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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以及其它与本合同有关的书面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及其项下的任何权利不得转让。
第二条 被保险公司及其任何子公司,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指任何过去、现在或未来是被保险公司的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职员(但仅以该职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的自然人。
被保险人还应包括:
Ⅰ. 被保险公司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但仅以该职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的合法配偶;
Ⅱ. 被保险公司已死亡的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但仅以该职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的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但以赔偿请求须是基于其任职期间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为限;
Ⅲ. 被保险公司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但仅以该职员为履行其公司管理职责为限)丧失行为能力时的法定代理人。
被保险人不应包括:
Ⅰ. 破产管理人或清算人;
Ⅱ. 政府任命的管理人;
Ⅲ. 外部审计人员;
Ⅳ. 退休金计划或员工福利金计划的受托人或管理人。
或上述人员的雇员。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不当行为而首次被他人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人由此依法应负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同意依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被保险公司如根据有关公司补偿的法律、法规、规则或协议必须先行支付或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时,保险人对被保险公司的相应损失也负赔偿责任。
第四条 以下扩展责任自动包含于本保险合同,并受本保险合同的所有条款、条件、 除外责任和责任限额的约束。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本扩展责任不得增加责任限额。
(1)预付抗辩费用
在任何赔偿请求获得最终偿付或解决之前,保险人应持续代表被保险人预付抗辩费用,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Ⅰ. 该抗辩费用的产生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Ⅱ. 当被保险人不应享有任何损失补偿的权利或本保险合同的权益时, 该预付款应返还保险人。
(2)调查、询问、起诉(刑事或其它)
在任何赔偿请求获得最终偿付或解决之前,保险人应持续代表被保险人预先支付其在调查中所产生的合理的律师费、成本和支出,但须符合以下条件:
Ⅰ. 调查涉及对被保险人实施不当行为的指控;
Ⅱ. 首次对被保险人提出的指控应在保险期限内;
Ⅲ. 该律师费、成本和支出的产生应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
Ⅳ. 本扩展责任不涵盖法律规定的任何罚款或罚金;
Ⅴ. 本扩展责任不涵盖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任何雇员的工资、薪水或其它报酬;
Ⅵ. 当被保险人不应享有任何损失补偿的权利或本保险合同的权益时,该等预付款应返还保险人。
(3)并购、设立、转让或解散子公司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公司并购或设立符合以下条件的子公司:
Ⅰ. 根据被保险公司最近一期年报,其总资产增加未超过百分之十;且
Ⅱ. 其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内。
则无须就该子公司的并购或设立通知保险人,也无需就扩展的承保范围支付额外保险费,本保险合同自动承保自该并购或设立生效日起因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人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公司并购或设立子公司导致被保险公司的总资产增幅超过百分之十,或该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中国境外, 则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就该并购或设立,尽快书面通知保险人。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并为该子公司修改承保条件及加收额外保险费后,则本保险合同方可扩展承保自该并购或设立生效日起因该子公司的被保险人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而产生的赔偿请求。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公司并购或设立子公司,且被保险人要求保险人承保该子公司被并购或设立生效日之前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在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提交完整的投保单和所有必要的资料、数据,并同意缴纳额外的保险费后,保险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意给予扩展承保。
若被保险公司转让或解散某一子公司,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应适用于该子公司转让或解散生效日之前的子公司的被保险人,但仅限于该子公司转让或解散生效日之前,被保险人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
(4)继续承保
尽管存在第五条责任免除(2)、(3)、(4)款的规定,在没有恶意不告知的前提下,本保险合同扩展承保被保险人在此前投保的民安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中应该或可以通知保险人且在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限内通知保险人的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不当行为,或者已经提出的赔偿请求,但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Ⅰ. 保险人在应收到与实际收到该赔偿请求的期间内,始终为被保险人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保险人;
