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于因使用或者接触蜂窝或无线电话,或者其他任何无线通讯手段、基站、中继站和发射塔而引发或与此相关联的任何人身伤亡、财产损害、费用、支出、成本或法律义务不负责赔偿。
加入本批单并不意味着本保险单中的其他规定对于任何此类请求、诉讼或法律程序没有除外。
兹经双方同意,不影响本保险单及其批单中所包含条款、除外责任、约定和承保条件的效力,本公司仅负责赔偿本保险承保的产品危险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害,但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l 保证该化妆品经过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批准并且在被保险产品中不含下列成份:硫双二氯酚(比廷),汞化物,氯乙烯,水杨酰替苯胺的卤化剂,喷雾类产品中的锆化物,三氯甲烷,二氯甲烷,氟氯碳挥发剂,六氯酚和甲基丙烯酸盐单体。
l 保证产品中的羊毛脂和色素添加剂满足美国食品及药物管理局的所有要求。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对于被保险人利用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外网,或者通过被保险人自己的网站、互联网站、万维网地址,或者通过电子邮件及电子文件方式进行商业活动或交易而引起的任何索赔或损失不负责赔偿。
如果没有实施上述与网络有关的行为,被保险人仍然要承担责任的情况下,本除外条款不再适用,但被保险人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
本保险对于断电(气)、用电(气)管制和停电(气)不负责赔偿。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因以上事件直接导致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害和财务损失。对于以上事件间接导致的其它任何财务损失,本保险不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即使本保单中有任何相反的规定,本保险单不予承保以下各项引起的任何责任:
1. 有关保险、再保险、保证保险、年金、捐赠或员工福利计划的任何合同或协议,包括申请、收据或临时契约,为此:
a. 由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任何义务,或者
b. 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任何合同或其他性质的责任或义务,
2. 无论自愿或者非自愿加入的任何计划、联营、协会、破产或保证基金或其它任何相似的基金、组织或团体的成员资格、出资或管理行为。
3. 由于被保险人提供或未能提供专业服务方面的任何错误、遗漏或疏忽行为,而引起的索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a. 被保险人以下列身份所进行咨询、检查、报告或建议:保险公司、抵押权人、抵押服务代理、银行和其它贷款机构、理财顾问、咨询公司、经纪人、代理人或代表。
b. 提供保险、再保险和担保业务的服务
c. 调查、抗辩或者解决任何保险、自保、再保险或担保合同项下的索赔
d. 为他人做审计或维护帐目
e. 从事投资、租赁、贷款或房地产活动和运作;
f. 以受托人或托管人的名义进行的活动;
g. 提供索赔、侦查、理赔、工程、检查、调查或评估服务;
h. 进行电子数据处理、系统分析、程序设计或咨询或其它类似活动。
4. 购买、销售、参与、申请、同意、承诺、调整、终止或转让任何贷款、租赁或信贷展期的行为,或未能实现上述行为:
a. 恢复与任何贷款、租赁或信贷展期相关的间接赎回权;
b. 提供与贷款、租赁或信贷展期及相关申请有关的建议或信用报告。
本保险单对任何转基因生物体所导致或与之相关的“财产损害”、“人身伤亡”引起的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除外条款中,转基因生物体是指为任何非自然繁殖或者自然再结合方法导致遗传基因体永久性改变的活生物体。
因此类损失引起的针对被保险人的任何索赔或诉讼,本公司对于被保险人为抗辩而产生的费用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对于由铅或含铅的任何化合物、混合物或其他物质直接或间接造成他人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对有关此类的损失、请求、索赔或诉讼不承担任何义务。
本保险单对于任何直接或间接由于性骚扰、性侵犯或性冲突而引起的所有责任,不予承保。并且本公司也没有义务对上述原因引起的请求、索赔或诉讼进行抗辩。
本保险单对于被保险人提供的任何专业服务和建议,或者未能提供上述服务或建议,以及与之相关的任何错误、遗漏,不予承保。但本除外条款不适用于被保险人雇佣的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的场所提供急救服务以及其他医疗服务过程中,提供的专业医疗服务或建议,或未能提供这样的服务或建议。
自留额是指保单明细表中所列明的数额,相对而言,保单负责超过自留额部分。除非自留额已用光,否则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对于自留额以内的金额,本公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当损失金额超过自留额,本公司仅负责赔偿超过自留额以上部分的损失金额。被保险人必须自行承担每一保险事故自留额内的损失。自留额包括附加费用条款中所指的诉讼费用和其他费用。如果本公司合理地认为本保单承保范围内的请求可能超过被保险人的自留额,则本公司有权但没有义务参与索赔的调查、抗辩或和解。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单不承担由于下列因素所致的(无论是直接或间接的、是全部或部分)索赔、损失、诉讼、人身伤亡、损坏、成本、费用及与此相关的诉讼费用以及任何采取清除、补救、控制、移动或减轻等措施而产生的相关费用:
A. 任何真菌、霉菌、霉病或酵母菌, 或
B. 任何真菌、霉菌、霉病或酵母菌所产生的孢子或毒素,或
C. 任何由于真菌、霉菌、霉病或酵母菌产生的物质、气体、排泄物或生成的有机/无机物质,或
D. 任何材料、产品、建筑器材、建筑物或建筑结构由于潮湿、浸水或其他液体而使其本身含有或隐藏或产生真菌、霉菌、霉病或酵母菌或由此所产生的孢子或毒素
无论所引起的损失及相关费用是由于上述任何一个或多个原因产生或连锁产生(不论顺序)
为了本除外条款的目的,下列定义将附加在本保单中;
真菌包括但不限于任何属于真菌类的不含叶绿素的植物或生物体,包括霉菌、锈菌、霉病菌、黑穗病菌和蘑菇菌。
