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因被保险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合法驾驶保险电动自行车的过程中造成意外伤害事故(不含旧伤复发和疾病,下同),发生身故或伤残的,包括因该次事故引起的身故或伤残发生的意外医疗金,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各分项赔偿限额给予赔偿。但因第三方肇事而造成保险电动自行车发生事故,对方逃逸的不属于本保险责任。
驾驶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赔偿限额:
(一) 身故或残疾补偿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50,000;
(二) 意外医疗金。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