Ⅱ. 保险人将根据当时应该收到赔偿请求时的前民安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所载的条款、条件和责任限额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于本保险合同所载的条款、条件和责任限额。
(5)外部组织职务
担任外部组织职务期间,本保险合同涵盖:
Ⅰ. 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外部组织职务明细表中所列明的任何外部组织及职务;以及
Ⅱ. 非盈利组织中的外部组织职务。
但对外部组织职务的承保,应符合下列条件:
Ⅰ. 提供每一外部组织的最近一期年报及财务审计报告;
Ⅱ. 提供该外部组织为其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投保的任何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合同;
Ⅲ. 提供保险人可能要求的任何其它合理信息;
Ⅳ. 经保险人书面同意。
在保险期限内,若被保险人终止担任外部组织职务,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担任外部组织职务期间的不当行为所产生的赔偿请求负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就外部组织职务的承保范围不得扩展至下列事项:
Ⅰ. 外部组织本身或该外部组织中的其他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
Ⅱ. 任何由外部组织或其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
Ⅲ. 任何由本保险合同所附的外部组织职务明细表中列明的任何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
(6)发现期间
若保险人拒绝续保,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通过额外缴付全年保险费的百分之五十,将本保险合同发现期间延长为十二个月,并自保险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保险人仅对保险期限届满前被保险人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并在发现期间首次受到赔偿请求,且于发现期间内书面通知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行使发现期间的权利,应于保险期限界满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保险人;且被保险公司应同时行使其它具有相同保险期限的董(监)事及高级职员责任保险的发现期间的权利。
本保险合同的发现期间条款不适用于已终止的保险合同。保险人提供的与已届满的保险合同不同的续保条款、条件、责任限额或保险费等内容变更并不构成拒绝续保的要件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保险人对任何针对被保险人因可归因于下述原因所产生的赔偿请求或调查不负赔偿责任:
(1)
Ⅰ. 被保险人欺诈、不诚实或犯罪行为;对该行为的认定如有异议,以法院或行政机关的判决、认定为准。
Ⅱ. 被保险人实际获得的不当得利。
Ⅲ. 被保险人事实上自买自卖投保公司有价证券所得的利润。
(2)本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所载的赔偿请求起算日以前已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或与以前已发生的任何诉讼、仲裁或行政程序事实相同或实质上相同的主张。
(3)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向其它保险合同提出赔偿请求的事实、情形、行为或疏忽。
(4)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前已知悉的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事实、情形、行为或疏忽。
(5)由被保险人或被保险公司或其代表所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下列赔偿请求保险人仍予以赔付:
Ⅰ. 雇佣行为责任;
Ⅱ. 由被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或股东集体以被保险公司和/或被保险人的名义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以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未参与、要求或协助为限;
Ⅲ. 由破产接管人、清算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但以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未参与、要求或协助为限;
Ⅳ. 对共同责任的分担或补偿的赔偿请求,但以该对共同责任的分担或补偿的赔偿请求直接产生于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请求为限。
Ⅰ. 退休金计划或员工福利金计划的受托人或管理人;
Ⅱ. 外部审计人员。
(7)Ⅰ. 以任何方式与无论由于何种原因造成的与污染有关的任何伤害、损害、支出、费用、责任或法律义务,包括由股东提出或衍生性的可归因于污染或由其产生的赔偿请求。污染包括事实的、被指控的或潜在存在于环境或排放到环境中的任何物质,若该等物质具有或被指控具有使环境变得不纯净、有害或危险的效果。环境包括任何空气、土地、建筑物及建筑物内部的空气、水道或水(包含地下水);
Ⅱ. 核辐射或放射性危险物质。
(8)任何针对下列事项的赔偿请求:
Ⅰ. 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精神损害,但事实的或被指控的雇佣行为责任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不在此限;
Ⅱ. 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害或毁损,包括财产使用价值的损失。
赔偿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九条 指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所载的保险费以及附于本保险合同或构成本保险合同一部分的任何批单上所载的额外保险费。
兹经双方同意,除非本保险合同除外责任条款另有规定,保险人不应以被保险公司选择为其董(监)事、高级职员、董事会秘书或职员支付保险费为由而拒绝任何赔偿请求。
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本合同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保险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在被保险人提供齐全索赔材料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本合同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受理报案、现场查勘、参与诉讼、进行抗辩、向被保险人提供专业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保险人依据投保单与补充性投保单(如有)内的陈述以及其所附带的资料决定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所有该等陈述和资料构成本保险合同的基础。
