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特殊风险保险|小型飞机保险附加飞机战争、劫持险

    民安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小型飞机保险附加飞机战争、劫持险条款

    一、保险责任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飞机的损失、费用以及引起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应负法律责任、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为或武装冲突;

       (二)拘留、扣押、没收,但这种赔案必须从损失发生日起满三个月后才能受理。

       (三)保险飞机被劫持或被第三者破坏。

    二、除外责任

    本公司因被保险飞机遭到损失后的间接损失和费用,不予负责赔偿。

    三、保险责任终止

    (一)被保险人或本公司,均可在48小时前通知对方注销本条款的保险责任。

    (二)当发生由于敌对袭击的原子弹、氢弹或其它核武器爆炸时,本保险责任即自动终止;本公司不负责该项爆炸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本条款如与本公司飞机保险条款的规定条文有抵触时,以本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