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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期间,因被保险人在规定行政区域合法驾驶保险摩托车的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事故(不含旧伤复发和疾病,下同),发生身故或伤残的,包括因该次事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发生的意外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分项赔偿限额给予赔偿。但因第三方肇事而造成保险摩托车发生事故,第三方肇事者逃逸的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
(一) 身故或残疾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元;
(二) 意外医疗费用:5,000元。
每次事故,意外医疗费用免赔额由双方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保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保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