投保单应被视为单个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投保,且关于投保单内的陈述与细节,任何一名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陈述或了解的信息,不应对其它被保险人享有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造成负面影响。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由于被保险人的未披露或误导性陈述,保险人有权自保险合同生效日或承保范围发生任何变更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但保险人应继续承保本保险合同下的非执行董事直至保险期限届满,但这些非执行董事须能证明其并不知晓所有该欺诈行为、未披露、误导性陈述或蓄意欺骗且与其无关。保险人有权自行决定是否返还保险费或变更本保险合同条款。
非执行董事是指不在公司内部担任其他日常职务,且不从事公司经营执行事务管理的董事会成员。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否则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公司法》、《民法》等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生产操作、劳动保护等方面的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公司和被保险人应尽可能早地就下列事项书面通知保险人:
Ⅰ. 保险期限内,首次提出的任何赔偿请求;
Ⅱ. 保险期限内,首次意识到其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任何事实或情形;
Ⅲ. 保险期限内,首次收到的任何调查的通知。
但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的45天;或在发现期间,首次提出赔偿请求、被保险公司和/或被保险人首次意识到事实或情形以及首次收到调查通知的情况下,不得迟于发现期间届满后的45天。 关于赔偿请求及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情形或调查的通知与所有的信息应以书面方式送达保险人 。
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若在保险期限或发现期间内,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知悉可能会导致赔偿请求的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并于此期间立即将该不当行为通知保险人,则任何事后基于该不当行为而产生的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均视同于在保险期限或发现期间内提出的赔偿请求,并在该期间首次通知保险人。不当行为的通知应包含与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不当行为有关的详细描述、事实的或被指控实施不当行为的人员的陈述,以及描述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重大事实或情形。
(三)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被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应自行承担费用,以合理审慎并尽最大努力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任何损失。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在任何时候,保险人有权但并无义务参与对本保险合同的任何赔偿请求的调查、抗辩或和解。
在任何时候,保险人有权但并无义务继续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对赔偿请求或针对任何个人或组织的有关共同责任分摊或补偿的赔偿请求(其中涉及被保险人的权利)进行抗辩或和解。
被保险人受赔偿请求时,若受赔偿请求的对象包括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或牵涉有非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事故或损失时,民安与被保险人同意尽最大努力以公平合理方法分担相关的抗辩、和解及赔偿等费用及损失。
未经双方共同选定的律师的建议,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不得要求以抗辩方式处理赔偿请求。律师应考虑赔偿请求的经济性、原告可能获得的损害赔偿及费用补偿、以抗辩方式处理赔偿请求将产生的抗辩费用及被保险人赢得抗辩的可能性。征询律师意见所发生的费用应由保险人作为抗辩费用的一部分来支付。律师一旦建议在任何情况下赔偿请求不得以抗辩方式而应以和解方式处置时,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在律师建议的合理范围内,不得反对以和解方式处理赔偿请求。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 保险单正本与复印件
(二) 董监事任职资格和任命文件证明文件
(三) 董监事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四) 索赔申请书,损失清单
(五) 其他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单证材料,
(六) 证明董监事责任的法律文件
(七) 第三方和解协议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第三者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就保险期限或发现期间(如可适用)内首次提出的所有针对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产生的所有损失应赔付的最大总金额(包括抗辩费用)以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所载的金额为限。
若两个或两个以上赔偿请求,系因单一不当行为或因一系列相关联的多次不当行为而产生,则该等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该单一赔偿请求将按照下列事项中较先发生者来认定其首次请求的时间:
Ⅰ. 最早的赔偿请求首次提出的时间;或
Ⅱ. 可能导致赔偿请求最先发生的情形被通知的时间。
(二)针对每一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应先行支付免赔额以内的赔偿金额。当损失超过本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上所列的免赔额时,保险人仅负责赔付超过免赔额的部分。若被保险公司因破产而无法支付免赔额,依据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及条件的约定,保险人应赔偿该损失。
