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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扩展类:
1、 矿井巷道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内,被保险人的会计帐簿上明确列入固定资产的地下矿井主巷道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煤炭企业财产一切险条款(以下简称“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 地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烈度达到或超过保险标的所在地抗震设防标准的地震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爆炸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由于建筑物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保险标的因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包括余震)所致损失视为一次事故。
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建筑物本身的抗震设防达标证明、建筑物的建筑结构及主要原材料工艺质量证明,被保险人未能提供上述证明材料或证明材料不真实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主条款保险金额的80%。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低于人民币40万元或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罢工、暴乱及民众骚乱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期间,由于参与罢工、暴乱或民众骚动的人员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以及因发生抢劫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命令、没收、征用或拆毁造成的损失以及因参与人员或其他人故意纵火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烟熏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意外事故引起烟熏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物质损失或清除污迹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建筑物外部附属设施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雷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被保险建筑物外部的广告牌、天线、太阳能装置、霓虹灯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保证按相关规范对上述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采取合理的维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露天存放及简易建筑内财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暴风、暴雨、龙卷风、台风、电、冰雹、暴雪、冰凌、洪水造成的存放于露天或简易建筑内的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对露天及简易建筑内财产的存放,应符合仓储及有关部门的规定,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不得低于损失金额的10%。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锅炉、压力容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被保险人所有的或管控的锅炉、压力容器在正常使用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自身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操作不当;
(二)爆炸。
但存在下列情形时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未按规定和技术规程进行维护保养、检修或违规运行及给水水质不良;
(二)操作人员无政府有关部门签发的操作上岗证进行操作;
(三)锅炉未取得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使用登记证或年检合格证。
被保险人应保证所投保的锅炉、压力容器的质量符合有关法规及行业规范。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铁路机车车辆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被保险人自有的蒸汽机车、内燃机车、电力机车以及槽车、矿车等(以下简称“机车”)在被保险人厂区内或专用线上使用过程中,由于出轨、倾覆、碰撞所造成的机车车辆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但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机车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证、酒后以及处在药物麻醉状态中驾驶期间发生的损失;
(二)机车的电机、电器设备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短路、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毁;
(三)在连接、调度机车车辆过程中因调度人员或机车驾驶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
(四)机车所载货物与车辆车体之间的碰撞所致的损失。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建筑物变动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建筑物进行扩建、改建、维修、装修过程中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被保险人须就被保险建筑物的扩建、改建、维修或装修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保险人,并克尽职责防止损失发生。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租用的设备及财产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人所租用的根据合同或契约应负责保险的设备及财产。但另有其他有同样效力的单独或特别保险存在时,本附加条款仅负责超出其他保险赔偿责任的部分。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财产临时移出场所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由保险单载明地点被移出进行修理、保养或避免遭受承保风险损失,时间从被移出之日起60天为限。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不超过该财产价值或保险单载明地点内部财产保额的10%,以少者为准。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为平常的仓储或加工目的的移动,也不适用于已投保其他保险的财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增加资产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增加的资产,但不包括被保险财产本身的升值及存货,如果在性能和品质上与本附加条款承保的被保险财产相同,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保险期间内新增加资产的价值应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主条款相应限额的10%,且被保险人须每季度末10日内申报增加资产的价值。上述新增增加资产的全部保险价值的10%为免赔额,直到新增加资产已经由保险人进行检验并厘定费率。保险人对新增加资产的保险责任仅限于火灾、雷电和爆炸。在获得有关资产30天后,如新增加资产未经保险人进行检验并厘定费率,上述自动扩展的保险保障失效。