霉菌包括但不限于生长潮湿或腐烂有机体或活着的有机体的表面的产生霉菌的真菌。
孢子是任何由真菌、霉菌、霉病、植物、有机物或微生物产生的处在休眠或繁殖状态的种子。
本条款所载其他其他条件不变。
本保险单不予承保自行车、滑板、座骑玩具、飞镖、枪、手枪、弹射类玩具、帐篷、儿童玩具屋、游泳器具、救生设备、水上娱乐器械、滑板车、气球、YO-YO,玩具鞋、弹簧单高跷、滚轴滑冰鞋。
电子媒介批单
产品责任险保障范围
除外责任
本保险单不承担由于产品维修、装配风险范畴所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害,无论上述伤害或损失是直接还是间接源自
a. 任何事实或可能的失效、故障或不足:
(1) 不论是否属于被保险人还是其他方,任何属于下项引起的责任:
(a) 计算机硬件,包括微处理器;
(b) 计算机应用软件;
(c) 计算机操作系统和相关软件;
(d) 计算机网络;
(e) 不属于计算机系统的微处理器(计算机芯片);
(f) 任何其他计算机或电子设备或元器件;
(2) 任何其他的产品或服务,数据或功能,通过任何方法,只要直接或间接与上述a(1)中内容有关。
由于失效而无法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比较、记录、恢复、排序、读取、存储、操作、录制到媒介、决定、区分、转换、传输或执行“日期/时间资料”
此处所采用的“日期/时间资料”是指日期、时间或数据或信息在各种用途中被依靠、取决于、源自或包含任何日期或时间,而不论储存或记录的方式或媒介。
b. 任何由被保险人所为或提供的建议、咨询意见、涉及、评价、检验、安装、保养、维修或重置或检查以用于决定、调整、检测任何潜在或实际存在的在本条款a中所描述的问题。
本公司对由于任何低频电磁波(EMF)、低频电波(EFL)或与其有关的行为所引起的或证实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法律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
一、 本条款所谓低频电磁波(EMF)或低频电波(EFL)系指凡因电力的存在而产生的50/60赫兹的电波、电磁波或肉眼不可见的电力。
二、 本除外条款仅适用但不局限为了测试、控制、减弱、降低低频电磁波,或与低频电磁波有关的补救行动所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
三、 本批单的存在不意味其它保险条款在没有本批单的情况下,对此类索赔、诉讼不付赔偿责任。
一、本公司对由于任何低频电磁波(EMF)、低频电波(EFL)或与其有关的行为所引起的或证实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法律赔偿责任,不负责赔偿。
二、本条款所谓低频电磁波(EMF)或低频电波(EFL)系指凡因电力的存在而产生的50/60赫兹的电波、电磁波或肉眼不可见的电力。
三、本除外条款仅适用但不局限为了测试、控制、减弱、降低低频电磁波,或与低频电磁波有关的补救行动所导致的任何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费用支出或赔偿责任。
四、本批单的存在不意味其它保险条款在没有本批单的情况下,对此类索赔、诉讼不付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对被保险产品未完全实现其用途或未完全达到被保险人保证的使用水平、产品质量、适用性或耐用性导致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包括任何时间内使用价值降低或不能使用),本公司不予负责赔偿。
根据本保险单规定,电子资料不视为有形财产,电子资料包括:使用电子设备如软盘、硬盘、CD-ROM 磁带、驱动器、数据处理设备或其它介质存储数据、创建或传递信息、事实或程序、计算机软件(包括操作系统或应用软件)。
本批单的存在不意味其它保险条款在没有本批单的情况下,对此类索赔、诉讼不负赔偿责任。
鉴于被保险人已支付相关保险费,本保单扩展下列条款:
1.如保单将被注销或不再续保,我司将提供一个基本延长报告期限。
2.基本延长报告期不延长保单保险期限也不会变更保单保障范围。此条款仅适用于在保险期限终止前且在保单中注明的追溯日之后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索赔。
3.基本延长报告期条款将自动生效,不加收保费。基本延长报告期期限以保单保险期限终止开始,延续30天。在此起期间,被保险人根据责任条件(H部分)第三段 - 发生事故,索赔或诉讼时被保险人的义务, 对由于在保险期限终止前发生并已通知本公司的“事故”引起的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进行报告。
基本延长报告期不适用于被保险人购买的后续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索赔,也不适用于虽然在本保单责任范围内但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
基本延长报告期条款不再恢复或者增加保险限额。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不适用下列情形:
任何因石棉的制造、开采、使用、销售、安装、搬移、分配或暴露于石棉产品、石棉纤维、石棉尘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须对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无论保单上或任何批单上所载有任何矛盾之处,兹经同意本保单不保因恐怖活动或由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责任或费用,也不保不论任何其它原因或事件掺杂其中,或因之而起的任何其它后果损失。
又经同意,不论任何导致的原因,本保单也不保由于下列行为造成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
a) 生物或化学污染
b) 导弹、炸弹、手榴弹,炸药
本条款名词释义:
1、“恐怖活动”是指任何人或团体出于政治、宗教、意识形态或类似目的,为影响政府、引起公众或部分公众恐慌,单独或代表或联合其它组织或政府而从事使用暴力,但不仅限于暴力的行为。
2、“污染”是指使用或由于使用生化物质而造成的污染,中毒或预防。
本条款也不保因控制、防止、平定恐怖活动或与恐怖活动相关的行为引起的直接或间接损失、责任或费用。
若本公司宣称因由于本条款除外责任而引起的损失、责任或费用本公司不负承保责任,被保险人如不同意,则须负举证之责任。
本条款的有效性不因其部分内容的失效或无法执行而受影响。
