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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任我行航空个人行李延误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任我行交通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本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内,若主合同被保险人在乘坐飞机期间其随行托运行李在被保险人抵达所乘飞机的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8小时后仍未送抵,保险人以保险单上所载本附加合同项下该被保险人相应的保险金额为限赔偿该被保险人于当地购买生活必需品而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四条 责任免除
主合同中所有责任免除条款(如适用)均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主合同中责任免除条款与本条款有相抵触之处,则应以本条款为准。
被保险人因由下列原因直接或间接造成的行李延误,保险人不负任何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的托运行李被海关或其他政府部门沒收、扣留、隔离、检验或销毁。
二、被保险人抵达预定目的地(不包含原出发地或居住地)后未将行李延误一事通知有关交通工具承运人及取得行李延误时数的书面证明。
三、被保险人留置其行李于飞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关系证明;
(4)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处出具的延误时间及原因的书面证明;
(5)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7)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释义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飞机:是指领有有关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经营固定航班的航空公司或包机公司经营的固定翼飞机,航空公司所经营的且在两个固定的商业机场之间或有营运执照的商业直升机站之间运营的直升飞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