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便携式设备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放置在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内的并在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便携式通讯装置、便携式计算机设备、便携式照相摄像器材的直接物质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 雇员个人物品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雇员的个人物品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但对货币、票证、有价证券、有现金价值的磁卡、集成电路(IC)卡等卡类、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书画、艺术品、稀有金属等难以估价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项下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每个雇员的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保险人的总赔偿责任不超过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相应赔偿限额。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自动升值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双方约定自动升值的保险标的(存货除外)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每天以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的1/365增加,计算公式如下:
保险金额每天升值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升值率×1/365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85%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若保险金额达到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在保险金额以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若保险金额不足保险价值的85%,保险人按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本保险合同所列标的不止一项时,应分项按照本附加条款约定计算赔偿。
本附加条款不适用于存货。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条款为准。
17、 放弃代位追偿扩展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下列各方可能拥有的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一)被保险人的关联或联营公司;
(二)被保险人的子公司或控股公司;
(三)被保险人的董事、合伙人;
(四)被保险人的雇员。
但上述各方的故意行为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留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8、 自动喷淋水损条款
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喷淋系统的突然破裂、失灵造成该财产的水损(或水污损失)。
但保险人不负责下列原因造成的水损:
(1)、爆炸、地震、地下火或因火灾受热;
(2)、建筑物闲置期间的严寒;
(3)、喷淋系统闲置或废弃。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19、 恶意破坏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本保险单列明的被保险财产因他人的恶意破坏所致的损失(但任何恐怖分子或组织进行恐怖活动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除外)。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二、限制类:
1、 洪水除外条款
经双方同意,由于洪水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2、特种作业持证上岗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被保险地点内的特种作业人员都持证上岗,无证人员操作特种设备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它条件不变。
三、规范类:
1、 盗窃损失条款
本附加条款扩展承保被保险财产因遭抢劫、偷窃或盗贼侵入被保险财产存放处(以下简称“盗窃”)而给被保险财产造成的灭失或损坏(以下简称“损失”)。
保险人对因下列各项而给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不负责赔偿:
(1)、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造成被保险财产的损失;
(2)、 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用人员或同住人员或寄宿人员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被保险财产造成的损失;
(3)、在被保险财产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被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4)、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被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5)、在发生火灾时被保险财产被盗窃而造成的损失;
(6)、对被保险财产进行盘点时发现的短缺或损失。
本保险合同所载其他条件不变。
2、 仓储财产申报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已支付的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仓储财产的保险费为预付保险费,保险人将根据有关约定进行调整:
(1)被保险人应在每季度结束后三十天内向保险人申报该季度最后一天的库存价值,若被保险人没有按期申报或申报金额高于保险金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金额将视作当期的申报库存价值。
(2)发生保险事故时,若保险仓储财产的实际库存价值超过保险金额,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仓储财产实际库存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
(3)保险期间届满时,保险费将根据申报库存价值的平均数作调整,但退还的保险费不得超过预付保险费的50%。
(4)发生保险事故后,保险金额将自动恢复,但投保人应支付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至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3、 错误和遗漏条款
经双方同意,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而延迟、错误或遗漏向保险人告知或通知保险标的所占用的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权益不受影响。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发现其延迟、错误或遗漏,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上述事项,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因上述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4、 不受控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在无法控制或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违反本保险合同的条件和保证,本保险合同的保障不受影响。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5、 不使失效条款
经双方同意,在投保人、被保险人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本保险合同不因保险标的所占用场地或价值的变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的增加或其它重要事项的变化而失效。但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该情况,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支付从风险增加之日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止期间可能的额外保险费,否则保险人对因上述事项变更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6、 违反条件条款