如果两个或两个以上针对任何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系因单一不当行为或因一系列相关联的多次不当行为而产生,则该赔偿请求在适用免赔额时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该单一赔偿请求将按照下列事项中较先发生者来认定其首次请求的时间:
Ⅰ. 最早的赔偿请求首次提出的时间;或
Ⅱ. 可能导致赔偿请求最先出现的情形被通知的时间。
免赔额应适用于所有按照有关公司补偿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协议,被保险公司被要求或被允许预付或赔偿的损失,无论被保险公司是否事实上对被保险人就该损失进行了预付或赔偿。
被保险公司应支付的免赔额应当加计现在或将来的税收抵免利益后进行计算。
(三)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赔偿)限额。
第二十六条 除非中国法律另有规定,本保险合同仅承担以超过任何其它有效且可获理赔的保险赔偿金额以上的损失金额为限。但是,若此损失没有其他保险赔偿但可由本保险合同赔偿的情况下,特此同意本保险合同将作为主保险合同适用。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九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以披露其已支付的或已同意支付保险费投保本保险合同。
但未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不得披露本保险合同的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保险人的身份、责任限额及保险费等,但法律规定应当披露的不在此限。
第三十二条 若保险期限内,被保险公司与其它组织合并或者被并购,或任何个人或组织获得被保险公司50%或50%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时,则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将被变更而只适用于该等交易生效日之前的不当行为。
在该等接管或并购的情况下,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可书面通知保险人以终止该保险合同,保险人应依书面通知所载的终止生效日期按短期费率计算并返还未满期保险费。
在该等接管或并购的情况下,经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与保险人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可继续适用于该等交易生效日之后的不当行为, 但需满足以下条件:
Ⅰ. 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所有合理的资料、数据;
Ⅱ. 支付保险人要求的额外保险费。
第三十三条 除非中国法律与法规另有规定,或投保人/被保险人公司或被保险人未支付保险费,保险人不得终止本保险合同。若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终止本保险合同,已生效部分的保险费应根据如下计收:
Ⅰ. 如果赔偿请求或有关情形已经根据保险合同被通知,保险费全额收取;
Ⅱ. 如果赔偿请求或有关情形未根据保险合同被通知,且:
ⅰ. 保险合同生效期间少于六个月,则收取一半的保险费;
ⅱ. 保单生效期间超过六个月,则根据保险合同实际的生效期间按日比例收取保险费。
若投保人/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终止多年期的保险合同,投保人/ 被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同意支付根据保险合同承保明细表中列明的全部保险费且该保险费被视为已全部到期。
释义
(一)发现期间
指第4条(6)款中应于本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立即起算的12个月期间。
(二)雇佣行为责任
指与被保险公司任何过去、现在或将来的雇员有关的任何事实的或被指控的下列责任:
Ⅰ. 与雇佣有关的性骚扰或其他非法骚扰;
Ⅱ. 非法的终止雇佣关系;
Ⅲ. 与雇佣有关的非法歧视;
Ⅳ. 违反与雇佣有关的公平公正原则;
Ⅴ. 涉及被保险公司雇佣条款的不真实或误导性的广告或陈述;
Ⅵ. 与雇佣有关的诽谤;
Ⅶ. 不予雇佣、升迁或授予职位;
Ⅷ. 不公平的剥夺职业发展机会;
Ⅸ. 不公平的公司规章制度或不公平的工作绩效评估;
Ⅹ. 未提供或遵循适当的雇佣政策或程序;
Ⅺ. 违反任何规范雇佣行为的法律或法规;
Ⅻ. 违反雇佣合同;
ⅩⅢ. 与雇佣有关的侵犯隐私。
(三)损失
指任何损害赔偿金、判决金额、和解金额及抗辩费用。损失不包括法律规定的罚款或罚金、惩罚性赔偿金、税金、被保险人依法无需承担的任何款项或依法不得承保的任何事项。(与针对被保险人的一个以上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害赔偿金、判决金额、和解金额及抗辩费用,若其产生于单一不当行为的,则应构成单一损失。)
(四)非盈利组织
指任何基于社会、社区、慈善事业或行业目的,并为成员提供服务或福利的,而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所设立的公司、机构、协会、信托、基金或基金会。
(五)外部组织职务
指经被保险公司要求且由被保险公司知晓并认可的被保险人在外部组织中担任的职务。
(六)外部组织
指被保险公司以外的设有外部组织职务的任何公司或组织。
(七)子公司
指在保险合同生效日与被保险公司具有以下关系的任何公司,包括被保险公司直接或间接地透过其一家或多家子公司所持有的公司:
Ⅰ. 被保险公司:
ⅰ. 控制其董事会的组成;或
ⅱ. 控制其股东大会的表决权;或
ⅲ. 持有其半数以上的已发行股份;
Ⅱ. 且按照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所适用的职业会计准则,其财务报表与被保险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
(八)不当行为
指被保险人在履行被保险公司或外部组织(仅在外部组织职务扩展时适用)的职务时事实的或被指控的行为、错误、疏忽、过失、违反职责、错误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九)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
指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不当行为或被诉称的不当行为而被提起的赔偿请求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且在本保险合同生效日之前任何一个或多个被保险人从未因该不当行为而被提出过赔偿请求。
(十)抗辩费用
指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由被保险人或为被保险人利益而支出的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进行抗辩或上诉所必需且合理的律师费、成本和支出(但不应包括被保险人及被保险公司雇员的工资、薪水或其它任何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