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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范类
(一)发现期条款
根据本保险单所收取的保费情况,本公司同意:
1、一旦:
(1)由于本公司未予续保导致保单到期,或
(2)由于本公司的注销导致保单终止,
则本保险单在自本保单到期或终止起期12个月内,根据其条款、规定、责任限额、除外责任、总则对所保险产品引起向被保险人的索赔予以负责,但仅限于对自 年 月 日起并在上述(1)和(2)提及的到期日或终止日之前由于身体伤害或物质损失所引起的赔偿负责。
2、续转中不同保费和免赔额的开价并不意味着在续转中取消或不承认本条款。
所有其他措辞和条件保持不变。
(二)以索赔提出为基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修正:
1. 本保险仅在下列条件下适用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追溯期开始后发生的事故所引起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1.1 由于“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引起的任何索赔,必须在本保险单有效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任一被保险人提出第一次索赔;
1.2 任何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生效之日对事故的发生都不知情或不能合理预见;
2. 本批单中“任何索赔”和“全部索赔”含义如下:
2.1 任何个人或组织寻求损失补偿的“任何索赔”,在任一被保险人或公司收到书面通知后(以先收到为准),视为该索赔已经提出;
2.2 同一个人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人身伤害而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2.3 任何个人或组织在任何一次事故中因财产损失向任何被保险人第一次提出索赔时,即被视作“全部索赔”已经提出。
二、扩展类
(一)增加被保险人条款(销售商)
经双方同意将“被保险人”条款扩展包括根据以下附加条款中规定的参与被指明保险产品的正常批发或零售过程中的个人或机构(这里指销售商)。
1、本保险中所指的销售商不适用于:
(a)、未被列明被保险人专门授权担保的。
(b)、由于下述原因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1)销售商的故意行为使商品成分发生物理或化学变化;
(2)重新包装,但由于检查、展示、试验的需要而重新包装或改变部分原装的不在此限;
(3)展览、安置、使用或维修,但在销售地点进行的与销售产品有关的上述活动不在此限;
(4)列明被保险人批发零售以后的产品又被销售商重贴标签作为容器或者作为任何其他物品、物件的一部分或配料使用。
2、任何从列明的被保险人处学习得到这种产品或配料或部分成分,使之成为自己的产品或自己产品的附加或组成部分的个人或机构,不能作为本保险单的被保险人。
所有其他措辞和条件保持不变。
说明:1、如果本保险只保障指定的销售商,包括上述1中括号内所提及的事项,则批单应附加销售商明细表。
2、如果本保险只保障指定的一些产品,包括上述1中括号内所提及的事项,则须在批单上增加产品明细表,并对产品进行必要的描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