经双方同意,被保险人违反了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和保证时,仅使这些违反的条件和保证所对应的保障失效,而不影响其他保障的效力。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7、 72小时条款
经双方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标的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暴风雨、台风、洪水或地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单独事件,在计算赔偿时视为一次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可自行决定72小时的起始时间,但若在连续数个72小时时间内发生损失,任何两个或两个以上72小时期限不得重叠。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8、 赔款接受人条款
经双方同意,按照被保险人的要求,保险人将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优先支付给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款接受人。如被保险人增加或变更赔款接受人,应书面方式通知保险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9、 抵押权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保险人可以按照有关法律规定或被保险人与抵押权人的约定,将保险金在抵押权人的抵押权益范围内优先支付给抵押权人,并视为保险人已将保险金支付给被保险人。
抵押权人在抵押权益范围内所享有的权利,不因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违反告知义务或通知义务或因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变更而受影响;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按约定支付保险费或因抵押标的物的所有权变更而可能增加的保险费,抵押权人应在接到保险人通知十五天内支付,否则抵押权人的本项权益即告丧失。
保险人终止或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提前三十日通知抵押权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0、 预付赔款条款
经双方同意,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及相关单证资料之日起六十天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及公估人(理算师)的建议,保险人可预先支付部分赔款,金额限于预计赔偿金额的_______%。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1、 紧急抢险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事故发生后,如保险人在接到被保险人出险通知两小时内未到达事故现场,且对紧急抢险措施未提出反对意见,被保险人可按照规范要求以及生产与安全需要,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工作,但被保险人应认真做好相关记录,并在条件许可时对第一现场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2、 50/50条款
经双方同意,对于从外部运抵本保险合同中载明地址的保险标的,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标的进入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地址前立即检验其可能发生的损失,若存在以下任何情况,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裸装货物损失明显;
(二)货物外包装有明显货损迹象;
(三)货物外包装无货损迹象且运抵至开箱期间未发生任何事故,直至货物开箱时才发现损失。
但有明显证据证明损失确系发生在运输终止后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无明显证据确定损失的发生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50%的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3、 消防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并符合下列各项要求后,对被保险人因火灾、爆炸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所在地应始终配备足够的和有效的消防设备以及充足容量的灭火用具,并使之处于随时可用的状态;
(二)保证足够的人员受到使用该消防设备的训练,并能随时进行灭火工作;
(三)所有易燃液体、气体及固体的放置地应远离任何明火作业区;
(四)易燃物附近动用明火,或进行烧焊、切割作业时必须至少有一名受到消防训练并配备灭火器材的人员在场。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4、 防洪保证条款
经双方同意,保险人仅在被保险人做到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的情况后,对被保险人因暴雨、洪水直接引起的损失负责赔偿。
合理的安全保护措施是指在整个保险期间内,根据气象部门提供的数据,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所在地点采取能够预防当地20年一遇的降雨、洪水的措施。
由于被保险人没有及时清理保险标的所在地内的沟渠中的障碍物保持水流畅通而造成的损失、损坏或由此而产生的责任,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5、 施救费用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当发生火灾或其它本保险合同承保风险时,被保险人、其代理人、雇员和受让人有义务有必要采取施救措施以及为了或关于抗辩、保护和恢复保险财产或其一部分,而不损害本保险合同效力,被保险人或保险人采取恢复、拯救和保护受损保险财产措施,不应视作放弃或接受委付。因此发生的费用由被保险人和保险人按受益比例分摊。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6、 商标及品名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如果附有商标和品名的保险标的因发生保险事故被损坏,且保险人以事先同意的或估算的价值选择带走全部或部分这些标的,被保险人应自费在标的上或其容器外部粘贴“损余物资”字样,或将这些商标和品名移去,但同时不能对标的本身有任何损坏,并按法律要求重新表明这些标的或其容器。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
17、 独立被保险人条款
1) 凡出租人、借款人、受托人、抵押权人、业主和在被保险人的文件中明确记载的其他主体,将自动包括在本保险内,而无需额外通知或明确;如果本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被保险人不止一个且都作为独立的运营实体,本保险保障将单独适用于每一个共同被保险人,如同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分别签发独立的保险单。但保险人对所有共同被保险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不超过保单中列明的保险金额或赔偿限额,以及批单或扩展条款中规定的分项限额;
2) 保险人对共同被保险人中的一个或数个被保险人进行赔付后,本保险项下总计保险金额相应减少;
3)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的性质和利益范围要予以披露,且应该执行并实施本保险合同规定的责任,但遵守此条款并不作为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进行赔偿的先决条件;
4) 所有与“不诚实行为”无关的共同被保险人的各方当事人在本保险合同下的索赔权利不因其他被保险人的“不诚实行为”而受到损害,在得知任何行为或疏忽导致损失风险提高时,其他主体应立即书面通知保险人,并根据保险人的要求支付合理收取的额外保险费。
5)保险人同意放弃向共同被保险人的追偿权利,但如果这种追偿权利是针对“不诚实行为”的,保险人将像对待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方一样,对不诚实方追偿。
6) 由于一个或多个共同被保险人实施的“不诚实行为”导致的损失或损坏,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本附加条款与主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条款为准。