兹经双方同意,本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因其雇员严重受伤所支付的紧急运输费用。但是,本公司在本条款项下的赔偿责任每位雇员不得超过RMB1,000,保险期限内累计不得超过RMB10,000。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参与任何被保险人协办或组织的运动及娱乐活动时发生意外导致受伤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境,包括前往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工作的雇佣期间因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性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了附加的保险费,保险人按照以下约定扩展承保对于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境内,不包括我国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事故及上下班途中遭受意外事故而导致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本公司按照主险条款规定负责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的保障扩展适用于:
(一) 临时在海外工作的被保险人的雇员;
(二) 如果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临时出国工作的雇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疾病,则保险人将如同此意外伤害或疾病发生在中国一样地赔偿被保险人。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因公(劳)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差时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公(劳)务出国发生意外或患职业病而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依照法律及雇佣合同应承担的医疗费及经济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承保的地理范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并扩展 对被保险人常驻中国境内的员工在世界范围的出差提供保障(包括美国和加拿大)
本保单扩展出差条款,条件如下:
1. 员工出差不超过15天无需申报,如发生意外需在48小时之内报案,索赔时需提供有关出差证明(如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及公司证明等);
2. 员工出差如超过15天的需每月月底30号之前向保险公司申报,否则不予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可以提前六十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应将按比例计算的自保险单注销之日起的未到期保险费退还给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可以随时通知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按短期费率收取自保险单开始之日起的已生效保险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可随时书面申请注销本保险单,本公司亦可提前30天通知被保险人注销本保险单。 对本保险单已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比例计收。
兹经双方同意,如果在特殊的天气条件下,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工作地点直接返家途中因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或死亡,此种受伤或死亡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职工工伤之伤残赔偿率可参照深圳市劳动局“深劳护(1993)123号”文件为标准。如无鉴定书则以保单内附贴之《永久部份伤残赔偿表》作赔偿标准。
因工受伤的雇员在痊愈,或有关部门定残,或身故之日起二年内,若相关人员不提供办理赔偿手续的必要单据,或自保险人书面通知被保险人领取保险赔偿之日起一年内,不领取应得的赔偿,我司将视为被保险人放弃索赔权益。
(一) 雇员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每次事故最高赔偿限额为RMB2,000,000)及
(二) 雇员在工作时间内和从事本身工作岗位之职务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1. 仅限承保省内或市内
2. 不包括门诊、停工工资赔偿;
3. 不保打架行为引起的意外伤残、死亡及医疗费用;
4. 赔偿限额:在保单期限内非工作时间因意外造成的死亡及伤残最高赔偿金额为RMB100,000.00元,全累计赔偿限额为RMB2,000,000.00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险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对于其雇员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或自发生该人身伤害后180天之内发生的死亡)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但本条款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下列活动时直接或间接导致的死亡、伤残或丧失工作能力:狩猎、攀岩、竞赛、滑雪、斗殴,或在精神迷乱、神志不清、吸毒的状况下从事的任何活动。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声明,自保险期开始,雇主责任险扩展承保人身意外,具体条款与除外条款如下:
如果被保险人之雇员因意外事故而发生死亡或人身伤害(或自人身伤害发生之日起在180个日历天内发生死亡),本公司将以保单中规定的赔偿限额为限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残疾或医疗费用支出的,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投保人、受益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被保险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照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五)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六)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医疗事故;
(七)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八)被保险人从事跳伞、潜水、攀岩、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九)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期间;
(十)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一)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十二)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或其他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
本保险条款为雇主责任保险(主险)的附加条款,若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互有冲突,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本公司协商一致,投保人在投保时不提供雇员名单,只提供雇员总人数和对应的各工种人数。被保险人的雇员如有增减,应在30天内通知本公司批改相应工种的申报人数,并补交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本公司按出险时各工种的申报人数与出险时该工种的实际人数的比例分别计算赔偿。
兹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的任何雇员应被保险人的要求出勤,在直接去工作地点或从其直接返家的途中受伤或死亡,此种死亡或受伤在本保险单中应视为在受雇过程中发生。
本保险单所载其它条件均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鉴于被保险人已缴付附加保险费,本保单承保由于罢工、暴乱、民众骚乱而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因意外造成其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医疗费及任,本公司负责赔偿。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保单将自动承保被保险人居住在中国境内的所有新增雇员,但被保险人须在每个季度将新增雇员通知本公司并根据保单的费率调整保费。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被保险人因非故意的疏忽或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本公司作下列之通知时,本公司赔偿责任,但赔偿金额仍以总保险金额为限。
但被保险人在知情后一个月通知本公司有关前项迟延、错误和遗漏未报之事项,否则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险扩大承保对被保险雇佣人员,在本保险单有效期内,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工作时,由于意外或疏忽,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以及所引起对第三者的抚恤、医疗费和赔偿费用,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赔付的金额,保险人负责赔偿。
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驾驶种种机动车辆所引起的赔偿责任;
(2)被保险人所聘用员工因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设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其他专门职业所发生的赔偿责任。
第三者责任保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为 1,000,000.00 元人民币;
累计赔偿限额为 1,000,000.00 元人民币。
财产损失每次事故免赔额:10,000 元人民币。
本保险单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伤害”指保单有效期限内,被保雇员在被保人雇佣过程中,因意外事故遭受身体伤害,而于十二个月内以此为直接并单独原因所致之死亡或残废。
此外经双方同意,本保单负责承保下列条款:
被保雇员在上下班时间及必经路线上,遭受意外交通事故或不可抗拒的意外所造成的人身伤害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不适用下列情形:
任何因存在、摄食、吸入、吸收或暴露于硅产品、硅纤维、硅尘或其它任何形式存在的硅而导致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或其它任何损失、成本或费用,或被保险人因上述原因而须向任何人承担的赔偿责任。
兹声明本保单不承保因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引致的任何赔偿责任。
兹再经特别约定,保险人对所偿人因患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而向被保险人提出的任何诉讼或索偿不负任何辩护责任。
兹经双方同意,本保单承保范围包括被保险人之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并经营管理的宿舍内,因遭受意外造成的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引起的被保险人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兹声明本保单承保范围包括因被保险人之雇员在被保险人提供并管理的食堂内进餐时遭受的意外事故引起的死亡或永久性伤残而应由被保险人承担之赔偿责任,但此赔偿仅限于该雇员受雇过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