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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附加合同的说明和构成
民安(中国)附加母婴安康特殊关怀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为民安(中国)母婴安康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合同。
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作为主合同的组成部分,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合同亦无效。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未尽之处,以主合同为准。
第二条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分娩或医疗,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的特殊关怀保险金额内承担以下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 妊娠意外终止慰问金
被保险人身体健康且子宫内胎儿健康存活,因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导致妊娠被迫终止,且流产、引产之后住院天数超过三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20%给付慰问金。
二、 特殊分娩经过慰问金
被保险人选择以正常分娩方式进行分娩,但在分娩室内接生过程中,因第二产程延长出现孕妇生命体征恶化或胎儿出现宫内窘迫,必须临时改行剖宫产手术分娩,且手术之后住院天数超过十五天的,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20%给付慰问金。若手术之后住院天数岁不足十五天,但超过七天,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10%给付慰问金。
三、 子宫切除保险
被保险人在分娩或医疗时,出现产科急性子宫出血导致被保险人必须行子宫切除手术,且之后住院天数超过七天的,保险人给付子宫切除保险金。
子宫全切术的给付金额为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40%,子宫次全切除术的给付金额为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20%。
四、 珍贵胎儿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子宫内健康存活已满二十八周的连带被保险人,临床判定为“珍贵儿”而行剖宫产手术分娩,在分娩过程中遭受医疗意外而身故,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40%给予珍贵胎儿身故保险金。
五、 新生儿先天畸形保险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二十八天内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保险人按照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40%给付新生儿先天畸形保险金。
六、 新生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
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二十八天内经医院诊断为先天畸形,并在出生一百八十日内以治疗畸形为直接目的施行手术,保险人按照特殊关怀保险金额乘以手术种类对应的比例(见附表:《先天畸形手术给付比例表》)给付新生儿先天畸形手术保险金。实施多项畸形治疗手术的,按照给付比例较高的一项给付。
七、 新生儿唐氏综合症保险
被保险人于妊娠十四至二十周内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以及相关政府认可的筛查中心接受新生儿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若确诊结果为阴性,而连带被保险人出生后一百八十日内被确诊为唐氏综合症,保险人按照特殊关怀保险金额的40%给付新生儿唐氏综合症保险金。
以上各项保险责任的给付均以一次为限。各项保险责任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附加合同特殊关怀保险金额时,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 主合同规定的责任免除情形;
二、 不符合本附加合同中各项保险责任中对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约定的前提范围;
三、 无法提供我司索赔要求的相关资料和证明。
若由于本附加合同中责任免除的情形导致的被保险人或连带被保险人死亡,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责任终止,保险人将退还该被保险人对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第五条 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附加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六条 保险费
本附加合同保险费依据保险金额与相应保险费率标准计收。投保人应该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交纳保险费。
第七条 保险金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保险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原件;
(3)受益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出具的医疗费用原始票据、诊断证明、病历;
(5)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6)索赔第一项保险责任的“妊娠意外终止慰问金”,还需要被保险人提供受雇单位或保险事故发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说明;
(7)索赔第七项保险责任的“新生儿唐氏综合症保险金”,还需要提供被保险人产前接受新生儿唐氏综合症产前筛查的诊断结果;
(8)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9)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八条 释义
1、意外伤害:是指因遭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不可预见的客观意外事故,并以此意外事故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其身体伤害、残疾或身故。
2、正常分娩:指足月胎儿通过母体产道正常娩出。
3、足月:妊娠满37周至不满42足周(259-293日)。
4、第二产程:分娩全过程分为三个产程,其中从宫口全开到胎儿娩出的期间为第二产程。
5、珍贵儿:指在治疗不孕症后怀孕的、35岁以上初产、习惯性流产、或第一胎无存活胎儿的被保险人,其子宫中目前健康存活的胎儿。由于该胎儿对被保险人及其家属异常宝贵,又称“珍贵胎儿”。
6、医疗意外:是指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的难以预料的防范的不良后果。
7、新生儿:指出生到生后28天内的婴儿。
8、先天性畸形:指出生前在母体内已形成的外形或体内有可识别的结构和功能缺陷(不包括代谢疾病)。
9、唐氏综合症:指“21-三体综合症”,又名“先天愚型”,为遗传性疾病,属染色体畸变,是小儿染色体病中最常见的一种。主要特征为智能低下、体格发育迟缓和特殊面容。
附表:先天畸形手术给付比例表
先天畸形手术分类 | 给付比例 |
先天性心脏病(开胸)、联体双胎(开胸或开腹) | 100% |
脊柱裂、腹裂、膈疝 | 60% |
唇裂合并腭裂、肢体短缩、尿道下裂、脐膨出、脑积水、膀胱外翻、食道狭窄或闭锁 | 40% |
先天性心脏病(不开胸)、联体双胎(不开胸和不开腹)、唇裂、腭裂、马蹄内(外)翻、直肠肛门狭窄或闭锁 | 25% |
并指、多指、小耳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